为规范城乡居民住院转诊管理,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合理分流病人,控制不合理医疗支出,减少资源浪费,减轻城乡居民就医负担,确保城乡居民医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和就业创业异地就医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3号)、省政府《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9〕15号)、省卫计委、省扶贫办《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试行)》(皖政办〔2016〕2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2019〕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县内转诊管理
(一)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实际诊疗水平,向县卫健委申报诊疗科目和疾病诊治目录(县级“100+N”病种,乡镇级“50+N”病种),经审核备案后,作为机构疾病诊治范围和转诊依据。
(二)村卫生室对不能确诊、治疗不佳、无力诊治等需转诊的病人,又在乡镇卫生院“50+N”病种范围内的,告知病人到当地乡镇卫生院就诊,并办理电子转诊手续。
(三)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就诊,因能力有限不能诊治的,由本院首诊医生开具电子转诊单,转至上级医院。
(四)就诊患者在县内县级医院就诊病情稳定后,在征得患者同意后,可由经治县级医院开具电子转诊单,将患者转回就近乡镇卫生院进行后续康复治疗。
二、县外转诊管理
(一)县内常住居民实行转诊就医
1、县内常住城乡居民县外住院必须办理转诊手续,统一由县医院或中医院办理,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只能逐级转诊,不能直接向县外转诊。
2、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需转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需经相关科室主任同意并经网上登记备案后,方可转出。
3、县外转诊原则上转往县医院、中医院、医保局确定的三级甲等和专科协议医院。
4、县内常住患者确系危急重症(出血性及其它各种休克、急性脑血管意外、急性心肌梗塞、心力衰竭、呼吸衰竭、呼吸道梗塞、大面积烧烫伤、严重复合外伤)等需紧急救治的疾病未按转诊程序到县外就诊的,入院一周内或出院前由收治医院开具病情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县医院、中医院补办转诊手续后方可报销医药费用,补办手续限于出院前完成。
(二)外出务工创业人员实行住院备案
1、本县城乡居民外出务工、创业、学习或随子女长期居住等因病需在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在户籍所地在村卫生室(没有村卫生室到当地乡镇卫生院)办理住院备案手续,备案方式为:通过电话、信息、微信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通过亲友在村卫生室办理网上住院备案登记。
2、报销时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①务工单位证明;②住院时间段的务工所在地有效暂住证;③自主营业者的营业执照;④房产证(购房合同)或长期租房合同;⑤子女工作证明。
3、外出务工创业人员住院备案信息要真实,经查实存在替诊和弄虚作假的取消报销待遇并按骗保进行处罚。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逐级转诊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必须逐级转诊,未履行转诊手续转往县域外的或者符合下转条件不服从转诊安排的,不享受贫困人口综合医保政策的政府兜底政策。
三、管理要求
1、提倡基层首诊,鼓励双向转诊,实行外转审批。在县域医共体内上下转诊的,优先办理入住院手续;对未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擅自赴县外住院的,从2019年11月1日开始,在我县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通过试行和广泛宣传,适时推行对不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擅自外出就诊的不予补偿。
2、各医疗机构不得把无需外转患者转入其他医院,不得直接将非疑难重症患者转到县外医院,否则,患者由此产生的补偿费用由转诊医院承担。
3、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转诊管理,细化转诊流程设置,明确网上转诊人员责任,对违反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医师,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
4、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要加强转诊管理,建立健全转诊登记、报告、住院病人流向分析等制度。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逐级转诊、就近转诊的原则,引导住院病人理性就医。
5、县卫健委、医保局对医疗机构转诊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协调转诊相关问题。县医保局每季分乡镇统计全县住院病人来源、病种及住院流向分布情况,并将情况分析和转诊指导意见通报各医共体牵头单位及所辖乡镇卫生院。
6、乡镇卫生院每月要对各村住院病人流向情况进行分析,对违规转诊住院病人进行调查随访,对医务人员以“倒卖”病人谋利为目的,按省卫计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办公厅关于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的通知》(卫监督秘〔2015〕571号)文件精神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负责转诊病人的入院接待与安排等工作,畅通转诊渠道,确保病人满意。
8、各级医疗机构及乡镇村要加大对分级转诊工作的宣传力度,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