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骗取、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日前,县城乡居保局精心谋划,多措并举,集中开展重复领取和死亡冒领养老金待遇稽核专项行动。
下发名单,建立台账。县城乡居保局每月与公安、民政、司法、社保等相关部门交互信息,比对后集中下发各类冒领人员名单,督促各乡镇建立追缴台账,对账销号,各村(社区)结合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进村入户,向冒领、重复领取对象下发追缴告知书,限期追缴并及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定期通报各乡镇追缴进度,对追缴进度较慢的乡镇进行调度。
营造氛围,合力合围。对核实后确认为冒领的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冒领现象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缴一起”,确保流失的基金“颗粒归仓”。积极营造依法享受保险光荣,欺诈冒领可耻的氛围,县、乡、村三级经办机构齐心协力,合力合围,有条不紊开展基金追缴工作,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并肩作战,强力推进。对拒不退还重复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县城乡居保局在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沟通后,暂停发放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足额退回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再解除暂停并恢复发放。
截至目前,全年冒领人员已追收287人,追缴基金28.21万元,追缴率较去年同期同比增长83%,收效良好,其中洲头乡、北浴乡、许岭镇、东北新城、柳坪乡等五个乡镇已追回全部冒领金额。
下一步县城乡居保局将继续定期进行户籍信息、殡葬信息、服刑人员以及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等信息的多渠道核对,从源头防控基金流失。
注意啦
这7种骗取养老金行为千万别做
否则将面临惩罚
(一)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二)遗属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遗属抚恤金;
(三)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
(四)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五)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
(六)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金;
(七)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这种冒领养老金的行为看似“占便宜”,实则会“吃大亏”,被发现后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了解下
(一)人大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法律法规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遇此情况
家属应及时申报
避免悔不该当初
来源:宿松县城乡居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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