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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志(1990年版)(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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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松县志(1990年版)(附录)  

2012-05-19 22:23:35|  分类: 宿松县志(1990年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第三章 地方文献辑存
第一节 告示、文件
  宿松县民主政府布告
  为确立革命秩序,保障社会安宁,特颁布命令如下:
  一、国民党、三青团及其公开和隐藏的特务机关等一切反动组织,着令即日解散,停止任何活动,各该组织人员,应即依法向本府及各区公所进行登记,交出一切反动证件。如有武器者,更应交出武器,民主政府当分别首要、协从,从宽发落,即令过去有危害人民之罪行,亦得从轻减免。倘有隐瞒不报或潜谋活动者,一经查出,定予法办。
  二、国民党散兵游匪、自卫团员等,限布告后迅速自动向本府及各区公所交出其所有一切武器、弹药及军用物品等。安分为民,违者严办。对上述分子,一切人民均有检举之责,检举属实者有奖,有意隐藏包庇者处罚。
  三、严防国民党暗藏匪特及不法之徒,进行军事破坏、放火、放毒、暗害、抢掠等残害人民的罪恶行为,如遇上述情况发生,一切军民人等,均有权将人犯当场扭送我军警、公安机关法办,或迅速向军警、公安机关报告,以便紧急处置,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四、国民党之秘密仓库及秘密埋藏之武器、弹药、电台及一切军用物品、文件、物资等,凡属知情者,均须报告本府,其报告属实者有奖,隐匿不报者处罚。
  五、国民党散遗之武器、弹药、军用物品、文件、物资等,民间不得收藏,自动交出者奖,藏匿不报者罚。
  六、对一切公私工厂、商店、仓库、学校、教堂、医院、电话、电线、大路、公路、桥梁、船只、公共建筑物等,严禁任何破坏、抢掠及盗窃等违法行为,违者严办。
  以上各项,仰各切实遵行为要。
  此布!
  县长 程西海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四月三日
  宿松县人民政府布告
  宿生字第001号
  自入夏以来,我区大部分地区先后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旱、洪、虫、风等灾害,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大力支持、及时救济下以及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贯彻以生产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与自然灾害作坚决斗争,努力进行车水、补苗、抢修堤坝、储水等一系列有效措施,以致获得了大部分地区的保产和部分地区的丰收,但由于灾情轻重不同,地区交错不等,部分地区,遭到减产,如不采取积极行动,不仅会影响生产,而且会造成今后灾荒,因此,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补种晚秋,目前正是白露季节,又遇这场好雨,根据当地情况,因地制宜,赶种荞麦等晚粮和萝卜、白菜等蔬菜,争取快种多种,并做到全苗。
  二、对一切晚秋作物,要求做到及时浇水、加肥、锄草和严防一切自然灾害,尽量多晒山芋干、芝麻叶和南瓜等干菜,并对各种干湿蔬菜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对明春早熟作物菜种、粮种应多保留,扩大午季作物面积,以备春荒。  三、继续贯彻增加生产,厉行节约,秋收后应精打细算,省吃俭用,积蓄力量,扩大再生产,并争取明年午季作物丰收,预防一切突然灾荒。
  四、根据当地条件,开展副业生产(如造纸、挖药材、组织运输、捕鱼、打柴等),以增加收入。
  上列各项,关系到我县广大人民生产和生活的重大问题,希全体干部和全体人民积极行动起来,为完成这一艰巨任务而努力。
  县长  程文显
  公历一九五三年九月
  宿松县人民政府布告
  宿财办字第27号
  一、我县粮食“三定”工作,由于上级党的正确领导,广大农民群众热烈地拥护与支持,现已正确地贯彻到户,秋粮征购任务,亦已顺利完成。为了辅助国家粮食计划供应,进一步调剂农村供求,促进农业生产,活跃农村经济,消灭粮食投机,我县遵奉上级指示,自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宣布秋粮统购结束,与此同时,开放农村粮食市场,并保证贯彻余粮户完成粮食交售任务后剩余的粮食,自足户因增产节约多余的粮食,都有权自由处理:可以自由存贮,可以自由使用,可以继续售给国家或合作社,可以在国家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可以在农户间互通有无,都不加干涉等五个自由的政策,但严禁任何人以粮食进行投机。
  二、国家粮食市场应当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粮食部门进行管理其交易手续,不问农村、市镇居民以及机关、团体,凡因生产、生活直接需要,均可至粮食市场自由买卖,一律不加限制,不要任何手续。但对非因生产、生活直接需要,进行囤积投机的,严加取缔。对熟食业、复制业、副食业所需要原料,除由国家按汁划供应外,亦可到国家粮食市场购买,但必须向粮食市场登记,不得进行投机。
  三、国家粮食市场对每日上市粮食,应根据供求情况适当掌握,合理分配,不得为少数人包购和套购,粮食市场,应根据成交总值向买方收取百分之三的服务费用。
  四、统购结束后,农民若仍出售调剂粮,必须到粮站收购点出售才发给调剂证,以备将来购回,凡在粮食市场交易的粮食,一律不发调剂证。
  五、以上特布告周知。
  县长  彭小聚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计将粮食市场开列如下:
  城关、二郎河、许家岭、凉亭河、洲头、河塌、复兴、程家岭、九姑岭、陈镇、佐坝、东洪、破凉亭。
  宿松县人民委员会布告
  农字第0269号
  林业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都需要大量的木材。同时森林还有蓄水保土、防风护堤、调节气候的作用,同发展农业有密切的关系,由于林木成材生产缓慢,因之切实保障林权和加强护林工作十分重要,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切实保障林权,林木所有权一经确定,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木,都必须坚持谁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二、严禁乱砍滥伐,任何单位或个人采伐木材,都必须严格执行批准手续。国有林,由省批准,集体所有林,由县人委批准,零星用材在不影响护林的原则下由公社批准。采伐时必须做到:当年采伐,当年还林,谁采伐,谁还林,伐一造三,以保证林木资源的不断增长。
  三、严禁毁林开垦。对二十五度以上的山林坡地,必须严禁开垦,但根据护林工作需要,即使二十五度以下的坡地,也应在不破坏森林,不妨碍水土保持前提下,生产大队应事先做好规划,经公社批准,可准予集体开垦,同时要建立轮垦制度,实行林粮间作。
  四、建立护林组织,有山林地区的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要成立护林委员会,生产队成立护林小组,社队毗连地区应根据需要建立联防组织,还应发动社员订立护林公约和必要的制度。
  五、坚决贯彻“护林有功者奖,破坏山林者罚”的政策,和本着“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精神,对毁林事件,应视情节进行适当处理,对蓄意破坏和屡教不改的分子,均应酌情给予法律惩处。
  特此布告通知,希全体干部、社员遵照执行。
  县长 董怀章
  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六日
  宿松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加强同马江堤管理工作的布告
  水字第79号
  我县同马江堤,经过历年来的大力培养加固,普遍种植了防浪林木和护堤草皮,防洪能力大有提高,对于防御洪水灾害,保障农业生产丰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近年来,江水不大,部分干部和群众产生麻痹思想,丧失了应有警惕,加之目前仍有少数社员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任意破坏堤坝,乱砍防护林,严重地影响堤身的安全。为了加强同马江堤的管理,特布告如下:
  一、凡护林防浪的林木和芦苇,非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乱砍滥伐。
  二、大堤顶上,一律禁止牛车和链轨式拖拉机通行,胎轮车晴通雨阻。
  三、大堤顶和堤坡上以及外坡50米、内坡30米的范围内,不准种植庄稼和做房屋。
  四、禁止在大堤上修建妨碍堤身巩固的建筑物,已有的应有计划地逐步拆迁,拆迁后要培好堤身。
  五、大堤上不准散放生猪,涨水时期也不准放牧耕牛,对护堤林区新栽的幼林地带,任何时期均不准放牧耕牛践踏幼林。
  六、对于防洪排灌用的涵闸、斗门,应妥善保护,严禁破坏。
  七、堤上电话线、测量标志、防汛器材、仓库(棚)应加保护,严防破坏。
  八、人人都有保护堤防、涵闸安全的责任,沿堤社队、机关、团体、农场等单位,应在群众干部中大力宣传保护堤防、涵闸的重要意义,教育他们严格遵守以上规定,积极参加护堤、护闸工作,凡违犯上述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查明情况,进行严肃处理,屡教不改和有意破坏者,应依法处理。
  县长  董怀章
  一九六四年三月十八日
  宿松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加强船只、渡口管理的布告
  交董字364号
  近来,有的地区的运输船、农副船、渔船,特别是渡船不严格遵守安全航行规定,违章超载、抢渡、抢行,有的渔民在航道上拦河设网、扎篾捕鱼,严重地影响了运输安全,为了加强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重申有关规定,布告通知。
  一、渡口必须设置于岸平水缓,不影响船舶通航和港区作业的地方,并需经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关于渡口的管理,由交通管理部门、港航监督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级负责、分工协作。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对辖区内的渡船也要加强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未经批准的渡口,不准摆渡。  二、渡船,必须向当地航运管理部门登记,核定航渡区域及装载定额,并标示在船舶明显处方准航行,未经检查发证的渡船、渡工,不准摆渡。
  三、各种船舶均需遵守航行规章,严禁超载、抢渡、抢行、抢越轮船等违章行为,遇有大风、洪水、浓雾等恶劣气候时,必须增加人力和按规定设置明显的灯光信号。
  四、运输船、农副船、渡船、渔船必须按定额配备固定船工,船工必须由政治可靠、身体强壮和熟练驾驶技术的人员担任。严禁随意顶替、轮换船工或由乘客自行驾驶的现象。
  五、交通、公安部门和渡口所在地的公社、生产大队,应加强渡口秩序的管理,教育乘客遵守渡口规则和安全规定,听从渡口管理人员和船工的指挥,严禁争先恐后、强渡和抢渡,在节日、假日渡运任务繁忙时,公安机关或人民公社应派专人协助维护渡口秩序。
  六、渔船不得在正航道上设置固定的渔具,夜间捕鱼时,应在最明显处挂置白色环黑灯一盏,多船拉网捕鱼时,应增设灯光。
  县长 董怀章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四日
  宿松县革命委员会
  关于严禁捕捉青蛙的布告
  革生字(73)43号
  青蛙是一种有益动物,是农作物害虫的天敌,它能捕食稻螟虫、稻纵卷叶螟、稻苞虫、稻红瓢虫、黑尾叶蝉、大豆双星夜娥、豆小夜蛾、斜纹夜娥等多种害虫。一只青蛙每天能捕食害虫五十多只,多的达七十多只,一年可捕食八千至一万五千余只。利用青蛙防治农作物虫害,不花钱、不用工、无药害和残毒,是多、快、好、省地消灭害虫,夺取农业丰收的一项有效措施,遵照毛主席“同病虫害作斗争”的伟大教导,我们应该严禁捕捉青蛙,保护青蛙。为此,特布告如下:
  一、无论集体和个人,—律不准捕捉食用和作饲料,对蝌蚪也要很好爱护,不准捕捞伤害。
  二、各级市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止出售青蛙,干部、工人和城镇居民不得购买青蛙,对一贯捕捉青蛙出售的人员要予以教育,对于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要坚决打击。
  三、各级领导要利用各种会议和宣传工具,广泛向群众宣传保护青蛙的意义和作用,各级广播站要定期播送有关保护青蛙的资料,电影队要组织保护青蛙的科教影片放映,学校要向学生讲解这方面的科学知识,务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一九七三年六月十五日
  宿松县革命委员会
  关于破旧立新、移风易俗过革命化春节的布告(节选)
  一九七六年春节即将到来,……特别在春节期间,各地要立即掀起一个破旧立新、移风易俗的高潮,共同过好革命化春节,现特布告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伟大领袖毛主席的词二首和中央“两报一刊”元旦社论。
  二、要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深入开展普及大寨县运动中,对广大群众进行一次革命传统教育和阶级教育,大讲村史、厂史、家史,广泛开展忆苦思甜活动,举办各种学习班,使广大群众不断提高阶级斗争、路线斗争和继续革命的觉悟,自觉地破旧立新、移风易俗。
  三、要用无产阶级思想占领城乡文化阵地,歌颂党和毛主席,歌颂工农兵英雄人物,歌颂社会主义新生事物,严禁说旧书、演旧戏、看坏书、唱坏歌,提倡演革命戏、讲革命故事、唱革命歌曲、开展革命的文体活动;严禁烧香敬神、算命卜卦、请地仙看风水和赌博等封建迷信活动,提倡学科学、讲科学,不信“天命”信革命,严禁包办买卖婚姻,横索彩礼和抢婚、逼婚等摧残妇女的恶劣行为,提倡新事新办,晚婚节育。对上述严禁事项,应通过教育,彻底制止,对屡教不改,一意孤行的,坚决从严惩处,并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对坏书一律没收,对迷信活动就地批判,对包办买卖婚姻、抢婚、逼婚等犯罪行为,要勒令制止,对索取的彩礼、丧礼,应教育退还……
  春节期间,一律不搞“拜年”,不许请客送礼,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勤俭节约。
  一九七六年元月十五日
  宿松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布告
  松政(1982)1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为使整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骨肉协调”,环境优美的综合效果,逐步为城市人民的居住、劳动、学习、交通、信息及各种社会活动创造良好条件,为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必须充分预见并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必须克服零乱违章建筑,避免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现综合我县实际,将县城规划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规划区域
  全部老城区和新开辟的两条新街均属县城规划管辖范围。两条新街即:
  1、宿松路:自渠道管理处至大桥全长二千五百米,公路两侧各一百米内。
  2、人民路:自马安大队许屋至县煤炭公司全长二千七百米,其中许屋至新汽车站两侧各一百米内,新汽车站至人民银行,北侧五百米,南侧三百米内,人民银行至煤炭公司南侧五百米,北侧三百五十米内。
  二、管理规则
  1、今后凡在规划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包括新建和扩建),必须上报设计方案和图纸,由基建局审查,县城镇建设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否则以违章建筑论处,银行不予拨款,基建单位不予施工。
  宿松路、人民路两侧的临街建筑,无论是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要求一律为楼房结构,由规划部门统筹安排地点和基建面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圈围院。
  集体和个人建造住宅,要求做到三统一,即统一安排地点、面积。统一安排楼层、栋距(包括房屋深度),统一组合院宅,以便逐渐建成职工新村,可以由单位筹建,单位统一分配,可以联合投资,由基建部门统建统分,也可以联合集资,联合筹建,协商分配,在主要规划区域内建造住宅,要求为楼房结构。
  除城镇常住户外,农村户口以及一方在机关、一方在农村的,均不准进入规划区域内建造住宅。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土地,违者价款要予以没收,在规划区域内占有土地的社队都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借故拖延、阻挠。用地单位要十分珍惜土地,注意向空中发展,需要征用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征用手续,付给征收费用。严防乱征乱用或征而不用。各单位内的隙地不准用任何形式转让给私人建造住宅,已经这样做的,要予以赎回。
  3、凡在规划区域内的一切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当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服从统一安排,该拆迁的坚决拆迁,对在原规划区域而本布告又继续确定在规划区域以内的违章建筑,其拆迁费一律自理,对在原未确定的规划区域而现确定为规划区域内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或正在施工的建筑物,由管理部门逐户登记,区别情况予以停建、暂缓拆除或限期拆除等办法处理。
  4、凡在规划区域内新建或扩建工程,“三废”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防止产生新污染源。排污严重的老企业,要结合工业调整,改革工艺,更新设备,积极治理,违者要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和罚款。各机关、企业、人民团体,都要积极努力,协同作战,尽快地实现“两年控制、八五年基本解决”的要求。
  5、县林场、鲤鱼山(含烈士陵园)等风景区和街道的绿化树木,人人有责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一棵罚款十至二十元,有意破坏或偷盗者加倍罚款;对于检举揭发破坏偷盗树木者,奖给罚金的百分之六十,如因建设确需移植或砍伐的,必须取得管理部门的许可。
  6、禁止在街道柏油路面上堆放酒糟等含酸、碱的腐蚀性物品,禁止不带灰辫的铁轮车在柏油路面上行驶,禁止向街道和黎叶河乱倒拉圾,护城河和下水道的一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堵塞毁坏,违者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7、规划区域内不准随意取运沙土、块石,如确因基建需要,由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取运。
  8、禁止集体或个体商业在规划区域内街道两侧搞土木结构的建筑,对于摆摊设点,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证,由基建局指定地点,但只限于黎叶河东西两侧和北侧,并不得占用街面,不得影响交通,不得妨碍规划。零售摊点,应以铁皮、塑料板等轻质材料为主要结构件,已搞土木结构的摊棚,必须拆除更换,以做到安全、美观。
  以上规定,希切实遵照执行。
  一九八二年三月九日
  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告我县
  第一批、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名单及范围的通告
  我县历史悠久,境内名胜古迹甚多。一九八一年本政府即以松政90号文件确定公布了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再将第一、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一并核定公布如下:
  一、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
  1、小孤山,俗名小姑山,位于套口公社孤山大队江畔,为长江绝胜。山上之一切建筑、题刻、竹木花草均属保护之列。保护范围为距山麓一百米的陆地。
  2、太白书台,又名读书台,位于五里公社南郊大队南台山,为唐代著名诗人李白在宿松避难养病读书处,县文物保管所已动工着手修复。保护范围:东至大路,西南至灌溉支渠,北距古碑十四米以内。书台附近的南台寺、对酌亭、清官潭、桃花崖、饯客岭等遗址、遗迹,均属保护之列。
  3、白崖寨,古称白崖堡,位于趾风公社白崖山上,为我省罕见的古城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红二十七军曾在寨内誓师成立。保护范围为沿寨墙内外各二十米,包括各寨门至山脚下石阶和惜字亭、关帝庙遗址以及“最上一乘”、“凤卧龙栖”石刻,寨内林地、村庄,虽不属文物保护范围,但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应作为控制地带,由所在乡、村妥善经营绿化,保持生态平衡。
  二、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其保护范围:
  1、烈士陵园,位于县城东部鲤鱼山南麓,为我县死难烈士革命纪念建筑,保护范围:围墙之外五米内,统由县民政局保护。
  2、聪明泉:位于县城东部鲤鱼山南麓,县血防站所在地后面,为我县名胜古泉,水味甘美。李白曾同水光祖师谈禅于此。保护范围:南至血防站水井,东、西、北各距古泉五米。
  3、朱书墓和杜溪书屋遗址,位于碎石公社彭田大队,朱书为清代翰林院编修,是清初有名的学者和文学家。保护范围:原墓地和书屋遗址环周五米内。
  4、石良墓和诰敕碑,位于新安公社杜溪大队石宰相屋后。石良,为明洪武敕封武德、武节将军。保护范围,墓及诰敕碑环周五米内。
  5、黄鳝嘴古文化遗址,位于程岭公社王湾大队(荆桥至程岭公路一公里碑处)。为新石器晚期文化遗址,已出土器物一百余件。保护范围:东至公路,西、南、北各距遗址一百米以内。
  上述第一、第二两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八处,统由县文物保管所作出标准说明,建立档案,认真进行管理,保护范围内,严禁砍伐、垦荒、爆破、取土、挖掘、墓葬,不得进行其他建筑工程。不得破坏环境风貌,如有违反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罚款直至依法惩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全县广大干部,人民群众和中外游者应自觉遵守。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
  宿松县人民政府文件
  松政(1983)12号(机密)
  关于切实做好五号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区公所、镇人民政府,公社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五号病是猪、牛、羊掌蹄动物共患的一种烈性传染病。对幼畜特别是仔猪危害严重,同时也感染人,不仅威胁畜牧业的发展和人民的健康,而且影响外贸出口和国家声誉。
  我县程营公社曹湖大队一九七八年春曾发生过这种疫病,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疫情很快得到了控制和扑灭。最近根据农业部门调查,陈汉、二郎、复兴、五里等区社的部分地区又发现类似病情,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地紧急通知精神,切实控制五号病的流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领导,县成立五号病防治指挥部,由分管县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兽医站。各区、镇、社要成立指挥所,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要组织有关部门干部、兽医进行查治,对防治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拖拉、行动迟慢、措施不力,贻误时机或违反防疫制度造成疫情蔓延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二、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使广大干部和群众都了解五号病的危害性和处置办法,有疫情的地区,要动员和组织力量按《防治口蹄疫试行办法》及时处理,力争尽快消灭。非疫区要教育干部群众认真做好防范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农业部门要搞好疫情调查,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指挥部汇报疫情,配合当地政府搞好隔离,封锁和消毒工作,同时要加强耕牛、生猪交易市场的检疫,以“早、快、严、小”的原则,进行综合防治,及时控制,扑灭疫病。商业、外贸,供销部门要严格把好收购调运检疫关,对猪库、畜产品仓库、运输车辆、屠宰场地和所有销售鲜肉的门市部都要进行疫情检查和消毒,做好病肉的无害处理。卫生部门对城镇市场供应的鲜、熟肉要进行严格的食品卫生检查,检出的病肉,要责令、督促进行无害处理或就地焚毁,并要做好人的防护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搞好市场管理,严禁病畜、病肉进入市场交易,医药部门要根据疫情需要,及时组织药源和供应急需的药械。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县五号病防治指挥部。
  宿松县人民政府 (盖章)
  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二日
  报:安庆行署、行署五号病防治指挥部。
  抄:县委各部、委、办、人大、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华农、九农。
  宿松县人民委员会文件
  办字第142号
  宿松县人民委员会批转县水土保持委员会
  关于朱湾公社三合大队水土严重流失情况的调查报告
  柳坪、北浴、朱湾、西源、广福、隘口、趾凤、铜铃公社及所属各生产大队:
  县水土保持委员会报告反映朱湾公社三合大队水土流失的情况确属严重,现将这个调查报告批转给你们一阅,希认真检查一下自己地区的情况,如有三合大队的类似情况,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土流失。
  水和土是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山区发展农业生产必须治水保土,要治水保土而又必须抓好严格控制开荒,停垦还林,封山育林,积极造林,修建梯田梯地等工作,把治山、治水、治田结合起来,始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为此,各地必须注意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山区生产应该以发展多种经济为主,把农、林、牧、副各业合理地、具体地安排落实,在农业生产上,应着重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二、严格控制开荒,除严格控制私人开荒和自留地面积外,集体开荒也必须根据中央规定25度以上陡坡严格禁止。已种的,目前可以采取林粮间作,逐步停垦还林。
  三、加强山林管理,在落实山林所有权的基础上,对现有宜林面积要订出分期造林规划,对现有林山要订立严格的禁砍禁伐制度,搞好封山育林,对蓄意破坏和放火烧山的要依法惩处。
  四、逐步修建好梯田梯地,广泛兴建小型水土保持工程,凡通过规划在25度以下开荒和现有的耕地,社队要根据人、物力等具体情况,组织群众逐步修建好梯田梯地,同时在山谷内还应节节建造谷坊和小型淤砂坝、砂岩等工程,以拦缓流。
  抄报:省水土保持委员会、专署。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农办、农林、水利局、陈汉、凉亭、二郎区委。
  宿松县人民委员会 (章)
  一九六五年六月八日
  宿松县人民委员会文件
  办范字第244号
  宿松县人民委员会批转县卫生科、商业局、供销社
  关于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工作情况
  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朱湾、北浴、广福、柳坪、西源、隘口、趾凤、铜铃人民公社:
  县人委同意县卫生科、商业局、供销社“关于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
  甲状腺肿病,对山区人民的身体健康威胁很大,必须积极防治,食盐加碘是防治这种疾病的最好方法,各地要当成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抓好,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主动负起自己应负的责任。
  宿松县人民委员会 (章)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宣传部、农办、财办、劳动科、卫生科、商业局、供销社、物委、陈汉、凉亭、二郎区委。
  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编纂《宿松县志》的决议
  (一九八三年三月廿四日宿松县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县志,是记载一县历史与现状的重要文献。“隔代修史,当代修志”是我县具有悠久历史的光荣传统。
  我县自西汉昭帝始五年(公元前82年)建置松滋侯国,迄今已垂二千零六十五年。关于县志的编纂,虽元、宋以上,古本无闻,而见之史帙已经创修于明弘,迄纂于民初,历久未废,迨自民志定版以后,至今已经六十三年,在此期间,宿松人民经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宿松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一段波澜壮阔的历史以及现实状况,亟需进行广泛的搜集,系统的整理,使之彪炳史册,如不抓紧编修,年远事湮,资料搜集难度更大。
  本会认为: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具体情况,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用新的观点、新的方法、新的材料,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编好一部新型的宿松县志,确属当务之急,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和全县人民,在中共宿松县委编史修志领导小组的具体组织下,应抓紧时间,采取有力措施,齐心协力,把我县新县志尽快修好,为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而共同奋斗!
  宿松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文件
  宿志字(89)第10号
  宿松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纪要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宿松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1月21日在县城召开。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姚绍虹主持了会议,副主任王春岚、李舜杰,委员张灿华、唐德智、肖菊芬、余梦林、贺立新、张理才、罗勒、徐行、张国成、何素光,蒋正德出席了会议(因公缺席3人)。县志总编吴伯贵、副总编尹学忠列席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县地方志办公室蒋正德《关于宿松县志编纂全过程》的汇报,并就新编《宿松县志》的出版发行、办公室人员精简、汪庆豪立传入志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形成了统一意见。
  一、《宿松县志》编纂经过简述:
  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新编《宿松县志》这项浩繁的文化工程,自1982年开展工作,至1986年5月,全县68个单位完成了专业志稿。1986年6月开始县志总纂,1987年7月完成100万字的第一稿(初稿)。同年8月县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组织了有关领导、行业老同志、专业人员及社会名流30余人,历时一个月集中审核志稿。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1988年元月形成第二稿(评议稿)。同年3月县政府召开了有省、地及兄弟县有关领导、方志界专家、学者参加的宿松县志稿评议会。会后,又认真修改,同年10月新编《宿松县志》第三稿(送审稿)竣工。全志7个分册,27卷,115章,338节,80万字。11月报请省、市两级审核,认定合格,获准列为安徽省地方志丛书,出版发行。
  会议认为,我县地方志工作在人员少,经费短缺,办公、居住条件差的困难情况下,比规划提前完成,赢得了时间,节省了资金。新编《宿松县志》四易其稿,在全市率先出书,办公室于1985年、1987年两次荣获全省先进单位称号,是全县人民文化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千古业绩,可喜可贺。
  二、新编《宿松县志》出版事宜: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新编《宿松县志》是我县第一部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唯物史观指导编纂的,直接为我县物质、精神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社会主义新方志。它的形成,历经三届政府,若不及时印刷出版,我们将“向上级政府不好交待,向全县人民不好交待,向子孙后代不好交待”。应该努力克服目前的财政经济困难,各行各业挤一点,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尽快尽好地完成新编《宿松县志》的出版发行工作。
  会议审核通过了新编《宿松县志》出版发行和经费预算计划。县志印刷1500套,其中县外发行300套,县内发行1200套。预算每套印刷工本费40元,计6万元;出版社编审费、管理费、校对、出差和活动费用2.25万元;出版总经费为8.25万元。
  会议针对我县财政经济困难的现实,对印刷出版资金来源进行了讨论,形成了一致意见:
  1、建议县政府财政安排4万元,列入1989年度财政预算计划。
  2、全县征订,收集预订费和发动机关、厂矿、学校、各单位资助4.25万元,并欢迎个人赞助。会议决定,凡资助1000元以上的单位和资助100元以上的个人,新编《宿松县志》将留名纪念。
  3、出版后如能回收一部分经费,将上交县财政。
  三、县地方志办公室人员精简问题:
  会议认为,新编《宿松县志》已正式通过省、市两级审核,获准出版发行,宣告其文字编纂工作结束。为节约经费,不浪费人才,县地方志办公室现有在编人员7人,除留两人担负志书出版发行和善后事务工作外,其余人员应及时调出另行安排。鉴于在县志编纂工作中,县志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克服种种困难,刻苦耐劳,辛勤笔耕,用智慧和汗水铸成了党和人民的事业,为我县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贡献,请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政策,对贡献大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包括晋职、晋级),合理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做到各尽其才。
  四、汪庆豪立传入志问题:
  汪庆豪系县内妇孺皆知的人物,新编《宿松县志?人物》中对其已作记载,在讨论汪是否立传入志问题时,有同志提出了异议,经过与会人员各抒己见,认真讨论,形成了最后的意见。
  1、汪庆豪其历史是非,不属于本次会议讨论内容,应由司法部门审定。在司法部门对其历史结论没有变更之前,县志中汪庆豪传暂保留其主体内容。
  2、鉴于汪庆豪子侄为其申诉的现实,为正确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县志中汪庆豪传必须实事求是,事事有据,对于一些空洞贬义词语一律删去。
  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日
  报:省、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发:各区、镇、县直各单位。
第二节 公约
  宿松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镇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搞好城镇规划建设,搞活经济和适应对外开放,更好地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按照安徽省城镇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城关镇具体情况,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宿松县城关镇总体规划是在一定时期内县城发展的计划和蓝图,是城镇管理的重要依据,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均应按规划进行,由镇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所有居民及侨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本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需要占用土地都必须服从总体规划。凡国营和集体单位建设用地必须持有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下达的设计计划任务书或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不属于基建性质的建筑也必须事先向城关镇提出书面申请,由镇规划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办理征用手续,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土地补偿费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用于开发性的事业,主要安排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个人建房不得占用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园地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向村组、街道或个人私自购买、租用土地(包括不在册的耕地),对私自出卖、租赁土地者所得收入视为非法收入全部没收。对买者、租者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应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每天每平方罚款五分,如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所有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征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对征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有权收回。收回土地的处理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人民路的街面、路面、绿化带及空地一律不准占用和摆设摊棚,其他街道因施工作业,经商或其它作业确需临时占用城镇公用土地的(包括街面、路面、绿化带及空地),需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报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临时占地费,堆放建筑材料等,每月每平方交占地费五分,超过规定时间和规定范围的每日每平方交占地费五分,并限期清除,摆设摊棚需持有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纳税证(饮食业还需卫生许可证),镇规划部门方可安排,并按每月每平方交纳临时占地费一角至五角。
  确因施工需要而临时挖掘道路的,经交通及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由建设单位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应限期修复,违者罚款。
  第六条 严禁在城镇规划范围内开山、炸石、取土、填占水塘,严禁在临街面私筑围墙和违章建筑,如进行爆炸作业,应经公安部门批准,违者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凡在本镇规划范围和各小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工程,无论军用、民用、集体、个人、镇内、旁区、生产、生活、地上、地下、陆地、水面、永久性、半永久性都必须服从总体规划和有利环保消防原则,凭县计委批准文件,报镇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核发准建证,并按规定交纳准建费,准建费按每平方五分标准交纳,各小区规划内的道路、下水道等公用设施,由所在受益单位集资兴建,在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物都要报送建筑平面图和设计图,一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凡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各种建筑物均属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城建和镇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工、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八条 凡在宿松路、人民路新建各种建筑物、公共设施、管道、通信线、输电线的,均应向有关部门报送图纸和施工方案,由县城镇规划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批准。
  第九条 所有老建筑物的拆除、扩建、改造或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建筑物的,均应无条件服从统一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拆迁手续,属违章建筑的,无论是单位或个人一律不补偿拆迁费。
  第十条 各种车辆要按交通、公安及镇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履带车、铁轮花车以及其它对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一律禁止在镇内主要街面通行,违者处以罚款。经营停车场的单位,必须做好安全标志,人民路和宿松路等主要街道客货车停车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超过停车时间每分钟罚款三至五角,所有街面、路面都不准铺晒翻打农作物,违者重罚。
  第十一条 宿松路、人民路等主要街道两侧的住户(包括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住宅)都要实行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并分户订立三包公约,违犯三包公约者,应追查承包者责任,对损坏公共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并视情节加重罚款。
  第十二条 镇区规划范围内应按绿化、净化、美化标准进行管理,并实行绿化三包:包栽、包活、包管理,损坏一棵成材树赔偿二百元,损坏花草视其程度赔偿五至五十元,如确因建设需要而砍树、移栽花草树木的应报经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动工,并按规定交纳赔偿费。
  第十三条 镇内各项工程应采取统一座标和高程系统,各种测量和管理标志应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移动或毁坏。
  第十四条 宣传栏、标语牌、广告栏、画廊等设施,以及其它标志等,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镇规划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并要做到文明、整洁、美观、大方。
  第十五条 本规定在本镇范围内实行,原有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希广泛宣传,自觉执行。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
  五里乡万民公约
  为了加强我乡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道德,以保证人民生产安定,生活安乐,经全乡两万人民磋商,立约如下,共同遵守。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办好《民兵之家》,开展读书、读报活动和创造“五好”家庭活动,普及法制教育,人人争当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好公民。
  二、树立尊老、爱幼、尊师、助教、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和社会道德,大力开展以“五讲四美”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学校、文明商店、文明企业、文明村、文明家庭活动;大力开展以灭鼠除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
  三、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一胎上环、二胎结扎。如有违者,按有关政策规定严处。
  四、认真学习,执行人大普教法规,积极报送家庭适龄儿童入学,办好普及教育,对应入学而不入学者,每年罚其家长多交五元教育集资款,争取一年完成普教任务。
  五、严禁窝赌和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活动,违犯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每人罚款5——30元,态度不好,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检举揭发、抓获赌徒的有功人员,每次奖5——10元。
  六、严禁偷窃、扒拿和窝脏、销赃活动,一旦发现,除如数退赃外,每次罚款10——50元,情节严重、态度不好者,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检举揭发抓获犯罪分子有功人员,每次奖5——30元。
  七、提倡文明礼貌,反对打人、骂人和损害他人财物,对打人先动手、骂人先开口者,不论有理无理,先罚款5元后再处理,损坏他人东西,按价赔偿损失,打伤他人,付给医药费,后果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八、不准偷砍、滥伐树木和破坏水利设施,违者进行批评、罚款,直至法律处理。
  九、严禁用药毒鱼、炸鱼,违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每次罚款30——50元,情节严重造成人畜伤亡者,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每次奖5——20元。
  十、严禁偷看、传播淫秽书刊、歌曲,或以祭祖宗的幌子,搞封建迷信活动。买卖婚姻、拐卖妇女、儿童取财者,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罚款乃至法律制裁,号召结婚夫妇,遵循婚姻法规定,到乡政府办理结婚手续。
  两万公民共署
  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
第四章 异常现象
  宋孝宗乾道四年戊子(1168年),春季雨水呈黑色,当年的稻米坚硬如铁(载《宋史》、《五行志》、民国《宿松县志》)。
  明宪宗成化十二年丙申(1476年),冬季烂热,温暖如春,桃、李花竞相开放(载《安庆府志》、《宿松县志》)。
  明武宗正德八年癸酉(1513年),十月下大雪,竹木几乎全都冻死(载《安庆府志》、《宿松县志》)。
  明武宗正德十四年乙卯(1519年)三月,李子结得有西瓜般大(府志、朱志、乌志)。
  明熹宗天启三年癸亥(1623),有一妇女生一男性婴儿,形状象猪,身上长满鳞甲(载《安庆府志》、《宿松县志》)。
  明庄烈帝崇祯元年戊辰(1628年)冬,一位妇女产下一婴儿,面容古怪,额头青色,头上长着两只角(载道光?康熙版《宿松县志》)。
  清康熙十一年壬子,(1672年)四月十六日夜晚,有一颗奇异的星向西南移动,肉眼看去,状如蛟龙,长一丈多,尾部跟随着几十颗星星,在它经过的地方有白痕,大约过了20分钟后才消失(道光康熙版《宿松县志》)。
  清嘉庆十年乙丑(1805年),孚玉山聪明泉发生翰墨香味达一个多月(道光版《宿松县志》)。
  1962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城关镇城西村官厅屋,全村人(约70——80人)都在外乘凉,大约10时左右,发现在一处总面积有20间房的老屋顶上,一柱火光,冲天而上,光柱的面积有簸箕般大,没有听见响声,火柱颜色为银白色,耀人眼目,火柱持续20秒钟后熄灭,间隔20秒钟后又两次冲起光柱,其形状、体积、颜色和持续时间都与第一次相仿佛。如此连续3次冒出火光的屋子并未起火(采访)。
  程集区马塘乡集展村程家大屋,约有一亩面积的塘边的一稻场,很久以来没有蚊子,每年夏天,村民们便纷纷扛来竹床,占据一席之地以便纳凉,这一现象到20世纪70年代末才终止。(采访)
  许岭区碎石乡碎石村面前屋,有一对夫妻是姑表结亲,于1975年生一男孩,两岁时生殖器象成人一样并长了阴毛。4岁时,身高已与10多岁的男孩相近,6岁时讲话声音、语调已似成人,该男孩除生殖系统发育异常迅速外,其他方面反应迟钝,智力极差,至今未入学读书。12岁时,还只能呼唤几个亲人的称呼,还经常发癫痫病(采访)。
  许岭镇乌叉村乌叉卜有一对夫妇,于1984年4月怀第二胎,孕期超过,腹部渐大,生下一怪胎(男性),一个脑袋(乍看一个,细察是两个紧连,中间有一道痕迹)、两个面孔、4只耳朵(两大两小)、4只眼睛、4个鼻子、两个嘴巴,其他无异常,孩子生下后12小时便夭折了(采访)。
  凉亭区趾凤乡南冲村一贺姓男孩(1985年10岁)胸前有四乳,该孩子读书反应敏捷,十分聪颖(采访)。
第五章 重大事故
  1、1959年2月26日晚10时,华阳河农场孤山大队修堤工地,民工工棚失火,伤亡47人,损失惨重。事故后,追究了领导责任。
  2、1964年4月4日,复兴公社套口大队金木生产队发生火灾,烧毁住房14间,保管室6间,仓库1间,饭厅6间,粮食3800斤,其他用具折款3190元,追究了当事人的失职责任。
  3、1964年9月23日,城关木器生产合作社失火。烧坏木材119立方米,房屋三间,打坏房屋22间,社长受到党纪处分并撤职下放。
  4、1971年,县棉麻针织厂因小孩在车间玩火,引起严重火灾,造成15.98万元的经济损失。厂长受到党纪处分,副厂长撤职。
  5、1971年8月1日晚11时,汇口轧花厂6号仓库失火,烧毁皮棉1300多担,库房4万多平方米,损失5万元,国家商业部和省商业厅分别发文通报各地,并追究了领导者的责任。
  6、1976年6月25日下午5时许,坝头下夹大队河街、油坊两个生产队社员到港南插红芋,回港北时因超载沉船,16人全部落水,死6人。1980年,复兴公社大兴大队社员从3号洲割菜籽乘船过江回村,因超载沉船,淹死7人。此次事故后的第四天,陈汉钓鱼台水库一女孩驾船摆渡,亦因超载沉船,又淹死7人。县政府对这几次事故分别进行了严肃批评,区、乡、村作了检查,并制订了新的安全措施。
  7、1977年8月9日10时40分,二郎磷矿矿井运输大巷掘进爆破时,一炮早爆,炸死3人,伤6人,出事原因是导火线质量问题。
  8、1978年8月19日,安庆地区汽车运输公司第五车队一运油司机违章在油库罐附近划火柴吸烟,当时油罐车正在卸油,引起油库失火,烧死工人6名,对肇事者当即依法拘捕。
  9、1981年10月5日,长湖公社新民小学教室倒塌,压死学生1人,伤16人。
  10、1980年10月8日,钓鱼台水库溢洪道拱架设交通桥,因桥板断塌,施工者伤3人,死4人,经济损失达7万余元。经鉴定属施工者的责任事故。
  11、1983年5月23日,钓鱼台水库中的一挂机船运粮严重超载而翻沉,淹死5人。
  12、1984年6月22日,坝头变电所A型构架倒塌,砸死3人,主要责任在于施工人员未执行安全规定。
  13、1985年6月,黄大口水库一摆渡船工违章作业,同船8人丧命。上述违章船工当即以刑事犯罪而被追究。
第六章 历代县志编修记略
  宿松县始自明弘治七年(1494年),终至民国十年(1921年),前后427年,曾八次编修《宿松县志》,其中7次付梓印刷成书。
  现将历次编修情况略述如后:
  明弘治七年甲寅(1494年),知县陈恪(江苏吴兴人)首次倡议并主修《宿松县志》,由本县举人吴怀担任纂修,该志广集宿松“山川之险易,地理之遐迩,生齿之登耗,人物之显隐,风俗之好尚,汇纂成稿并刊行,分上下两卷,由陈恪的同乡,当时任翰林院检讨的方谟撰写序言。
  因该志有经无图,继任知县施溥(湖南醴陵人)莅事即倡议补修,本县人副贡吴泰任纂修。“网罗得失,补图述事”。至弘治十五年壬戊(1502年)缮修成编,仍分上下两卷,由刑科庶吉事杨 (江西武陵人氏)撰序。“序”盛赞其“图文并茂,详简得宜”。后因明末社会动乱,两种《宿松县志》刊行本均散失殆尽。
  明弘治两次修志以后,时隔148年未事修志。期间,虽有张凤翥(本县人,时任兵备道)于兵火战乱辗转之余,手录幸存之壬戊志稿,与乡人明经、柴维祯和庠生赵用吉共议增纂。但终因战乱频仍干戈攘扰,使增纂之愿成为泡影。
  清顺治七年庚寅(1650年),知县孙继文(关东人)主持重修县志,本县人何景宣、杨于远等(为岁贡)共任纂修。仍循张凤翥先生手录原稿,参照府志,旁证舆论及司马迁元二十四史,增纂当代实录,合辑成书10卷,于顺治十三年丙申(1656年)付梓。
  该志转录了前志各序。新志序文誉此志为“掌故备焉”。可惜此志刊本几经战乱,散失无存,仅存孙继文之序转载于道光志中。
  康熙十一年壬子(1672年),清室通令全国普修县志。当年,知县朱维高(四川人)即聘本籍拔贡黄钺、廪生石颂功等设局开纂,协力编修。成书36卷,并经方孔佑详细订正,至十二年完稿。又经两年的增删整理,至十四年乙卯(1675年)才付印刊行。
  康熙二十二年癸亥(1683年),知县朱卷(福建蒲田人)又奉令主持续修,设立专局于当时的“禹江书院”。增辑癸丑以来十年户口、赋役,按照原志篇目逐条编纂,仍聘石颂功专司纂修,其时尚未成名的朱书,也曾参与校字,该志于二十四年乙丑(1685年)完稿付印,仍为36卷。卷首载有知县朱卷、知府刘樗撰写的序文两篇。上述清康熙两种牍本《宿松县志》,今北京、南京、上海等图书馆均有藏本。
  道光五年乙酉(1825年),知县邬正阶(山东诸城人)莅事主修《宿松县志》。聘在乡孝廉恩贡汪桂月和翰林院编修石保元共主纂修。该志对前志篇目进行了补充修改,分纲十门,历时4年,成书28卷。至道光八年戊子(1828年)完稿付印。前任知县邬正阶、继任知县郑亮(湖南长沙人)都为该志撰写了序言。该志较之以前的历届县志更显得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自然、人文内容充实,其时备受各方赞誉。今县档案馆、图书馆、县志办均有收藏。
  同治八年己巳(1869年),知县黄传寿(江西宜黄人)奉令主修《宿松县志》,聘本县解元赵世暹、侯选训导张继善等共主纂修。至九年庚午(1870年)完稿,未付刊印。其手抄稿孤本现藏南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藏有该志手稿翻录磁带。
  民国三年甲寅(1914年),本县清附贡生贺人凤、给事石长信、举人张遇鸿等倡议重修县志,未获准。七年戊午(1918年)省令各县普修县志,宿松于八年己末(1919年)设局开纂,知县俞庆澜(江苏淮阴人)及继任知县刘昂(籍贯不详)先后总领局务,本县清朝举人张灿奎、熊元翰、优贡沈、嵩甫、石秉等共领纂。至十年辛酉(1921年)定稿付印。全志为56卷26册,篇目分16个门类。另编有《宿松文征》正、续卷6册,于十三年甲子(1924年)出版。该志现存省图书馆、省博物馆、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安庆市图书馆和县档案馆,本县民间亦有私人收藏者。
  我们的先人不仅重视志书的纂修,而且非常注重乡土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辑存。
  清宣统三年辛亥(1911年),由贺人凤编著的《宿松乡土历史》在安庆出版。该书孤本现存安徽省图书馆。
  安庆图书馆1982年3月编印的《馆藏本省史志资料目录》中有:(1)《宿松礼俗调查事项》(林甲栋采访抄本一册);(2)《华阳河同仁堤工程书》(安徽通志馆辑抄本一册);(3)《马华堤防汛总报告根本计划书》(民国二十三年油印本一册);(4)《宿松县公产契约》(合邑同编,民国十一年刻本,3册);(5)《宿松县作家小传》(安徽通志馆抄本一册)等条目。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用严谨的、客观的、科学的态度去批判地整理旧志和其他史料,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发掘并继承这些优秀的文化遗产,无疑是对编史修志或对四化建设大有裨益的。
第七章 新编《宿松县志》编纂始末
  新编《宿松县志》,开始于1982年,1986年进行总纂。经数载磨砺,四易其稿,于1989年脱颖而出,是宿松县社会主义时期第一本新型志书。
  1982年4月成立宿松县地方志编纂领导小组,同年8月中共宿松县委决定成立“中共宿松县委编史修志领导小组”,吴群弟任组长,李舜杰、余梦林为副组长,领导全县开展地方志编纂工作。同年,县地方志办公室成立,利用广播、刊物、文件、会议等形式,广造舆论,宣传修志意义,唤起社会支持。
  1983年3月24日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编纂《宿松县志》的决议。
  同年4月,县志办组织12个单位的修志人员赴江苏如东、上海清浦等地参观学习,使这些单位在编修专志的道路上先迈出了一步。5月24日,中共宿松县委、县政府召开了全县史、志、档工作会议,首次部署修志工作,县志办开始整理民国十年版县志,查阅和搜集建国后的历史资料。
  1984年,县志工作列入政府系列,县志办公室重新定编,增加干部。同年8月,县委决定,重新组成“宿松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确定县长姚绍虹任编纂委员会主任。11月县政府召开了有县直单位和各区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县地方志工作会议。姚绍虹同志在会上反复强调:“不管困难有多大,都要刻苦工作,……一定要完成新编县志任务!”并对这项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
  县志办公室从领导到编辑,以事业为重,一方面不遗余力地发动、敦促、组织、指导各单位修志工作,另一方面抢时间、争速度、全力以赴地查阅、走访、搜集整理资料。1984年下半年至1985年,地方志办公室举办专志主笔训练班7期,计125人(次);创办《宿松志讯》,出刊4期;编发10万多字有参考价值的文章;撰写了《宿松土特产资料选编》;摘抄了30万字的历史档案资料;复印了康熙版《宿松县志》;《编写了《宿松县历代行政区划介绍》;写成5万字《宿松县志辑览》,为新编《宿松县志》奠定了坚实的史料基础。
  全县有编写专志和资料汇编任务的单位68个(含8区、2镇、1直辖乡)。1984年底,一批修志成果相继推出:有3个单位完成了初稿;8个单位完成单项初稿;44个单位拟定编目和收集了部分资料;《宿松名胜》定稿付印;《同马江堤志》、《血防志》、《交通三古史》、《气象志》均脱稿打印成册。
  1985年3月,全省第二次地方志工作会议在马鞍山召开。县志工作经验被打印成册,为先进典型经验在大会散发,并荣获全省先进单位称号。11月,安庆地区在宿松县召开专志经验交流会。出席会议的有安庆地、县志办领导和专志对口部分单位的代表100余人。会上,表彰了宿松县16个修志先进单位,并向与会代表分发了由宿松县志办撰写并汇编成册的方志论文集《专业志探微》。
  1986年,县志编纂工作进入了关键的一年,为了把修志工作引向深入,地方志办公室改《宿松志讯》为《宿松纵横》,连刊3期,发行7000份,有效地宣传了修志意义,发掘和研究了方志理论,介绍了编志方法,受到各界人士的赞誉,及时烘托了盛世修志的热烈气氛。
  同年7月,在全县90%专志基本完稿的基础上,县志开始全面总纂。至1987年6月底,历时一年,县志办完成了近100万字的志书初稿,并打印成册,分送各编委成员。县政府常务会议及时听取了县志办的汇报,审查批准了县志办《关于评审县志初稿的报告》。7月,由县编纂委员会出面聘请,由有关领导、专业人员、社会名流和各条战线的老同志共30余人组成的评审小组,历时一个月,对新编《宿松县志》初稿进行了初步评审,提出了修改意见;与此同时,县志办开展内部统审,结合外部评审意见,边审边改,于1987年10月底编纂成85万字的第二稿。1988年3月,宿松县政府召开了志稿评议会,参加评议会的有省、地、县行家、学者、社会名流和我县6大机构领导,与会同志对志稿提出了有益意见,会后,再次认真进行修改,形成了第三稿。1988年11月12日,新编《宿松县志》(送审稿)顺利通过省、地鉴定,获准出版。为慎重起见,在志稿正式付梓之前,于1989年9——10月间,编委会再次请县6大机构负责同志,各部、委、办、局领导以及既懂业务又深谙历史的同志,对志稿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审核。这次审稿,几经反复,历时30天。县志办对所提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并作了详细修改。该志被列为《安徽省地方志丛书》之一。
  各专业志主笔及主要资料提供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审稿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特约编审
  晁文璧
  龙仲文
  外聘人员
  司业安  贺信超
  唐在矩  廖广由
  《宿松县志》审定单位
  中共宿松县委员会
  宿松县人民政府
  安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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