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志(1990年版)(卷十五 财税金融) 2012-05-19 21:52:20| 分类: 宿松县志(1990年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卷十五 财税金融
清朝年间,宿松县财政收入有地丁、漕粮、渔课等项。民国十七年(1928年)统称“田赋”。
1950年以后,财政收入分企业收入、工商税、农业税、其他收入四部分。1950年至1985年,全县财政收入(金额加预算外)2.3114亿元。1985年度财政收入1026.4万元,是1950年度144.2万元的7.1倍。
1981年至1985年财政收入4272.3万元。其中:企业收入673.8万元,工商税收入2110万元,农业税收入1443.8万元,分别占财政收入的18%、49%、38%。
为发展宿松经济建设,县财政逐年扩大对文化、教育、卫生等项支出项目,特别注意增加生产性投资,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以1985年为例:全年财政支出18318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636.9万元,占年支出的35%;文教卫生费支出800.3万元,占年支出的44%;行管费支出266.7万元,占年支出的15%;其它支出127.9万元,占年支出的7%。
县经济支柱历来以农业为主体,工业基础薄弱,故财政支出一般都大于财政收入,为财政补贴县份。
赋税是各朝代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自1950年至1985年,县税务局共组织工商税收8624.58万元。对建国初期的经济恢复,促进“三大改造”,保障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需要,支持、发展工农业生产,均作出了重大贡献。
建国前,宿松生产落后,经济萧条,金融业务很不景气。典当业于清末停止;仅有的几家钱庄亦于抗战前改营他业。虽有政府组织的金融机构,但均为地方豪绅所垄断。
民国三十年(1941年)成立宿松县银行。城乡资金得以融流周转,然仍属民间自由借贷、兑换质押性质。一些殷商豪绅、高利贷者,纷纷乘机盘剥人民,加之政府当局无限制地发行货币和公债,企图维持其大厦将倾的反动统治。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造成币值低贬,物价暴涨,人民生活苦不堪言。
1949年10月成立人民银行机构。至1985年,县内已有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等金融机构,组成了遍布全县城乡的社会主义金融网络。
建国30多年来,全县金融机构通过组织储蓄、信贷监督、资金管理、会计结算、拨款监督、计划管理等业务活动,为发展全县工农业生产、提高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财政收入
1864年以前,全县年征:地丁(银)2.8354万两;漕粮(米)21185.14担;渔课(银)1.119万两;芦课(银)3.223万两。
清同治三年(1864)改制,原地丁、芦课(银)每一两,改征1两2钱2分,增征32%;原渔课(银)每一两,改征1两2钱7分4厘,增征27.4%;原漕粮(米)一担,改征折色收足钱(铜钱)4千(串)200文。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漕粮由征铜钱改交银两。因银价下跌,故每担米减征铜钱100文。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中、英《辛丑条约》签订,加征赔款捐,每征银(包括地丁、渔、芦课)一两加征足钱300文;每征米一担加征足钱300文。
民国三年(1614年),按耕地面积课征银币(俗称银元)14.7829万元。其中:地丁6.2969万元;漕粮7.459万元;屯粮579元;芦课(包括屯芦)7282元;渔课2409元。
民国十七年(1928年),删减杂项名目,统称田赋。全县年征银14.7829万元。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田赋额征13.7568万元,其中:丁漕12.7452万元;屯粮579元;芦课7127元;渔课2409元。
民国三十年(1941年),全县预算收入(法币)36.76万元;三十一年(1942年)89.51万元;三十二年(1943年)322.1万元;三十三年(1944年)783.03万元;三十四年(1945年)3733.47万元;三十五年(1946年)3.8338亿元;三十六年(1947年)12.8939亿元。
1949年3月28日至5月10日,全县征军粮(大米)20.52万斤,柴草239万斤,布鞋1.92万双,支援中国人民解放军;当年另征公粮(大米)982万斤。
自1950年以后,财政收入分企业收入、工商税、农业税、其他收入4部分。
经济恢复时期(1950年~1952年),县内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收入。其次是工商税收入。1952年财政收入为340.1万元,是1950年的2.4倍。“一五”时期(1953年~1957年),1953年财政收入为327.1万元,1957年增加到385.7万元;5年内工商税收为659.7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42%;农业税收入为788万元,占总收入的50%。
“二五”时期(1958年~1962年)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受“大跃进”浮夸风的影响,财政收入失去平衡。1961年收入最低,仅286.7万元,比1958年少200万元。1962年上升到408.4万元。1959年工业上马,当年上报的企业收入为44.8万元,1961年许多厂矿关闭停转,当年企业收入仅为5.2万元。
1963年至1965年,国民经济经过调整,渐趋稳定。工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1966年企业收入为11.1万元,1976年增长到154万元。1966年至1970年,财政收入为2673万元,其中:企业收入323.5万元;工商税收入1012.3万元;农业税收入1310万元;其他收入27.2万元。
“四五”时期,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财政收入增长缓慢。1971年财政收入581.5万元,1975年财政收入668.1万元,5年增长86.6万元,平均每年增长17.3万元。
1977年以后,国民经济再次调整。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财政收入稳步增长。1976年至1980年财政收入为3773.6万元。其中:农业税收人1084.8万元,企业收入1078.1万元,工商税收1584.8万元,分别占财政收入在29%、29%、41%。
1981年至1985年财政收入为4272.3万元。其中:企业收入673.8万元,工商税收入2110万元,农业税收入1443.8万元,分别占财政收入的18%、49%、38%。
1985年财政收入1026.4万元,是1950年144.22万元的7.1倍。
1957年至1985年,预算外收入3172.75万元。
1950年至1985年,全县财政收入(全额加预算外)1.311445亿元。
第二节 财政支出
1864年以前全县岁征银2.8355万两。其中:起运(即上解)1.4157万两;留存1.4199万两。全县征漕米2.1185万担。其中:解北正米1.1274万担;正耗米4509.88担;漕赠米563.74担;行月米2510.35担;南米抵漕(包括正耗赠)630担;兵米(每年奉文运拨)抵漕1542.61担;解府孤贫米60担;留县孤贫米93.86担。
同治三年(1864年)改制,银两加征32%;按耗银10%、知县办公银13%、经书柜书辛工纸张银3%、银匠火工银3%、解费川资银3%。漕米改征折色,每担米征铜钱4千(串)200文,上解银1.9两。其中:解部库银1.3两,提存司、道两库6钱。
民国三年(1914年)以亩课征,全征全解。前清的盈余。平余、火耗、加捐均作为正税垒数上交。县公署所需行政经费等项,按规定如数扣支。县署公费(包括知县在内的全部人员的俸禄和公用经费)月支800元,年支9600元;卫队40名每月薪饷240元,年支2892元;卫队服装费年支160元。孔庙年支40元。囚犯口粮无定额,按囚犯数目而定。
民国十七年(1928年),删除各项烦杂名目统称田赋,仍是全征全解如数上交。县府行政及保安、司法、财务等经费,按划定的等级拨款并扣支。
县府行政费:民国十七年(1928年)月支1165元,年支1,398万元;十八年(1929年)月支1,245元,年支1.49万元;十九年(1930年)月支1,424元,年支1.7098万元;二十年(1931年)年支1.6062万元;二十一年(1932年)年支1.4494万元;二十二年(1933年)年支1.4493万元;二十三年(1934年)年支1.4974万元。
全县预算支出: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22.88万元(法币,下同);三十年(1941年)36.76万元;三十一年(1942年)89.5万元;三十二年(1943年)322.1万元;三十三年(1944年)788.03万元;三十四年(1945年)3733.47万元;三十五年(1946年)38338.8万元;三十六年(1947年)12.8939亿元。
自1950年至1985年,全县财政支出2.062454亿元,其中,预算外支出2884.23万元。
1950年至1952年,支出由财政厅下拨,据实结算。1953年实行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坚持“支出按预算,拨款按计划”的原则。1953年至1957年,年均支出139.9万元。其中:经济建设年均支出7.32万元,占年均总支出的5%;社会文教卫生年均支出72.6万元,占年均总支出的52%;行政管理经费年均支出57.2万元,占年均总支出的41%。主要支出项目是社会文教卫生费,其次是行政管理费。
1958年至1962年,年均支出257.6万元, 比“一五”时期年均支出高117.7万元。1963年至1965年,年均支出227.7万元。
1966年至1970年,财政支出1580.1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497.9万元;社会文教卫生费支出1384.4万元;行政管理费支出523.8万元。年均支出316.04万元。
1971年至1975年,财政支出:2500.4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497.9万元;社会文教卫生费支出384.4万元;行政管理费支出523.8万元。年均支出500.8万元。
1976年至1980年,财政支出3971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1229万元;社会文教卫生费支出2057.3万元;行政管理经费支出607.9万元,分别占总支出的31%、52%、15%,社会文教卫生费是主要支出项目。年均支出734.2万元。
1981年至1985年,财政支出6784.1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1862.8万元;社会文教卫生费支出3547.7万元,行政管理费支出1068.5万元,分别占总支出的27%、52%、16%。年均支出1356.82万元,比上期增长3292.59万元,其中行政管理费比上期增支75.8%。
1985年财政支出1831.8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636.9万元,占年支出的35%;社会文教卫生费支出800.3万元,占年支出的44%;行政管理费支出266.7万元,占年支出的15%;其它支出127.9万元,占年支出的7%。
宿松县1950~1985年财政收支逐年登记表
第三节 财政监督
早在50年代县已开展财政审计工作。通过对预、决算的审查,对财物、资金的清理,资金的冻结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等措施,实行财政监督。
1952年、1956年、1964年、1985年先后四次清理企事业“小金库”、“小钱柜”。1985年清理出13个单位“帐外钱”共1.4333万元。
依法查抄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由公安部门作价处理后,报财政作收入。
“文化大革命”中造反组织非法查抄、没收的财物、领借的“文化大革命经费”,均由县革命委员会按有关文件精神组织清理退还。
1956年、1961年、1967年、1976年、1981年,先后5次采取对企事业存款进行冻结的紧急措施,以控制货币投放,稳定金融市场。
1962年始,对社会集团购买实行控购措施:凡用公款购买的小汽车、大轿车地毯、录像机,须经省批准;摩托车,沙发、空调器、沙发床须经行署批准;录象机及多用机、照相机和放大机、乐器(300元以上)、家具(单价100元以上)、呢绒及其制品、纯毛毯须经县批准。
第四节 财政体制
县级财政体制 建国后,县级财政体制变革,经历了七个阶段。1949年~1952年实行高度集中,分级管理;1953年~1958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1959年~1964年实行总额分成;1965年~1978年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1979年~1981年实行增收分成加固定比例留成;1982年~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分级包干,超收分成,一定五年。
乡镇财政体制 1985年,县乡、镇财政体制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短收分担,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
“超收分成”。按照乡、镇上交县财政总收入计算(农林特产税不参与总额分成),超收部分乡镇留60%,上交县40%,区财政在全区超收部分提成5%。
“短收分担”,按核定乡、镇全年收入计算,短收部分,乡镇分担40%,区分担2%,县分担58%。
1985年,全县乡镇收入任务643万元,完成671万元,超收36.1万元。4个区,35个乡、镇超收,其中上交中央、省7.2298万元,上交县8.6435万元,区分0.6537万元,乡、镇分得19.4054万元。短收4个区、7个乡,短收款8.4964万元。其中含国合企业短收7.4480万元。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农业税
税制
清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推行“地丁银”,全部税收以田亩为征收依据。
民国二年(1913年),地丁银由原征银两、铜钱、稻子统一改征银币。具体折征比例是:银一两折合银币1.5元;铜钱一串(1000文)折合银币0.8元;稻一担折合银币0.9元。
建国后,废除田赋制度,改称农业税。1949年执行皖北人民行政公署颁发的《三十八年度公粮合理负担暂行细则》,以自然村为任务单位,以户为征收单位,以人口为计算单位,本着“大户多征、中户少征、贫民小户轻征或不征”的原则,确定负担比例:公堂祭会负担50%;地主借征40~50%;富农借征25~35%;佃富农借征20%;中农借征10~15%;贫雇农未定。渔课银按上年原额1008两征收,每两折征大米200斤。
1950年秋至1952年,根据中央发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的原则,在做好查田定产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合理、奖励生产的原则,按不同阶层、不同收入采取分等累进办法,定出不同税率,再分别按所定税率课征农业税。
1954年对土地入股分红的互助组和初级社负担办法未作变动。对社员土地已归集体所有,不再计股分红的高级社,改为以社为单位,按人均常产多寡,依24级累进税率计征。
1958年,中央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改累进税制为比例税制。
1959年至1962年,按照包产产量分配征收任务。
1963年以后,根据《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规定农业税以人民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自上而下,核定比例税率,按常年产量计征,社员自留地免纳农业税。
1979年以后,农业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不变动纳税单位负担数额前提下,落实农业税交款任务,即按照承包土地数量、质量、产量、产值,落实到承包土地的组、户。
1985年农业税的征粮计价改为以中等质量统购牌价折现金,由纳税人直接向乡财政所交纳。
税率
民国三十年(1941年),田赋改征实物,“不问正附税一律照赋额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每元税额折征稻谷1.02担(其中:赋粮4斗、军粮4斗7升、公粮1斗5升),为民国三十年的5.1倍。
1952年土地改革完成,农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人均常年产量150斤以下免征;150斤以上,税率为7%到30%,分24级累进征收。
1950年至1958年平均税率分别为: 15.36%、17.24%、17.37%、16.46%、16.29%、16.27%、15.62%、15.79%、15.89%。
1961年至1967年,平均税率分别为:9.83%、10.11%、12.09%、12%、12%、13%、14%。
1968年至1977年平均税率皆为12%。
1978年至1985年,除1984年平均税率为5.8%外,其余各年平均税率均为5.7%。
平均税率(按计税产量计算)从17.4%降至5.7%;实际负担率(按实际产量与实征税额计算)由1949年的13%降到1985年的4%以下。
征收
农业税征收,按照常年产量、税率,实行全年一次计算。宿松县是夏季预征,秋季征收时一次性结算(包括灾情减免、社会减免),以征收实物为主。
粮产区由粮食部门征收稻谷,财政部门以货币结算。棉产区随购代征,一律缴纳现金。山区和杂粮地区行政部门组织征收现金。后改为以销定产,以产定税,委托收购部门代征等形式。
自1949年至1985年,37年共征收农业税(税额折稻谷)10.4469亿斤。
经济恢复时期(1949年~1952年)4年共征农业税(稻)1.0067亿斤,平均年征2517万斤;“一五”时期共征1.6114亿斤,平均年征3223万斤;“二五”时期共征1.6414亿斤,平均年征3283万斤;经济调整时期3年共征9132万斤,平均年征3044万斤;“三五”时期共征1.4838亿斤,平均年征2968万斤;“四五”时期共征1.3090亿斤,平均年征2718万斤;“五五”时期共征1.1619亿斤,平均年征2324万斤;“六五”时期共征1.3195亿斤,平均年征2739万斤。
减免
灾情减免 1963年颁发的《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规定:纳税单位因农作物遭受水、旱、风雹或其它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减征七成;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减征五成;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减征三成五;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减征二成;歉收二成以下不减征。
1953年至1983年,全县灾害减免总额达8636.65万斤。其中:1954年因水灾严重,减免达1494.24万斤;1955年“重灾区照顾减免”499.98万斤;1983年因水灾减免1072万斤。
社会减免 社会减免自1953年始,并确定当年减免率为3%;1979年改为5%,这一减免率一直执行到“倒三七”(征购价格按70%、超购价格按30%);以后为7%。
1953年至1983年,全县社会减免共2607.68万斤。
起征点减免 1979年施行农业税起征点免征。农村人民公社纳税单位,常年人均口粮,稻产区440~460斤以下,杂粮产区340~360斤以下的基本核算单位免征,人均分配收入,稻产区50元以下,杂粮产区45元以下的基本核算单位免征。
1979年至1982年起征点减免分别为310、310、309、270万斤。
革命老根据地减免 宿松县历年得到农业税“老根据地减免”,1952年54.57万斤;1955年489.70万斤;1956年12.99万斤;1957年24.90万斤;1958年15.44万斤。
其它减免 1963年所发《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规定:纳税单位依法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自有收入那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后定为3~5年);对新开垦的桑园、果园、菜园和其它,经济林木用地免征农业税5~7年;对社员自留地、科研实验地、室旁零星地均免征农业税。
附加
田赋附加始于东汉延熹八年(公元165年),明有“额外提编”、“迈响加鞭”、“均输”、“助响”、“练响”、“剿响”;清有“火耗”、“平余”、“漕赠”、“漕贴”、“摊带”、“加捐”、“附捐”等名目。
旧志载:“民国成立以来地方款项,遇有需要,如兵差……等类官绅集议均由粮亩附加……,附捐之事,几乎无岁无之”。
民国三年(1914年),省“以每亩直接科征”之名,将清朝所有附加纳入正税。“民、卫、丁、漕、租、课”所征正税额数,加征15%,民国九年(1920年)停征。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田赋附加为每元正税附加7角8分8厘。田赋改征实物后,除征赋粮外,另加征军、公粮。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每元税“额征赋”粮4斗、军粮4斗7升、公粮1斗5升,附加竟是正税的1.55倍。
1951年规定农业税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20%。
1958年继续保留地方附加项目,作为地方公益事业资金的主要来源。
1985年县农业税附加为13%。
1950~1985年,县共征农业税附加1.197559亿斤。其中:1950年274.69万斤;1965年360万斤:1977年251万斤;1980年195万斤;1985年288万斤。
第二节 工商各税
税制、税种
清末开征牙税、当税、厘金税、土药(鸦片)税、酒税、印花税、房铺捐、烟膏烟灯捐、酒肉捐等。
民国元年(1912年),除田赋外的其他各税均采用分征制,除课征牙税,契税、质税、印花税、屠宰税、营业税、所得税外,省、县常常任意开征物品税、寺庙财产税、糖捐、治安经费、住户捐、船舶管理捐、战时内地税、损失产销税、房地产税等苛杂税目。
日伪统治洲区时,强征牙帖、牲畜税、屠宰税、短期营业税、房捐、车捐、筵席捐等。
1950年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牌照税等共9种。
1951年停征房地产税和牌照税。
1953年开征商品流通税和文化娱乐税。
1958年4月停征各级供销社的利润所得税,改为上交利润。执行“保持原税负、简化税制、简化税种”的方针,将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应征税目108个,其余税种不变。
1962年6月开征城乡自行车牌照税。
1963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4年停征,保留税种。
1966年9月,停征文化娱乐税。
1968年底,免征农村自行车使用牌照税。
1970年由点到面进行工商税制改革,对国营企业、农村社队、有证商贩和个体手工业应纳各税,分别合并征收;取消对个体户纳税起征点的照顾。1981年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
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取消上交利润,以税代利,按应纳税种交纳税金。开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安徽省能源基金等。
税率
曾用税率 (一)厘金: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安庆厘务总局在望江县华阳镇设坐贾专局,规定按每日售货额交纳2%的落地厘(华阳镇为宿松货物吐纳口岸之一)。
(二)牙税、牙捐:咸丰十一年,牙捐改领部帖。每帖岁征银4钱5分至3两1钱;光绪八年(1902年)改为牙捐,每贴年捐银8~12两;清末,牙税分三则:上则,岁征银16两,复照帖捐数加8两,共24两;中则,岁征银12两,加帖捐银5两,共17两;下则,岁征银8两,加帖捐银3两,共11两。
民国十七年(1928年),牙帖分长短期两种。长期帖捐分4等,最高600元,最低100元;短期帖捐分3等:40元、30元、20元;不纳年税,牙帖一年一换。年税分60元、40元、20元、10元4等,有效期10年。
1949年12月,牙帖税分4个季度征收。牙行佣金在10万元(旧币)以下(或价值大米250斤、小麦300斤以下)征收6%。累进税率共分28级,最高税率35%(指佣金额超过270万元者)。
1950年牙税取消。
(三)质税(亦称典税、典捐、当税)税率: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规定典捐从月息2分2厘中捐息4厘,分四季交纳。
民国三年(1914年),质税分3等:架本5万元以上为甲等;3万元至5万元为乙等;不足3万元为丙等。领帖下分等级。每帖收帖费1元,注册费1角。年税最高纳300元,最低纳180元。后改为6等,帖费年税合并征收。一等帖费100元,年税300元;6等帖费10元,年税30元。质帖有效期限10年。
民国十八年(1929年),质税改章,分为质铺、押店两类,质帖改为执照。质铺分为4等,押店分为5等。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我县4家当铺均破产,质税停征。
(四)烟酒税率,酒捐率: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奉命加成征收酒税。不论自酿、贩卖,不分生意大小领单纳税。上则岁捐银30两,中则岁捐银20两,下则岁捐银10两。每年换照一次。
民国三年(1914年),抽收烟酒牌照、物品两税。整卖者年纳牌照税40元;零卖分16元、8元、4元3等。
物品税:酒每斤8文;烟抽取总值的25%。
民国四年设烟酒公卖支栈,后改称烟酒公卖局,按烟酒总值20%征收公卖费。
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烟酒税征取实价的50%。
(五)住户捐率:民国二十八年(1939),每产年出费2角,最高不超过住户全年收入总额的8%征收(贫苦户免征),至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停征。
(六)契税税率:民国二年(1913年)对民国元年(1912年)一月一日以前所成立的不动产典卖契或官发执照均须呈验,无论已税或未税契约一律注册。发给验契纸一张粘帖契尾,照章收纸价1元,注册费1角。
民国三年(1914年),北平政府财政部规定税率“买九典六”,并加收纸价,每张5角,后改买契为4%~6%;典契为4%~1%。
民国四年(1915年),按“买六典三”征收;民国五年起按部令征收。契纸每张加价1元。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规定官契纸价每张银币1.45元,印花税票2分。
民国三十年(1941年)八月,契税同田赋一起移交田赋管理处征收。
(七)印花税税率:民国三年(1914年)开征印花税,税率分39类。有比例税率、固定税率。
比例税率有发货票类、银钱货物收据类、帐薄类等。每件票证金额满10元以上的、
贴花1角;满50元的,贴花2角;每100元贴花4角;超过数不足100元,以100元计算;超过250元以上,超过部分,每百元贴花2角;超过1000元以上,超过部分每100元贴花1角。
固定税率,枪支执照类中的自卫枪税率最低,每照贴花5角;营业许可证各类中的专利或采矿公司的营业许可证,住商登记证、狩猎枪照,每件贴花10元,为最高税率。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三十七年(1948年),起征点及定额税率提高数十倍乃至数百倍。
1949年元月,印花税率定为10%。
1950年1月,印花税率定为1‰。按金额比例贴花,为10‰、30‰、3‰。按定额贴花,税额为200元、500元、2000元、5000元(旧币,下同)。所载金额不满1.5万元者,免贴(不包括电影票及各种娱乐券)。1958年9月1日,印花税纳入工商统一税中征收,印花税种取消。
现行税率 (一)产品税税率:产品税是国家在第二步利改税中设置的一个重点税种。征税范围,基本维持原工商税范围,其税目设置较细,由原工商税工业环节纳税的30个税目,调整为24类、260个税目。基本采用比例税率、按价计征。
工业部分税率如下:
1、烟类:甲、乙级卷烟60%(为烟类最高之税率),戊级卷烟32%(为烟类最低之税率)。
2、酒类:粮食酒税率为50%,酒精税率10%;
3、食品饮料类:最高税率是机制蔗糖,为22%;税率最低的麦粉、固体饮料等为5%;
4、纺织品类:纯麻纱、麻混纱等税率最高,为18%;棉坯布、麻混纺坯布税率最低,为3%;
5、皮毛、毛制品类:毡制品税率为15%;猪皮革、羽毛等税率为5%。
6、服装、鞋帽类:税率均为5%。
7、纸类:卷烟纸、普通玻璃纸税率为20%,新闻纸、卫生纸税率为5%。
8、文化用品类:自来水笔、镀金笔税率为25%,体育用品、儿童玩具税率为5%。
9、日用机械和电器类:机械手表、秒表等税率最高,为40%,洗衣机、电热器具等税率最低,为5%。
10、陶瓷类:美术陶瓷税率为12%,砂器、瓦器税率为5%。
11、建材类:耐火砖税率为12%,建筑加工石及其他石料、石棉制品等税率为5%。
12、其它工业产品类税率都为5%。
农、林、牧、水产品部分:税率最高的晒、烤烟叶,为35%;税率最低的食用生猪、菜牛、羊都为3%。
(二)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是对产品的法定增值额课征的税种,是从原工商税中分解出来的新税种。
征税范围和税率:
甲类: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6%;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10%。
乙类:缝纫机12%;自行车6%;电风扇25%。
1984年10月1日始,增加、调整为:
甲类: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14%;汽车14%;机动船舶10%轴承14%。
乙类:钢坯8%;钢材14%;电风扇16%;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10%;西药原料药10%;成剂药12%。
(三)营业税税率 民国二十年(1931年)规定,营业资本额不满500元者免征,资本额500元以上,按营业额比例2%征收;营业额1000元至1500元,按营业额3%征收;粮食、煤炭、茶叶及专营批发商折半征收,后改为4%、8%、13%。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四月,规定以营业总收入为标准,征收1%~3%;以营业资本额为标准,征收2%~4%。
1949年5月,规定工商业按营业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征收营业税,采用比例税率,最低0.5%,最高5%。
1950年调整税率,对合作社按应纳的营业税额减征20%。营业税率为3大类:按营业额总收计算,税率1~3%;按营业额总收益计算,税率1.5~6%;按佣金收益额计算,税率6~15%;《营业税分业税率表》具体列举104个行业,税率1~150%。
1955年2月,基层供销社营业税率由2.5%升为3%,1958年9月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1984年营业税单独征收,设11个税目,税率分3%、5%、8%、10%、15%5种。工业企业自销产品、批发商业、零售企业、个体商贩批发环节营业税,可按销售额依1%的税率征收。
(四)盐税税率 1937年以前每担盐征大米130~170斤。建国初,淮南盐每担征大米80斤,渔业用盐按30%征税。
1956年5月始,农牧业用盐按40%计税。
(五)建筑税税率 1983年始征建筑税,基本税率为10%,对自筹资金基建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规定10%浮动范围的部分,自1985年1月起加征10%;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凡投资额超过该项目全部资额20%,或新增面积超过原有面积30%者,按该项目全部投资额的10%计征。
(六)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税率,据1983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项目的当年收入,按10%税率计征。
(七)资源税税率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后新开征的资源税,是对因资源差别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税。根据应税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率,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销售利润率在12%以下,不征资源税。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扩大、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者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额为计税依据,分税计算。税率:县城、建置镇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市区、县城或建置镇者为1%;每月应纳税款不满1元者免征。
(九)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按下列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一级:全年所得额0.1万元以下,税率10%;
二级:全年所得额超过0.1万元至0.35万元,税率20%;
三级:全年所得额超过0.35万元至1万元,税率28%;
四级:全年所得额超过1万元至2.5万元,税率35%;
五级:全年所得额超过2.5万元至5万元,税率42%;
六级: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税率48%;
七级:全年所得额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税率53%;
八级:全年所得额超过20万元,税率55%。
(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率 私营工商户未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前,一般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课征。对小型工商业户及摊贩,自1983年起以营业额计征者,不满250元为0.5%;每多250元上升一级递增0.5%;750元以上不满1000元者为2%。以营业收益额计征者,不满200元为1%;以100元上升一级递增0.5%;400元以上不满500元为2.5%;个别月份营业额超过最高级距时,可再提高0.5%。
1954年,按营业额大小及纯益率高低,制定59级计算税率征收。最低0.1%,最高20.7%。对私改造完成后,一度统按原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63年4月,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为全年所得额未满120元的7%;最高等级为全年所得额在1320元以上的62%。全年所得额在1800元以上,实行全额累进加成,加成数为一至四成,最高负担率达86.8%。个体手工业、运输业减征10%。
1980年9月,依行业类别、营业额大小制定0.5%至3%的随征率。1984年改全额累进随征率为超额累进随征率。我县于1984年2月29日作了如下调整,并决定自3月执行:月商品销售收入额不满250元免征工商所得税;250元至500元随征所得税率为0.5%;500元以上至1000元为1%;超过1000元部分为2%(均不另征附加)。
(十一)奖金税税率 1984年7月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月工资为标准,奖金额超过4~5个月工资的征税80%;奖金额超过5~6个月工资的征税100%;奖金额超过6个月工资以上的,征税300%。
1985年10月开征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
集体企业奖金税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按月标准工资,奖金额超过4~5个月,按30%征税;奖金额超过5~6个月,按100%征税;奖金额超过6个月工资以上的按300%征税。
事业单位奖金税税率: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在1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按30%征税;超过基本工资1~2个月的按100%征税;超过基本工资两个月以上,按300%征税。
(十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税率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资增长额为7%至12%,以30%征税;工资增长额为12%至20%,以100%征税;工资增长额为20%以上,按300%征税。此为利改税后新开征的税种之一。
(十三)国营企业调节税 企业调节税为利改税后新税种。分户核定税率,旅店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十四)屠宰税税率 宿松县于民国四年(1915年)开征屠宰税,猪每头3角,羊每头2角,牛每头1元。
1949年5月,皖北行政公署规定屠宰税税率为10%。
1950年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屠宰税按牲畜宰杀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10%。具体执行中,我县规定每头猪以120斤为标准重量,按10%税率,从价计证。
1953年,屠宰税率13%。
1954年15%(含2%所得税)。
1957年8%(10斤以内免税)。
1966年1月,规定凡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收购宰杀的生猪,按5%征税。
1961年10月,按定额征税,每宰杀一头猪征收人民币6元;1965年减为5元;同年8月1日减为4元;1966年1月减为2元。羊的屠宰税率原定每头1.5元。1962年12月减为9角;1963年8月,绵羊减为1元,山羊减为6角;1965年12月,绵羊减为6角,山羊减为4角;1973年1月,绵羊减为5角,山羊减为3角。
牛及其它大牲畜的屠宰税率70年代以前一直按实际重量的8%计证。1973年1月1日,实行固定税额每头征税4元。
自1985年4月1日起,由收购环节征3%产品税的个体屠商,每头按3元征税。
(十五)牲畜交易税税率 清初,凡贸易之牲畜,皆按价值3%抽税。
民国三年(1914年),课税范围:骡、马、牛、驴、猪、羊。
民国四年,猪分为5类,按头计征:肥猪0.16元,大猪0.08元,中猪0.05元,小猪0.024元,乳猪0.016元;牛分四类,按头计征:大水牛0.24元,小水牛0.12元,大黄牛0.16元,小黄牛0.08元;羊分为2类,按头计征:大羊0.06元,小羊0.04元;马、骡,每头征0.20元;驴每头征0.10元。1954年3月,按成交价格依3%税率由买方缴税。
1963年,税率统调为5%;1981年4月,降至3%;1982年12月,规定课税牲畜为:牛、马、骡、驴、骆驼5种,税率5%,以买方为纳税义务人。
(十六)集市交易税税率 1981年恢复开征集市交易税,起征点为20元,税率5%。征税范围分8类,48个品目。
(十七)房产税税率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城市集镇房屋出租者,按其岁入之积,征取一个月所得之租金,分四季征收。
1950年,县开征房地产税,税率:(1)按房屋作价为1.2%;(2)按租金收入为12%(1951年停征)。
(十八)土地使用税税率 土地使用税分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两种。
土地使用税为超额累进税率,地价税最低为15‰;最高为50‰。土地增值税最低税率20%;最高税率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以0.1~0.4元/m2的税率计征。
(十九)车船使用税税率 宿松自1962年6月开征自行车牌照税,1967年元月改为县以上城市和矿区征收牌照税。每辆3元,后调降为2元。1974年元月,宿松停征自行车牌照税。
1984年10月,规定对拥有车船的企业应按照规定计算交纳车船使用税,但末开征。
(二十)个人所得税(亦即薪给报酬所得税) 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税率规定每月所得额满30元,课税5分;后规定每月所得满100元,课税1角。所得在1500元以下,维持原税率。所得在1500元以上,随所得的增加而逐渐提高税率。
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均采用比例率20%,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费用20%,就其余额征税。
自建国以来,宿松县从未开征过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工商统一税税率 工商统一税有108个税目,141个比例税率。农林牧水产品税率最高的是海参、干贝等,为35%,最低税率为2.5%,如鲜牛奶、羊奶等。
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业中,最高税率是7%,如介绍服务、代理购销业务等;交通运输税率最低为2.5%。
宿松县工商统一税自1958年9月开征,1973年4月停征。
(二十二)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
1983年大中型企业按比例税率55%计征,小型企业按3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按最低税率7%计征;全年所得额在8万元以上的部分,适用最高税率55%;饮食服务、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则按15%计征。
1984年大中型企业税率不变,小型企业执行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适用最低税率10%;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适用最高税率55%。
征收
方法 民国时期,烟、酒、印花等税统属国家,由省委托地方豪绅或商人承办;属省、县地方的契税。营业税、屠宰税、牲畜税等,由县税捐稽征处征收。
1950年对货物税的征收采取“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3种办法;对工商税的征收采用“查帐征收”、“民主评议”、“定期定额”3种方法。
1956年对纳税户进行“纳税鉴定”,对未执行纳税鉴定的小商小贩实行“查帐征收”、“定期定额”征收。1958年,采用“自己计算、自己填票、自己交纳”的方法。
近年实行:代征代扣;自核自缴,按年计征;分季预缴,按年计征;国营企业调节税由财政部门征收等方法。
实绩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征收牙税3.534万元,牲畜税8030元;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征收烟酒牌照税6.2万元,其它营业税22.2725万元;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营业税入库数87.09万元,烟酒牌照税入库数7.7749万元,牲畜税入库数12.4485万元,屠宰税入库数37.678万元,牙帖税入库数25.1万元。
附
表一:1950~1985年工商税入库数统计表
表二:1949~1985年工商各税入库分类统计表
表三:1985年工商务税入库数统计表
1950~1985年工商税入库数统计表
1949~1985年工商各税入库分类统计表
1985年工商各税入库统计表
减免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湖区革命根据地对一年一次的自酿自饮酒免税。
1950年对制造修理机器业、普通必需品制造业等24个行业,分别减征10%~4%。
1956年,对城关等地的合作商店,凡实际所得毛利不够私改部门安排开支的,均免征营业税;对农业合作社经营的铁器、木器、竹器等应纳营业税的商店,社队生产的农、林、水、畜应纳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的产品,属于社队公用部分均予免税。
自1975年至1980年,县税务局先后对佐坝中学校办“五、七”工厂、程岭乡煤矿、县酒厂利用野生植物酿酒、农村新办企业(除生产烟、酒、糖、棉纱、鞭炮)、县水泥厂、华阳河纺织厂(生产包皮布)、县陶器厂,分别减征或免征工商税,对1978年以前的161户社队企业所欠税款分别免征或减征。
1978年10月,对新办的企事业单位(以安置知识青年待业为主),3年内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同时对自1978年1月1日起安置待业青年总人数占从业总人数60%的商业、交通运输、饮食服务等企业均免税3年。
1980年对县水泥厂免征工商税1年;对县机具厂生产销售的磨粉机免征工商税1年;对农村社队经批准新办的商业企业,从开办之日起,3年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对许岭农具厂1978年、1979年欠交的7889.24元税款,予以核免;对该厂1980年生产销售的农机具减征50%税款;对县酒厂1980年8月1日至当年12月底止,按52%税率减征工商税。
1985年4月,对陈汉区(革命老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乡镇企业、农民联办企业、户办企业,给予1~2年减免税照顾。
乡镇企业均免征建筑税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利用“三废”生产的企业、家庭副业、扶贫及革命老区企业、农村社队及农民个人新办的书店和书摊,均实行减税或免税。
1981年~1985年,全县有46户(次)及7个部门、行业享受免税待遇。(7个部门、行业是:①超基数交售茶叶的生产单位;②乡村集体所有制煤矿;⑧集体水运企业;④生产银耳的单位;⑤陈汉社队经营土纸业务的经理部;⑥合作商店及基层供销社;⑦农村社队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
1985年县11户国营企业减免营业税7.06万元;2户集体企业减免营业税2500元;9户乡镇企业减免产品税5.5387万元,营业税4000元;1户个体户减免营业税30元。
1983年工商各税减免额39.6519万元。其中:工商税37.9019万元;工商所得税1.75万元(知青企业)。
1984年工商税收减免额16.8768万元。其中:工商税11.2281万元;产品税2.5584万元;营业税1.9657万元;工商所得税6304元;地方各税4942元。
1984国营企业所得税减免1.2068万元。
1985年工商税减免26.1381万元。其中:产品税5.8万元;增值税1.3万元;营业税4.4万元;工商所得税13万元;地方各税1381元;建筑税1.5万元。
1985年国营企业所得税减免3.6175万元。
第三节 税务管理
进销货管理
建国初,县设立税务检查站,规定私营工商户必须使用购货簿,每进一次货都须送交税务部门查验登记。销货后凭发票按月盘存,计额收税。对私改造基本完成后,只对少数商贩及个体手工业户,施行此种管理办法。
1958年对纳税户或单位核发全省统一提购货(料)簿式样。“文革”十年间,此项管理措施未付实施。
发货票管理
建国以来,税务部门对各单位购买或印制的发票进行登记编号,加盖查验戳印,税务机关对销货单位的发货票,在印刷、领用、保管、使用等方面均实行统一管理,这项管理措施一直沿用至80年代初期。
1983年以后,实行安徽省统一发货票制度。发货票上印有红色“安徽省宿松县税务局发货票专用章”字样,并指定专厂印刷。对国营企业单位所用发票,须填报申请书,写明印数、发货票起迄号码,由税务机关批准,核定份数并指定专厂印刷,这类发票印制时,须套印县税务局发货票专用章。
集体、个体户所需发票,必须到税务部门登记购买。
纳税鉴定
纳税人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鉴定,如实填写纳税鉴定申报表。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报的15日内进行审核,并发给《纳税鉴定书》。
代征人除海关和金融单位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征、代扣、代缴税款鉴定申报手续,按规定领取《代征税款核定书》。
当纳税人的纳税鉴定项目和代征人的代征鉴定项目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修正《纳税鉴定书》和《代征税款核定书》。
税法规定有变动,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按变动后的规定执行,并修正《纳税鉴定书》和《代征税款核定书》。
纳税人瞒报、漏报鉴定项目而偷、漏税,按税法规定处理。
1956年开始实行纳税鉴定,这一管理措施,中间停止了几年后,再行实施并一直沿用至今。
票证管理
建国初,一度沿用旧票证,1950年10月1日起,统一使用中央版票、证。
现期使用的各税完税证、各税通用交款书、罚金收据及税票调换证,均由省税务局统一印制;保证金收据、自收税款退税凭证、普通交款书,由县税务局统一印制;各种查验专用戳记和票证填发机关戳印等,由省统一规定式样,县局照式刻发。
1960年曾实行票证领用制度,专责员和代征单位领票时,必须交验尚未填用的税票,双方当面点数,在结报手册上记清日期、数量和起迄号码,相互签章。
第三章 金融
第一节 机构
私人金融业
钱庄 钱庄又名钱店。抗日战争前城关镇正街西有5家钱店,店牌分别为:恒盛、盛余、立昌、协成、仁昌。
当店 县内清代即有当店业。康熙十四年(1675)有典商胡元泰、叶元昌两家;清嘉庆十三年(1808年)有典商裕丰号;道光八年(1828年)有城关东厢典商汪长春、西厢典商吕永安、下仓埠典商石德凝3家。
同治末年(1874年)典商苏骏发,曾在县城东厢试开同和公典;光绪中叶苏又在下仓埠试开同昌典。同昌典3年后闭歇,同和公典亦于宣统三年(1911年)关闭。
地方金融业
华洋义赈会 民国十年(1921年),改组“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为国民党政府委托办理农赈事务的社会团体。华洋义赈会在受灾地区发放赈款,指导组织合作社,给被承认的合作社予以低利贷款。华洋义赈会驻沪事务所于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春,受国民党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之委托,承办安徽、江西两省农赈,设皖赣两省农赈总办事处于安庆。并于安庆、芜湖、蚌埠3地各设1分办事处,在适中县份设13个分所。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元月初,皖赣两省农赈总办事处改组,设驻皖事务所,所址仍设安庆。宿松当时划归江西省浔处(九江分处)第五所指导。
安徽地方银行宿松办事处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七月一日成立“安徽地方银行宿松办事处”,处址设县城吴祠,配有主任、会计、出纳、业务员若干人。办理存、放、汇款,接办农仓,代理县金库。
因日军入侵,宿松办事处于1938年6月16日撤至山压;为躲避日军扫荡,又于1943年撤至凤凰铺,住张惕生先生家中。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五月,因业务清淡而奉令撤销。所有帐务并入安徽地方银行太湖办事处。
省建设厅宿松农贷处 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省建设厅接办各行局贷款业务,设立宿望合作贷款整理处。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底结束。
民国三十年(1941年),省政府经办第五战区农贷,宿松列为战时农贷区县之一,设农贷经管员1人。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三月正式成立宿松农贷处办理战时农贷,办公地址设花凉亭。
宿松县银行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宿松县建立县银行筹备委员会,由吴彦负责。筹委会设于黄大口吴彦家中。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元月,县银行正式成立,行址设县城罗祠。配有经理、副经理、会计、出纳、业务主任、勤杂等人员。资本总额60万元。县以下未设机构。
民国时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民国时期,宿松农村信用合作社华洋义赈会安庆分处,于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在宿松灾区应用合作方式发放农赈(有偿性)3.2131万元;组织互助社11个,社员119人,收回贷款补充合作基金。该年底由互助社改组为信用社5个。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全县发展各种农村合作社14个(包括以上5个),社员371人,453股,股金906元。贷款6532元,到期还款3511.52元。
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中国农民银行办理救济贷款,发展农村合作,在宿松组织合作预备社(筹备)15个,社员1347人,贷款1万元。
民国二十八年由省建设厅主办农村合作事业,当年宿松已发展合作社21个,社员631人,729股,股金1457元,结欠贷款1.9288万元。
民国三十年(1941年),省于宿松设立合作指导处,县长范用九兼任处长,廖名中任主任,配指导员1至3人,农代经营员1人。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撤销合作指导处,在县政府内设立合作指导室,设置合作室主任。
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宿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县联合社1个,乡镇合作社23个,保信用合作社55个,另有其它专营合作社多种。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中国农民银行安徽办事处在宿松发放贷款,贷款的合作社10个,贷款金额5323.76元。其中:预备社5个,贷款1985元;其它合作社5个,贷款3338.16元。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安徽统计总报告》载:宿松有各种合作社117个。其中:一般合作社83个,保信用合作社60个,乡镇合作社21个,县联社1个,专营合作社30个(生产社22个、运销社8个),信用社1个,消费社4个。1949年,这些合作社全部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农村信用合作社
1951年,县人民银行决定以坝头、许岭、凉亭、长岭(程集)、二郎5个区为重点,在基础较好的生产互助组、经济作物区试办农村信用互助组。
1952年12月,陈汉营业所以陈镇乡三河口吴传富常年生产互助组织为基础,成立陈镇信用互助组,吴传富任组长。信用组认股220股,每股交股金2万元(旧币),吸收存款810万元(旧币)。
至1953年底,全县有8个信用互助组:陈镇、李冲、北冲、东畈、桑园、鄂龙、梅山、马鞍(东洪)。有组员801人,股金1.758亿元(旧人民币)。
县支行于1954年下半年举办两期信用合作训练班,培训了农业生产互助组、生产合作社及银行干部共674人,为信用合作的发展培训了骨干。至当年底,全县已建信用社101个;信用互助组7个;信用部(设于农业社内)1个。入社农户3.2144万户;社员20.5401万人;收集股金9.427亿元(旧币)。
1955年底建立信用社129个;信用部1个;信用组8个。
1956年全县信用社并为79个。参加信用社的有8.5971万户;股金2012万元(新币)。
1957年,全县信用社由79个合并为36个。
1958年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该年5月,39个信用社改为39个中心信用部,下设197个信用部,各信用部单独核算。同年10月,在33个公社内实行小部并大部,建立33个公社信用部,其中有19个信用部各设了3个分部。
1959年4月,每个公社设立信用部(相当于原来中心部),公社以下以大队(相当于原高级农业社)设立分部。信用部及分部在行政上受当地公社及大队党委、管委的领导,业务受上级人民银行的领导。公社信用部配主任、会计各1人,分部配业务员1人。同年底经调整后全县33个公社建立33个信用部,下设159个信用分部,生产队设代办站432个,聘请协储员及代办员1630个,信用部专职干部220人。
1960年,县支行对信用部进行机构调整,实行一社一所、所部合一,公社信用部与大队分部分级核算。至年底全县有10个公社信用部,由201个信用部缩减为118个。
1961年9月,成立34个银行营业所、43个信用部,撤销123个信用分部。至此,全县实现区设银行办事处,公社设银行营业所和信用部,所部合并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本帐,分开核算。
1962年4月,撤销34个公社银行营业所,同时恢复43个公社信用部。
1963年,全县43个公社信用部全部改为信用社,并恢复建立信用社理、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至1964年止,全县实有信用社43个,信用站11个,专职信用干部129人。同年支行建立信用合作股。
1965年县支行批准40个信用社配备兼职政治宣传员。
1984年底全县在信用社以下以村或几村的集中点设立分社35个,配备专职干部35人。
1984年10月14日成立宿松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国家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宿松县支行 1949年10月14日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太宿望办事处(不久改为宿松办事处),隶属于皖北分行安庆支行。办事处址在黎河张氏宗祠。
1950年5月办事处改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宿松支行,隶属皖北分行安庆中心支行。
1955年9月1日,宿松支行改为“宿松县支行”。
1956年9月1日至1957年3月,县人行、农行分设。1957年4月1日,县农行并入县人民银行。
1964年1月,人、农两行分设。县人民银行编制68人。
1965年10月8日,县农行并入县人行合署办公。对内一个机构,对外两块牌子。
1966年正式宣布撤销县农业银行,其业务全部由人民银行接办。
1967年4月26日,成立宿松县支行抓革命、促生产领导小组。
1969年县财政局搬入县人民银行,由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公产会、工商局、计量所、城关税务所、城关市管会、物资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民政局的社会救济部分、劳动局的劳动工资部分等单位联合成立“宿松县财政经济管理站革命委员会”(简称财经站革委会)。内设政工、生产等大组,生产组下设财政、税务、金融等小组。
1969年12月1日,县人民银行与财经站分开,恢复支行革命委员会。
1970年12月4日,恢复“中国人民银行宿松县支行”名称。
1980年1月1日,人、农两行分设并分开办公。
1984年1月,县人民银行加挂“中国工商银行宿松县支行”牌子,并启用公章。采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两套帐目、资金分开的过渡办法。
1985年元月1日,宿松县工商银行设立代理人民银行业务股,并启用公章,对外保留县人民银行牌子。
支行以下设基层处所。1975年设复兴办事处;许岭、九姑、程集、凉亭、陈汉、二郎、佐坝设营业所。1980年元月有城关第一储蓄所;同年4月先后在城关设第二、第三储蓄所。
1985年,宿松县支行下设机构有:城关镇第一、二、三储蓄所、复兴办事处、许岭、九姑、程集、凉亭、陈汉、二郎、佐坝营业所。
中国工商银行宿松县支行 1984年1月1日正式对外加挂中国工商银行宿松县支行牌子,并启用文曰“中国工商银行宿松县支行”新印章。基层机构有复兴办事处;城关第一、第二、第三储蓄所。1985年5月在城关人民路增设“喜盈门”储蓄所。
中国农业银行宿松县支行 1956年9月1日,成立“中国农业银行宿松县支行”,1957年4月1日撤销,人员及业务并入县人民银行。
1964年1月28日复建农业银行。1965年与县人行合署办公。1966年农业银行撤销。
1980年1月1日县人行、县农行正式分开办公,即日启用新印章:“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宿松县支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宿松县支行 1978年2月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宿松县支行”。
1984年底县建设银行实有编制9人,无二级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宿松县支公司 1951年5月2日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宿松县特约代理处,设县人行内,配备专职保险干部2人,后增至4人。
1952年7月,特约代理仍由银行领导,干部归地区支公司。1953年县人民银行设立保险股,人员、业务由县支行领导。
1954年2月1日,特约代理处改组,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宿松县营业所。
1956年5月25日撤销营业所,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宿松县支公司”,配备保险干部8人,下设业务、会秘两股。先后设立洲头服务组及洲头、许岭、下仓、汇口、复兴、千岭保险代理处。
1957年1月县保险公司迁入县人民银行办公。同年5月1日撤销县公司,于人民银行设保险股,人员、业务并入县人民银行,配专职保险干部3人,对外仍保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宿松县支公司”招牌。
1959年2月1日,正式宣布撤销保险公司机构,停办全部保险业务。
1982年11月15日复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宿松县代理处”,办公地址设在人民银行内。
1984年8月1日正式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宿松县支公司”。
1985年5月在基层设立陈汉、二郎、凉亭、佐坝、程集、许岭、九姑、南口、复兴(农行营业所)及车辆、农机(农机站)、船舶(航监站)等12个代理处。
信托公司 1982年6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宿松信托公司,业务由县人民银行信贷股兼办;1984年12月15日成立“中国农业银行宿松县信托部”,业务由县农业银行工商信贷股兼办;1984年11月,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宿松信托部”。
第二节 货币
建国前货币
金属铸币 铜钱:俗称明钱。因其形状内方外圆,故名方孔钱,又名制钱。一个铜钱称一文钱,一千个称一“串”或一“吊”。清朝十代,铸有十种年号钱,名曰“通宝”。康熙、乾隆时期的铜钱,质好量准;嘉庆、道光以后,小钱杂出,质劣量轻。民间通用遂出现扣底、打折,八十文当一百称为“八足钱”;七十文当一百称为“七一钱”。
铜钞:俗称铜元,又名铜板、铜币,圆形无孔。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有“光绪元宝”、“大清铜币”,一个为一枚,每枚正面铸有当制钱二文、五文、十文、二十文四种。当二十文的称大钞,当十文的称小钞。
民国初年,北洋军阀及各省铸有各种铜钞,每枚当制钱十文、二十文、五十文,又铸“当二百文”铜元。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实行法币后,铜钞逐渐停止流通。
白银:属秤量货币;用生银铸成各种形状:银锭、银饼、银铤。民国二十年(1931年)以前,县市场流通的银锭,俗称元宝、升子宝。元宝每个重约50两。民间交易、田产买卖、交粮纳税、内外公债等,多以银两计算。银的成色,以官局造的“十成足纹”为标准。遇有交易,视每个元宝不同成色进行核算。至民国二十二(1933年),民国政府废两改元,银两不再使用。
银元:俗称银洋、光洋、大洋、洋钱。清末,西方银元开始流入中国。以大吕宋的佛头银元(俗称本洋)、墨西哥的鹰洋流入较早。光绪十三年、(1887年)铸造“光绪通宝”(俗称龙洋),每枚重七钱三分,光绪十六年(1890年)改为七钱二分。宣统三年(1911年)五月开铸“大清银币”。民国元年(1912年),铸孙中山开国纪念银币。民国三年(1914年),收旧币改铸袁世凯头像新银币。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三月,民国政府财政部铸造孙中山像银币(俗称船洋),并公布作为正式国币。银元有大小各种:大者壹元,为主币,每枚重七钱二分,成色有九成纯银或八九纯银;小者为辅币,面值为壹角、贰角、伍角,辅币与主币同时流通。
纸币 民国时期我县流通的纸币,有民间及地方金融机构各自发行的票券、民国政府发行的货币及复兴沦陷区的日伪货币。
民间钞券 民国二十年(1931年)以前,城乡商店纷发钞券,有期票、期条、流通券等。
期票:票面有“发十足钱一千文”、“发八足钱一千文”、“七一钱一千文”、“当十铜元一千枚”、“取银×两”、“银元×圆”,票面印有彩色图案,俗称“花边票子”。因印有“凭票即付”字样,又名“即期兑现期票”。既可在本镇流通,也可到发行单位兑现。
期条:票面写明“足钱×千文”、“铜元×千枚”、“大洋×元”,并载明兑现日期。一般用白纸书写,俗称白皮条子。
流通券:抗战中期,民国政府发行的法币面额过大。为解决小票不足,城乡商店各自发行伍分、壹角、贰角小额流通券,盖本商号印戳,限在本镇流通,定期收兑。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宿松县财委会印发小额流通券,本县完粮纳税通用。
城镇一些菜馆在竹片上用铁烙印牌号名称、面额,用以找零,即筹码。
地方金融机构票券 民国中期,我县市场常见流通的地方金融机构的票券,有安徽地方银行、江西裕民银行、湖北。江苏、河南等省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四明银行、中南银行等发行的。使用较普遍的是安徽地方银行的壹元、壹角、贰角、伍角票券。
民国政府银行纸币 民国时期,政府发行流通城乡的纸币有国币、法币、关金、金元券。
国币:为政府规定的国家货币,与银元同值流通。有中国银行发行的壹元、伍元、拾元、壹百元券;交通银行印发的壹元、伍元、贰拾元、伍拾元券。上述票券正面印有“兑付国币”字样。另有中央银行发行的“银元兑换券”,中央银行汉口分行发行的“通用大洋”货币。
法币: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规定“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4家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币”。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铸有伍分、拾分、贰拾分3种镍币同时流通。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由于面额为伍千元、壹万元大钞的发行,出现“贴水”(打折)。
民国三十至三十一年(1941年~1942年),安徽省政府发行《购粮兑换券》,面额有壹元、伍元、拾元3种。另有安徽省地方银行的“储蓄券”加盖银行戳记,代替货币流通。
关金: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中央银行发行关金券。以关金壹元折合法币贰拾元的比价,与法币并行流通。面额由拾元、贰拾元、伍百元,逐渐增至伍万元、贰拾伍万元。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停发。
金元券: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八月十九日,国民政府规定以金元券为本位币,由中央银行发行。金元券主币面额为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六种;辅币面额有壹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5种(有铜、镍、银铸币和纸币两种类型)。规定每1元金元券兑换法币300万元。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发行面额壹百万元金元券。
沦陷区日伪货币 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复兴地区被日军占领。开始,日军使用日本银行纸币和“军用票”,随后改用日伪南京政府“中央储备银行”发行的纸币(简称储币),与民国政府的法币、银元等价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
统一人民币 1949年3月28日,全国各个解放区银行的纸币(简称地方币),与1948年12月1日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纸币(简称人民币),在县城乡同时流通。
人民币面额:主币壹万元、贰万元、伍万元、拾万元4种;辅币壹百元、贰百元、伍百元、壹千元、贰千元、伍千元6种。
1949年10月14日,宿松人民银行办事处通过商品资金回笼、税收、兑换等方式收回地方币;通过农副产品收购、农贷发放、兑换等方式,推行人民币。取缔金元券,禁止铜钞、银元在市场买卖和流通。
发行新人民币 1955年3月1日起发行的新版人民币面额为:主币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5种;辅币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6种。
新旧币折合比价,新币1元折合旧币1万元,其余类推。
发行新铸币 1957年12月发行的铝质铸币与纸质分币同时流通使用。面额分为壹分、贰分、伍分3种。以后又多次发行。
1980年发行铜质铸币,面额为壹角、贰角、伍角3种。次年发行镍质铸币,面额壹元。这两种新铸币与现行人民币同时流通。因宿松发行不多,多为群众珍藏,故流通很少。
第三节 储蓄
单位存款
存款种类 分活期、定期两种。
定期存款只办过两次。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办理“随存随取”活期存款、不同存期的定期存款。机关、团体定期存款于1952年6月停办,其他单位定期存款于1954年停办。
1982年6月,为扩大和稳定信贷资金来源,动员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把短期内不用的资金及地方财政结余存款在银行开户定期存储,存期分为1年、2年、3年,利率分档而定。
存款方式 1、存折存款:存款由存户自定,凭折支取或凭印鉴支取。
2、支票存款:存款时由单位填写“现金存入凭证”,又名“现金交款单”。取款时存户根据规定填写现金支票或转帐支票,并要求印章齐全,方可到开户行支取现金或转帐。
城镇储蓄
1950年开办活期储蓄,整存整付定期储蓄,整存整付保本保值定期储蓄;1951年增办货币定额储蓄,有奖定期储蓄;1952年增办定期折实储蓄。
1952年停办保本保值定期储蓄。
1952年底全县储蓄余额1.4290亿元,比1950年39.28亿元增长360倍。
1953年办理四种储蓄:(1)活期储蓄(存折储蓄、支票储蓄);(2)定期储蓄(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付息);(3)定额储蓄;(4)有奖定期储蓄(整存整付、整存零付)。
1955年1月停办城市定期储蓄。
1956年底,全县储蓄余额311万元,比1952年底上升225万元,增加28倍。
1958年县委提出“全党全民开展集资存款,支持工农业生产大跃进”口号,要求各人订出投资分期交款计划,仅城关镇一处即发动群众投资存款80473万元(其中:金、银、铜、铁、锡折款68786万元)。
该年全面开展“定额存单储蓄”,面值分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5种。
1961年停办各种有奖储蓄,开办“零存整取小额定期储蓄”,改发奖为计息。
1963年全县储蓄余额34.5万元,比1958年下降54.5万元。
1964年至1965年开办贴花小额储蓄。
1966年1月1日起,全省推行“零存整取小额储蓄(记帐式)”,年底储蓄余额57.6万元,比上年底增加12.4万元,同年停办零存整取定期储蓄。
1973年储蓄种类有:一、定期储蓄(整存整取、零存整取);二、活期储蓄。当年底储蓄余额114万元。
自1980年始,城关储蓄由县人民银行办理,农村集镇储蓄由县农行办理。1984年底,全县城镇储蓄余额967万元。
1981年10月份起,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举办“实物有奖(无息)定期储蓄”。年底两行完成储蓄377.4万元。
当年对“零存整取”利率给予优惠,发展单位小额储蓄集体户。
1980年至1982年,两次进行利率调整,并增加“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八年档次。
1983年起,县人民银行实行小额储蓄奖励实物票证新办法。当年底,小额储蓄户数为1.0046万户,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储蓄余额690.5万元。
农村储蓄
1951年在农村开办“爱国定期有奖储蓄”,1952年停办。当年各农村营业所同常年互助组签订存贷合同,以存定贷,推行货币定额储蓄。
1953年底举办“农民售粮优待储蓄”。分“货币储蓄”、“保本保值”储蓄两种,面额为一万元(旧人民币、下同)、三万元、五万元、十万元四种,期限以定期为原则,最短1个月,最长6个月。
当年县统购统销粮食投放金额149万元,其中银行吸收优待储蓄42.7万元,一般储蓄6.1万元,占投放总额的32.7%。
1954年3月停办农村售粮折实、货币优待储蓄。当年秋,举办农业优待储蓄(取消折实优待),并扩大到粮、油、棉3大类。为便利农民存、取款,除当地银行机构办理兑付,另委托粮食、供销部门代理收储和兑付。1955年4月10日停办。
1954年4月5日,安庆中心支行通知,农村存款委托信用社代理吸储和兑付,按吸储和兑付总额付给1.5‰手续费。
1955年6月1日停办农村定额储蓄。同年3月8日,县银行通知各所将农村储蓄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活期、定期、有奖3个专项科目核算,至1956年底,农村储蓄余额仅有农民优待储蓄646元。
若干年份存款、储蓄额表
第四节 信贷
农业信贷管理体制 农贷管理体制大体经历了以下演变过程:一、“收放两条线,存贷不见面”指标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实行时间较长,计算简便,但存贷互不挂钩,多收不能多贷。“农贷、定金合并发放”,仍为指标管理体制。
二农贷指标包干制。又名“农贷资金固定管理制”,自1971年起实行。在核定限额内,实行多收多放、多存多贷;少收少贷、少存少贷。
三、存贷挂钩、差额包干。自1980年起,省、地银行对县实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农贷管理新办法,层层包干,分级管理。
四、“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自1983年起实行。
农贷种类 建国初期,国家发放种子、肥料、农具、农田、水利、副业、生活、耕牛、牛车等项贷款(包括实物贷款);对农村手工业、小商贩、木帆船发放专项贷款。
农业合作化初期增办小型农田水利、新式农具、农药械、互助合作、国营农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分设备、费用)、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社社员等贷款,另设置“贫农合作基金”专项贷款。
人民公社化初期,贷款种类调整为:公社农业放款、公社工业放款、公社企业放款。经多次调整,贷款种类为:社队农业(包括林、牧、副、渔)、社队企业“生产设备”、“生产费用”贷款;国营农业企业“生产设备、生产费用”贷款;重点举办农业机械贷款、水电贷款,扶持出口土特产品生产贷款、支持贫下中农贷款、灾区口粮无息贷款。
1978年以后,根据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特点,对农业承包户继续发放“农业生产设备”及“生产费用”贷款,对发展商品生产的各类专业户,增设多种经营生产贷款、开发性贷款。
历年农贷发放
1949年夏,县涉江堤溃破,刚成立的县人民银行办事处组成农贷队,划分小组分赴灾区。通过村政府召开会议,组织评议,就地办理农贷发放手续。两个月内,放出小麦19.759万斤,同时发放副业贷款(现金)折新人民币2.3万元。计贷给小组1308个,雇农3192户,贫农9961户,中农1553户,军工烈属324户。
1950年春荒严重,全年放出稻谷498.2万斤,大米22.6445万斤;帮助2175户农民买牛80头,买牛草48万斤,修堤、防讯、购买春耕夏种种子,开展渔副业生产;代理财政部门发放防汛稻谷185万斤。
1951年,放出稻谷4.3431万斤,小麦2.8963万斤,贷款5.2334亿元(旧币),帮助翻身农民购买口粮、稻种、棉种、耕牛、肥料及发展渔副业生产。
1952年,重点支持兴修农田水利、防治病虫害,用于购买种畜、农药械、新式农具为主的贷款。对革命老根据地农贷给予优待。互助组贷款利率从低。在许岭区试办木帆船贷款。银行代县政府发放农村水利贷款。全年共放各种农业贷款37.3万元,其中:农田水利贷款6万元、耕畜贷款3.9万元、农具贷款2.4万元、农村副业贷款3.95万元、农村手工业贷款2.4万元、水利建设贷款4.39万元等。
1953年6月,县山洪暴发,灾情较重。银行拨出专款4亿元(旧币),重点支持洪涝灾区贫雇农和中农,优先照顾烈军工属。
1954年江堤溃破,全年放出农贷121.2万元,其中为救灾服务的有105万元。
1955年冬至1956年春,两次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共75万元。其中公有化基金占60%,生产费用基金占40%;共贷给农业社1162社次、4.1266万户次。1955年由县供销社、粮食局组织供应,银行代省供销社、粮食厅发放了早稻,马铃薯、胜利百号山芋优良种子贷款。第一季度即放出早稻种32.5万斤,马铃薯种32.8万斤。
1955年11月起,省、县办的国营农场经财政部门核资,对流动资金不足部分,视其生产需要和物资保证情况,县银行给予季节性、临时性贷款支持,期限不超过一年。
1958年,为支持生产“大跃进”,县支行放出社队农贷201.2万元;1959年可放资金只有133万元。1960年放出农贷229.7万元。其中:国营农场16万元;社办工业10万元;60个穷队贷款39万元;修塘220口;修堰三度;买耕牛29头;买插秧机136部;改良农具5600件;购山芋种35.8万斤;稻种764万斤;磷肥19万斤;化肥55万斤。
1961年放出农贷127万元。自该年起,对历年积欠农贷,进行全面清理。
1962年,银行对农村推行“三自一包”、实行“责任田”的生产队予以热情支持。贷款由生产队立据,记帐支付各户包干费用,秋后由生产队归还银行。当年6月,银行受财政委托,第一次分配非灾区小型排灌机械20台,贷款12万元(每台6千元)。专款专用,期限3年,不收利息。计分配许岭区2台、九姑区4台、程集区4台、凉亭区3台、二郎区2台、佐坝区4台、东风公社1台。
灾区及穷队由穷队投资专款解决。
1962年发放各种短期农贷51.8万元。其中:代理财政发放长期无息贷款4.33万元;国营农场26万元;支持信用社6.8万元;支持1665个生产队买小型排灌机械6台,耕牛4头以及小型农具、化肥、农药、渔具等。
1963年,发放各种农贷83.4万元。其中:长期无息贷款27.8万元,短期贷款54.1万元,计帮助生产队买耕牛324头、抽水机13台、肥料205万斤以及小农具、排灌燃料、口粮等。
1964年经逐队摸底,全县有40%的生产队未借贷款,393个生产队未借新贷,并归还旧欠3.7012万元。
1966年至1976年,共放出社队农业贷款2003.8万元,比文化大革命前10年放出总数增加44.8万元。农贷余额434.2万元,净增加放出未收回贷款200万元。
自1977年至1979年,农业贷款重点支持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化,3年共放出农业贷款1174.2万元。其中:发放农业机械贷款,1978年30万元,1979年185.6万元,抗旱费用贷款182.7万元;其余为支持粮食、棉花的生产及支持一批社队企业的再生产。
1980年至1984年,5年共放出社队农业贷款4045万元,平均每年放出800万元,5年共收回农贷3065.4万元。
自1980年始,为配合农村进行农业体制改革,银行改革农贷结构,调整农贷资金投向,农贷发放对象以生产队为主改为以农业承包户为主。1982年至1984年,三年发放农业承包贷款948万元,增加了对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的贷款比重。受到银行支持的,有乡镇企业、专业户和联合体,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工副业和服务性行业等。具体放贷情况如下:
一、1980年,因洪涝灾害,银行放出抗洪、排涝贷款44.6万元。复兴乡江心洲圩破受灾,银行发放贷款3.1380万元。配合其它救济、补助款,用以买牛草及口粮。
1983年5月至6月因洪水灾害,对特重灾区发放生产生活贷款245万元。
二、连年对茶叶、蚕桑、黄花、油桐、油菜、生漆等商品性多种经营,进行扶持。重点扶持柑桔生产。1983年春,银行贷款14万元,从湖南、浙江引进桔苗87万株(贷款额占桔苗总价56.6%)。贷款由供销社承付3年利息。
三、支持养鱼、育蚌事业。
1980年以后,对社队渔场多种形式责任制给予扶持。坪岭大队退垦还渔320亩,贷款1.1万元,建池14个。许岭区罗家,地处泊湖之滨,1982年区、社、大队联营投资5万元兴办养鱼场,银行贷款5万元,由水产公司付息,投放鱼苗93万尾。
钓鱼台水库水面7千亩,银行贷款3万元(由水产公司付息),买鱼苗投放。此举收效较好,每年捕捞成鱼20万斤以上。
1981年成立黄湖渔业公司,利用黄大湖40万亩水面,逐步实行三级放养。应筹股金10.68万元,至1982年止,只收集股金3.63万元,银行先后放出贷款80万元,全由水产局承担利息3年。
1981年至1982年,支持河蚌育珠,两年发放贷款69.54万元。支持41个单位,吊蚌48万只。由于经营不善,大部分育珠场收效甚微,贷款无力偿还,致资金沉淀50多万元。
四、为恢复和发展陈汉山区传统副业产品——土纸生产,1980年银行贷款39万元,信用社贷款14万元,产纸17.5万担,纯收益210万元。
1981年、1982年继续贷款163.2万元,对发展山区经济起了一定作用。
五、1984年全县支持新办企业148个,贷款260万元。其中:重点支持3个水泥厂,计划年产水泥2万吨,贷款65万元;新建16门至24门轮窑4个,计划年产红砖4000万块,贷款69万元;同时,有选择地支持新办空心砖、石灰、黄沙、采石、破碎、矾石等厂25个,贷款10万元。
1984年底农贷余额达1549.94万元。
农贷豁免
凡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初期,因“五风”危害而造成人口死亡和治浮肿病所欠贷款;因瞎指挥对生产没有效益的贷款;强迫搞技术改革、大办沼气、大办车子化无效益所欠贷款和公社盲目兴办工业全部亏损的社办企业贷款均属豁免范围。1964年,经县清理农村四项欠款领导小组组织清理结果,并报请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全县核销豁免农村四项旧欠、旧贷总额400万元。
其中:一、银行农贷190.4904万元(集体农贷143.7000万元,个人农贷46.7903万元);
二、信用社贷款50.1463万元,从本社公积金内冲销,由银行补贴信用社40.9786万元;
三、代理省发放的“三改良种”贷款7.5962万元;
四、代理县发放“水利集资粮”贷款2.7621万元;
五、银行1960年对凉亭区发放的萝卜种子(无收益)贷款9906元。
工商信贷
建国初期至1958年,实行“统存统贷”,即存款上交,贷款分指标,属指标管理方式。
1959年,实行“差额包干、一年两算、丰年差额基本不变”的新办法,同时对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转作贷款,一律由银行统一管理,实行“全额信贷”;对地方工业实行“小包干”办法;城镇储蓄增加额由县行用于工业贷款资金。
1961年取消“全额信贷”,恢复“统存统贷”。
县人民银行自1980年起,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计划管理办法。
自1981年起,县农业银行继续对农村存贷款实行“差额控制”管理办法。并对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农村集镇储蓄存款、国营农业企业贷款、农村商业贷款,实行各项存贷款指标指令性管理办法,贯彻多存多贷原则。
工商企业的中短期设备贷款和各项预购定金贷款指标单独管理。
工商贷款种类
工业:国营工业放款;个体手工业放款;定额贷款;手工业生产合作放款;超定额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大修理贷款;集体“五小”设备贷款;私营工业放款;工交企业定额放款;合营工业放款;物资供销贷款;集体工业放款。
商业:公营贸易事业放款;合私合营商业放款;私营贸易事业放款;合作商业放款;私营运输放款;结算放款;私营商业放款;手工业供销合作社放款;小商贩贷款;独立小商业者放款;国营商业放款;城镇知青商业贷款;国营粮油放款;粮油议价收购贷款;农产品预购定金放款;个体经济户贷款;农产品采购放款;社队企业供销公司放款;供销合作社放款;外贸贷款;消费合作放款;种子公司贷款;商品流转放款;个体商业贷款;商办工业放款;农机公司贷款;水产公司贷款。
历年工商贷款的发放
1950年,银行对公营贸易事业和供销合作事业从贷款上予以优先支持,放出公营贸易贷款2067万元(旧币),供销合作贷款4000万元(旧币)。
1951年,对私营工商业有计划、有步骤地给以贷款支持,放款方式有质押、信用两种、以质押放款为主,城关新光电灯厂、私营万和商号、胡大济铁工厂及其他私营手工业,均得到贷款扶持。全年放出合营企业贷款3140万元(旧币)合作贷款3500万元(旧币);私营企业贷款1000.42万元(旧币)。
1952年,试行推广合同制度。一是推行存贷合作制,二是推行加工合同制。
如县城私营商业491家,资本最多的1000万元(旧币),最小的20~30万元(旧币),签订合同的有50%,开户存款的占30%。资本额在200万元(旧币)以上的都开了户。私人资本总额共约5亿元(旧币),当年9月放款余额占资本总额90%。
1953年,银行配合贸易部门核资,贯彻《国营商业短期放款办法》,组织转帐划拨,与核资单位建立信贷关系,对供销合作企业,在支持产、供、销的同时,着重扶持开放物资交流初级市场,举办交流会。当年9月底城关物资交流会成交总额33.5亿万元(旧币)。
1953年下半年停止对盐商、粮商的贷款,促其接受国营经济的领导。1954年下半年停止对棉布商的贷款。
1954年,工商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帮助国营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协助商业系统清理内部拖欠;对合作企业,帮助加强计划管理,清理拖欠90亿元(旧币),解决积压商品60亿元(旧币)。将信贷下推,实行循环使用贷款办法。组织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收购农村手工业产品;支持灾区重建家园和生产自救;对私营商业和手工业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
1955年,农副产品收购放款按收购计划和收购库存实物贷款。中百公司、新华书店仍用“财务轧差”放款办法,进货借款,销货还款;粮食商业自11月起,实行商品、费用分开贷款;供销社推行新的《短期放款暂行办法》,根据商品储存与自有资金实额发放贷款。
1956年改革信贷制度,并贯彻对私营企业、手工业和其他合作组织放款“从宽从简”的贷款政策。
1957年工商贷款资金供应方针是:“根据国家批准的商品流转计划,充分支持农副产品采购,支持对一般农副产品收购和充实商品储备,以保证市场供应”。
1958年,银行信贷中心任务是:“挖掘一切资金潜力,支援钢铁元帅上马,坚定不移地为支持生产、扩大商品流转服务。”贯彻“哪里有商品,哪里就有贷款;什么时候需要就什么时候贷,要多少贷多少”的资金供应方针。至1958年12月上旬止,全县地方工业贷款余额52万元,突破贷款指标20.5万元。
该年底止县商业局贷款余额697万元,贷款大于库存28.7万元。
1959年,继续全力支持大跃进中地方工业生产的发展,坚持无物资保证不贷款的原则。通过对流动资金的管理,当年商品资金周转加速12天;节约信贷资金107万元;收回1958年不合理占用127万元。
1960年贯彻《工业放款办法》,工业贷款余额235万元。
1961年,银行收回企业挪用款8218元,财政性占用45.3万元,历年旧欠13万元,年底工商贷款余额降至200万元。
1962年1月取消“全额信贷办法”,实行“按批准的商品流转计划核批贷款”的新方法。全县12个地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83.99万元,银行收回其中20%定额流动资金贷款,80%原由财政拨付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其资金来源,全部予以转帐结算。
1965年底,工业贷款余额14.5万元;商业贷款余额2244.4万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对工商贷款工作中一些违反制度的原则问题,形成“无人敢管”状况。致使1968年有的企业从银行强行提走现金16万元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直接占用银行贷款;1973年工业贷款突破指标7万元,物资贷款突破指标23.8万元。
1976年底工业贷款余额236.6万元;商业贷款余额2863万元。
1978年以后,改革工商贷款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信贷、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逾期贷款和不合理占用贷款加收利息”等政策,实行计划为主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法,放宽政策,支持开放,鼓励竞争,推行经济合同制度。
1980年以后主要实施:
一、区别对待、择优扶持。
工业贷款投向,重点支持为群众生产生活所需的轻工产品的生产。除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外,另增办中短期设备贷款。
如县竹木制品厂,1981年扩大生产规模,生产纸箱,原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县人行贷放中短期设备贷款1.5万元;县棉织厂生产印花被单,需购宽幅织布机,给予贷款6万元;县轮窑厂扩大红砖生产,予以贷款3万元更新制砖设备;县农机二厂原产60型脱粒机,因质差滞销,决定停产,转办食品罐头厂,1981年底,银行贷放中短期设备贷款17.5万元购买新设备,使1982年4月按期投产。
1981年止,县人行先后对15个工业企业开办中短期设备贷款,贷款余额68.7万元。已投产或部分投产的有9个企业,新增产值17万元,新增税金4万元,新增利润8.5万元;安置待业人员41人,生产各种糕点130吨,豆制品700吨,晴雨伞7万把,冰棒154万只,各种鞋1.3万双,大小纸盒1.7万件,加工木板300立方米。9个企业中有5个企业共归还贷款5.1万元。
二、支持供销企业改革
1984年新建供销贸易中心,银行贷款35万元。
三、支持集体商业
全县农村合作商店20个,其中知青店5个,1982年有18个单位得到县农行贷款计106万元,全年增设网点12个,净增营业额80万元。
四、支持个体工商业户的发展
对个体工商业户的支持,银行安排专用指标。掌握原则是: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在银行开户,有一定自有资金,有单位或个人担保,均可贷款。
1984年县人民银行个体工商业户贷款余额3.8万元;县农行个体工商业户贷款1980年0.3万元,1981年2.7万元,1982年4.2万元,1983年6万元,1984年35.11万元。
若干年度工商贷款余额表
建国以来截至1985年底,全县工业贷款总额5906万元;商业贷款余额6.9335亿元。
第五节 证券
民国时期公债
民国三年(1914年)三月,宿松分摊六厘公债4000元,实募3620元。摊认公债6000元。
民国四年(1915年),宿松认募5年公债。爱国公债6000元,实募5000元。
民国八年(1919年),按田亩附加摊认短期公债4000元。
民国十七年(1928年),摊购建筑公路短期公债1.7万元。
民国十九年(1930年),又购1.7万元。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实行“节约建国储蓄券”、“乡镇公益储蓄券”(数额不详)。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摊购“乡镇公益储蓄券”732万元。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人民政府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单位定名为“分”。每分所含实物为:大米(天津小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面额为:壹分、拾分、壹百分、伍百分4种。
期限五年,分五年偿还,第一年抽还10%,后每年递增15%。每期自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抽签还本一次。
自1951年至1955年,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止为公债还本付息期,年息5厘,每满一年付息一次。
1950年县实购折实公债6928分,缴款20983万元(旧币)。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起至1958年,分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每年1月开始发行。1954年公债期8年;其余均为10年,分年偿还,到期全部还清本息。
1954年分配我县任务16.9659万元,实购缴款6.4262万元。其中:职工购9404元;农民购3.3562万元;市民购186元;工商界购2.1116万元。该年因遭受特大水灾而未完成任务。
1955年分配任务5.5525万元,实购5.778万元。其中:职工购1.2058万元;农民购3.2614万元;市民购329元;工商界购1.2779万元。
1956年分配任务18.3万元,实购18.6017万元。其中职工购2.1144万元;农民购14.5169万元;市民购726元;工商界购1.8978万元。
1957年分配任务19.91万元,实购22.0989万元。其中:职工购3.87万元;农民购17.4916万元;市民购1689元;工商界购5684元。
1958年分配任务22.89万元,实购31.4546万元。其中:职工购7.1356万元;农民购22.2176万元;市民购2815元;工商界购1.8199万元。
安徽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
安徽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债券面额分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5种,期限5年,分年偿还。
1959年分配任务35万元,实购190223元。其中:职工购16.883万元;市民购367元;工商界购2.1026万元。
1960年分配任务17.1万元,实购17.2646万元。其中:职工购11.9514万元;农民购5.3132万元。
1961年分配任务17万元,因自然灾害严重而调整任务为5.1万元,实购5.2万元,全由职工认购。
国库券
自1981年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1981年国库券主要向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分配发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可适当认购。个人也可自愿认购。年息4厘。面额有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伍百元、壹千元、壹万元、拾万元、壹百万元8种。自发行后第6年起,按发行额分五年作5次偿还本息,每次偿还总额20%。
1982年国库券条例规定与1981年不同之处:年息8%;面额6种,即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百元、壹千元;单位购买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发给国库券;单位购买按总额平均分5年作5次偿还,不抽签。
1983年国库券条例内容与以前不同的有:单位购买的年息4%;个人购买的年息8%;面额分伍元、拾元、伍拾元、壹百元4种。
1984年、1985年国库券条例与1983年同。
1981年分配任务8.8万元,实购9.58万元,全由单位认购。
1982年分配任务109.1507万元,实购112.1954万元。其中:单位购14.8649万元;职工购36.214万元;农民购61.0205万元;其它方面购960元。
1983年分配任务69.32万元,实购70.87万元。其中:单位购8.529万元;职工购28.6955万元;农民购33.6455万元。
1984年分配任务76.82万元,实购74.0855万元。其中:单位购6.7278万元;职工购34.6477万元;农民购32.71百元。
1985年分配任务168.4万元,实购153.6万元。其中:单位购9156万元;职工购37.81万元;农民购99.06万元;其它方面购7.17万元。
第六节 保险
建国前县未开办保险业务。
1951年5月始办理保险。
财产强制保险
1951年开始宣传准备,当月下旬有合作社、土产公司、百货公司、专卖公司等单位办理投保手续。至1957年,财产强制保险投保106个单位,完成保费任务3.8899万元,其中财产强制保险费收入2.5066万元,有32个单位属自愿投保,其保险费率皆按强制险护规定办理。74个强制投保单位承保固定财产164.2万元;物资定期保险4363元;物资流通保险有中百司、中专司、合作社等单位,累计保险费10.1368万元。
运输险(货物运输)
自1951年7月20日签单开办运输险。同年9月在许岭、坝头等地开办运输险。标准:凡属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公营企业及半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与保险公司签订统保合同者,一律给予10%优待。1956年签订预约的单位有合作社,百货公司、粮食局等单位,均按10%优待办理。
运输险每张保单最低保额为5000万元(旧人民币),不足5000万元按5000万元计算。
在部分地区开办了运输工具险。如农场的汽车险及复兴的木排竹筏险,属试办,收效微。
火险
火险分普通火险和自愿火险两种。普通火险最低保额为2000万元(旧人民币);自愿火险最高保额以2000万元为限。
1951年5月30日在新华书店试办普通火险。当年7月1日起,在全县普遍办理普通火险。
1956年上半年有40个单位投保。其中:手工业合作社19个,合作商店21个。
牲畜保险
县主要为耕牛保险。1951年11月中旬,在金碧区王岭乡试办耕牛保险。试点单位耕牛投保197头,评定保额8562万元(旧人民币),按3%收保费256.86万元。
当年分配8000头耕牛投保任务,实际完成8615头。
1953年5月停办牲畜保险。
1982年11月15日,正式恢复保险业务。当年开办企业财产和汽车两个险种,一个多月内完成保费收入1.9393万元。其中企业财产险承保15个单位,保费收入1.5558万元,汽车险承保车辆13部,保费收入3835元。
1983年增办“船舶”、“家庭财产”两个险种。各险种共收入保费127771万元,其中:企业财产险投保单位49个,保费收入5.7540万元;家庭财产投保52户,保费收入710元;汽车险承保车辆256部,保费收入6.8339万元;船舶险承保船舶22艘,保险费收入1180元。
1983年各项理赔支出2.1858万元。其中:企业财产险赔款6起,赔款1.5709万元;汽车险赔款7起,赔款6149元。
1984年各险种保费收入20.1573万元。其中:企业财产险承保单位138个;保费收入11.4394万元,家庭财产险投保194户,保费收入1.289万元;汽车险承保车辆397部,保费收入7.6566万元,船舶险承保船只168艘,保费收入9324元。
1984年度各险种理赔支出3.2199万元。企业财产出险2起,赔款1265元;家庭财产出险2起,赔款272元;汽车险发生事故60起,赔款2.4347万元;船舶险出事故8起,赔款6329元。
1985年各险种保费收入30.2335万元。其中:企业财产险保费收入13.5846万元;家庭财产险保费收入894.53元;汽车险保费收入12.9347万元;建筑安装险保费收入192.90元;货物运输险保费收入6172.80元。人身险种3项: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费收入8545.00元,公路旅客意外伤害险保费收入1400元,养老金2928.96元。
1985年度各险种理赔支出9.52万元,其中企业财产险赔款1.2076万元;家庭财产险赔款341.52元;汽车险赔款7.85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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