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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志(1990年版)(卷十四 经济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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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志(1990年版)(卷十四 经济管理与监督)  

2012-05-19 21:50:05|  分类: 宿松县志(1990年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卷十四 经济管理与监督
:第一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节 企业管理
  登记核证
  民国时期,宿松县曾颁行《工商注册规则》,要求证卷交易所经纪人和牙商登记并领取执照后方可开业。
  1951年,根据国家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公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应进行登记》的有关规定,对全县工商企业的开业户数、从业人员、资金设备、生产销售、劳资关系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登记,工商企业管理的基础初步形成。
  1962年12月,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坚持各种经济必须服从国家计划和社会主义需要的原则,对工商企业普遍进行清理,按开(开业)、停(停业)、并(网点合并)、转(变经营性质或易业)进行调整,建立《经济户口》并立档管理。
  1979年,县成立“工商企业发证领导小组”,对全县967个工商业户和1604个企业网点,按照有关政策重新进行审定,凡工商企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政府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开业。至1985年,全县获准登记发照营业的工商企业915户,从业人员31804人,固定资产6500万元,流动资金5400万元。
  合同管理
  经济体制改革中,跨区域、跨行业企业逐渐增多,横向经济关系不断发展。1982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正式办理购销、建筑工程、加工承包和运输、供电、仓库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等项经济合同业务。1984年管理县内各类经济合同2.6538万份,金额1062万元,管理外地经济合同78份,145.8万元。1985年5月,县成立“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经济合同中的纠纷,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合同法规的实施。
  商标管理
  1979年,根据国务院颁发《商标管理条例》和省《商标管理试行办法》,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办理商标注册的有:龙井牌宿松粮酒、健群牌蛤蜊油、龙湖牌浆湖、自力牌袜子、松城牌兽药、劲松牌粉笔和墨汁、华阳河牌葡萄糖粉、羚羊牌墨水、江山牌香油、三湖牌罐头、新升牌陶瓷锦砖、新升牌电瓷等。1985年后,乡镇企业发展,涌现一批新产品,商标也随着增加到百余个。
第二节 市场管理
  1968年4月,成立县打击投机倒把指挥部,同年9月改为领导小组,自此县工商局把打击投机倒把作为市场管理的重点。30多年来,在公安局,法院和各区、镇、乡的配合下,抓住各个时期不同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五十年代,少数不法分子套购国家粮食,破坏统购统销,工商部门根据群众举报,认真查处,立足证据,依法处理。1960年至1976年期间,少数不法分子贩卖票证,倒贩耕牛,开地下厂店等,县领导小组和工商局一面宣传省革命委员会“通告”,一面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根据线索认真查处,这期间共查处案件355起,446人,没收和处罚了非法利润8074元,135人并得到行政处理。各区、乡还举办了366期学习班,教育了有投机倒把行为的人。1979年后,一些不法分子,贩运走私物品,倒卖化肥,贩卖金银和珍贵药材。工商部门根据投机倒把活动的变化,调整部署,加强工商企业和集市贸易管理,严励打击走私贩卖活动,尤其是严励打击贩卖金银活动,使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安定。
  自1968年至1984年底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2322件,罚没款21万元,其中集团性案件25个,暴利千元至万元案件66起。
第三节 标准、计量管理
  标准化 1978年,宿松县开始试行“标准化管理”,1980年至1983年,从北京、上海等市收集国家级、部级、省(企业)级产品标准1008个,共16个项目。1984年,对全县29个厂、矿、企业生产的181个产品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执行国家级标准有41个,执行部颁标准有56个,执行省级(企业)标准有65个,19个产品没有制订标准,对未制订标准的产品均予以纠正,补齐手续登记入册。1985年,对全县乡镇企业执行产品标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44个企业中建立标准生产的有28个企业,未建立的16个企业。乡镇企业中检测设备不全,检验人员少,质量不稳定,县主管部门不定期地会同有关单位,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促进产品质量提高。1980年至1985年底,产品抽样检验达191样次,其中水泥11样次,磷肥55样次,农艺1样次,酒41样次,饮料69样次,酱、食油10样次,食品罐头3样次,糕点2样次。
  计量 自民国至解放初期,县一直沿用古制、市制和英制(米)度量衡器具计量。
  1958年,本县试行安徽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省计量暂行管理办法”,县成立计量检定所。1959年,国务院实施《关于统一国家计量制度的命令》,8月,县成立“秤改委员会”,开展“秤制”改革。1960年,废除16两计斤制,统一实行(市制)十进位计斤制。1977年,中医处方用药以克计量。1985年4月,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我县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命令的通知》,同年县试制千克公斤衡器具,并着手实行测量长度、容量、体积、重,统一按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规定的衡器具计量的筹备工作。
第四节 统计
  建国初期,县无专门统计机构,统计工作由县民政科办理。1952年4月成立县计划统计科。1954年11月至1976年8月,经过七次撤、并、分,于1978年10月才成立宿松县统计局至现在,1982年8月新建立县农村抽样调查队,承担农村抽样调查工作任务,与统计局合署办公。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即“一五”时期,统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参与1953年的全县第一次人口普查;1954年私营工业和手工业的普查;1955年私营商业的普查;物资库存普查。开始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初步整理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统计资料,编制第一个五年计划和各年度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即“二五”时期,统计机构系统地整理了建国后十年国民经济发展资料。但这一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各个领域刮起了严重的浮夸风,导致统计数字虚报不实,特别是工农业产量产值的统计分析,给国家和人民带来重大损失,直到“二五”期末对虚报数字才作了纠正。
  “文化大革命”时期,即“三五、四五”时期,统计部门根据县情整理了全县财贸、农业1949~1966年的历史资料,但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统计工作受到严重冲击,机构被撤,人员锐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县统计局积极开展工作,统计工作转轨定向,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历年来除准确、及时、全面地编制年报和定期统计表外,并开展统计分析,反映改革成果和问题,整理“六五”期间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为县委、县政府研究县情提供依据。传递统计信息,为各个部门服务,选定题目,进行专项调查,准确掌握社会经济动态。1985年会同经委开展工业系统普查,为发展工业生产提供了资料。
第二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市场物价
  1918年至1940年,县内城乡私人经营的行店,商品价格由商会下属组织“同业公会”掌握。价格的涨落,主要视市场行情变化而定。“同业公会”建立轮流值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邀集同业各店,交流信息,评定价格,并通知各家商店共同遵守,唯布业价格,由买卖双方面定,不作统一规定。
  1943年至1944年间,县内物资供应因战事频繁而十分紧缺,为了控制物价上涨,民国县政府设立了物价评议委员会,由县长兼主任委员,县评议会职责是评议、制定、公布、监督物价,并对物价、工资、运价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1943年3月,安徽省颁发的《加强粮价管制实施办法》规定:“除沦陷区或情况特殊县准缓实施外,其余均应对稻谷、大米、小麦、面粉实施限价,价格由各县议订后报省政府核定公布实施,每隔3个月改订一次,非因产销情况发生特殊变化,不得变更”。如:宿松县当时核定之大米限价为每市斤国币75元(旧币)。
  抗日战争爆发不久,长江被封锁,食盐供给困难,城乡居民吃盐主要从桐城青草塥等地购入,交通不便,全靠土车推运,盐价昂贵,一日三涨。1940年食盐每斤平均价8200元(旧币),最高盐价竟要一元银元购一市斤,或以斗米换得斤盐。当时,民间很多地方用土硝炼盐,可见缺盐之苦。抗战胜利后,盐价趋于平稳。1946年,一元银元可购食盐6.5斤至7斤。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重视物价工作,成立工商科兼管物价管理与监督。但当时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民生产的农、副、土、特产品,除按规定,每年以计划价格向国家交售部分外,还有相当数量进入集市,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价格,自由交换,在正常情况下,这种集市价格,总是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上下浮动。
  1959~1961年,连年歉收,商品供应紧张,集市价格急剧上涨。1961年9月,县集市大米每市斤销价1.2元,高于当时国营零售牌价11倍,菜籽油每市斤5元,猪肉每市斤4元,均高于牌价5倍以上;鲜蛋每市斤3元,鸡蛋每个0.2元。政府及时采取一系列发展生产、稳定市场的措施,情况逐步好转,1963年集市价格基本恢复正常。
  1985年,按国家规定,县生猪、木材等农产品,取消统派购制度,价格由国家统一管理的改为指导性价格,实行这一改革的初期集市价格短期内呈上涨趋势,猪肉最高市价每斤1.5元,鸡蛋每个0.13元,鲭鲤鱼最高价每斤1.8元,价格的放开促进了生产的发展,集市价格随着上市物资数量多寡,有升有降。
  宿松县位于皖、鄂、赣三省结合部,湖北在省界一侧芭茅街、檀果树岭、柳林、亭前、独山、刘佐等地设有综合性的收购供应门市部,宿松本县在两县接壤的柳坪、铜铃。松梅、洪岭、佐坝及与江西相对的套口、汇口、复兴、程营等地设有相应的商业网点,毗邻各点因行政归属不同,常有部份商品价格水平高低不一,如:1966年黄豆收购价,县每担14.5元,江西省彭泽县每担16.5~16.9元,湖口15元。表纸收购价,甲级中炕本县每担27.50元,黄梅每担33.70元。五级毛竹本县收购价每根0.75元,黄梅每根1.25元,蕲春每根0.9元。1973年11月,县商业局对边区价格调查结果,发现与邻县不衔接的商品价格有163种,计444个价格,其中邻区高于宿松县的有133种,计346个价格。县内高于邻区的有30种,计98个价格。1978年5月,县供销社调查边区价格时,发现双方不衔接的仍有163种,计519个价格,从而,导致县复兴地区的黄豆、陈汉地区的毛竹、土纸等物资大量外流。
  为了有利于促进商品的正常、合理流通,早在50年代,皖、鄂、赣三省就建立了边区价格协商衔接制度,并由毗邻各方的有关地县组成价格协作小组,定期轮流召集和主持边区价格衔接会议。1957年下半年,首次边区价格会议在九江市召开,宿松县计委、粮食、商业、供销等部门派员参加会议。1962年4月,边区价格会议又在安庆市召开,在这次会议上,宿松县与湖北黄梅、蕲春二县协商衔接了5个毗邻点,40个品种,计150个多个价格及物资奖售标准。1972年12月,三省边区价格衔接会议在湖北省黄岗地区举行,这次又衔接了44个品种,共127个价格,此后,边界地区价格会议还开过多次,但规模较小,收效甚微。
第二节 商品定价
  全国财政经济开始统一后,物价管理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内物价管理委员会及其物价科,主要是根据国家物价政策,综合县内各企业之间商品价格的衔接和控制既定的物价水平,禁止随意升价、降价、哄抬物价等。此外,根据各个时期国家的物价政策,县内对部份产品有定价权
  1、农产品收购价,全部由省物价或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安排下达(少数品种由地区安排)。
  2、农产品销售价:①粮食、油料、棉花、菸叶、麻类、茶叶、生猪、鲜蛋、水产品、木材、毛竹等一、二类物资及部份三类物资按省下达的价格执行。②一般三类农副土特产品,在县内收购后就地销售的,其销售价=收购价×(1+购销差率);从外地购进或从本县产地调往销地的批发价=(产地或中转地购进价+运杂费)×(1+综合差率);其零售价=批发价×(1+批零差率)。
  3、农药、化肥按省制订的全省统一零售价执行。
  4、农机产品,销售价=出厂价或(调拨价)×(1+销售调拨费率)。
  5、百货、文化、五金、交电、棉纺织品、糖、烟、酒等日用工业消费品,县内主要从产地或中转地购进,市场销价按以下公式制订:
  批发价=产地或进货地批发价×(1+地区差率),
  零售价=当地批发价×(1+批零差率)。
  6、物资部门经营的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化工产品、建筑材料,其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制订:
  批发价=(进价+运杂费)×(1+综合差率)
  零售价=批发价×(1+批零差率)
  7、饮食业实行统一综合毛利率及分类计价办法;
  饮食零售价=成本×(1+毛利率)。
  8、各种收费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管理的由哪一级制订。
  9、产地工业品的出厂价,由物价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成本后,再按管理权限规定,审批或转报,出厂价一般按以下公式汁算:
  出厂价=
  上述各计价公式中的购、销差率、综合差率、地区差率、批零差率、物资综合费率、饮食毛利率及运杂费等均由业务主管部门制订。
第三节 调价
  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按质论价,分等计价,薄利多销,保持合理的品种比价,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等办法,是制订和调整价格的基本政策。
  农产品价格 县粮油价格经历了由低到高的逐步演变过程。
  1953年,稻米购价在每百市斤510元至650元(旧币)之间波动,年底,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价格保持稳定。1961年,全面调整了粮食统购价,按籼稻等9个品种计算,县统购价平均提高33.7%。1966年,进一步缩小地区差价,农村粮价提至与同县县城持平,统购价又提高16.34%。1979年,从夏粮上市时起,粮食统购价再次提高21.32%,在提高粮食统购价的同时,为鼓励农民增产和交纳商品粮,从1960年开始对粮食收购实行加价奖励办法(即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向国家交纳的公余粮,按人口平均,超过200斤的部份,加价10%)。1965年规定,按人平均超过100斤的加价12%;1965年至1971年,籼稻、小麦、绿豆等加价30%,其它品种加价20%~25%;1972年起,不分品种,统一加价30%;1979年开始加价幅度扩大到50%;1985年,粮食超购加价办法取消,改按比例价收购。
  食用油脂油料的收购价格,除个别调整外,有三次大的变动。1961年,油菜籽、花生果、芝麻分别提高15.6%、45%和39.1%;1971年,又分别提高21.7%、41.2%和31.39%;1979年再次分别提价28.6%、25.9%和16%。对油脂油料的收购也同样实行加价奖励。1971年,除棉籽、棉油加价10%外,其余一律加价20%;1972年不分品种统一加价30%;1979年加价幅度扩大到50%。
  1958年下半年,九二米销售价每百斤9.6元,1965年调整为11.6元,1966年再次调整为13.90元。城镇人口定量供应的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1961年和1964年先后进行两次大的调整,以后价格一直保持稳定。
  棉花及二、三类农副产品收购价,60年代初期进行过一次全面调整。1961年,县生猪、鲜蛋购价分别提高31.1%和37.7%,鲜鱼提高60%以上,1963年和1964年,皮棉和茶叶分别提高8.3%和20.5%。1979年,农副产品收购价又一次进行大范围、大幅度的调整。粮棉等18种农副产品价格全部上调,县生猪、鲜蛋分别提高29.5%和29.9%,鲜鱼提高24%至27%,皮棉和茶叶分别提高15.2%和17.6%。
  工业产品价格 工业品销售价格,宿松县有两次大变动。第一次是1965年到1966年,石油、煤炭、棉布、胶鞋、铝锅、肥皂、白酒、自行车、手表等主要商品价格都进行了调整。第二次是1981年至1982年。1981年全面提高烟、酒销售价,同时涤棉布的销价降低10%至16%;1982年底,涤棉布再次降价20%至30%,纯棉布海米提价0.24元至0.36元,同年,还降低了钟表、布胶鞋、彩电、电风扇等价格,提高了三种内衣、床单、毛巾等价格。这一年价格的调整范围,占全部消费品额的四分之一。
  特殊情况下的物价政策 1960年至1962年,国家经济处于困难时期,出现物价上涨,根据国家规定,冻结了粮食、棉布、食盐、煤炭等18类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并对自行车、钟表、食糖、白酒、糕点、糖果等部份商品实行限量平价供应(自行车、钟表全部高价),限量以外,实行高价销售,回笼货币,稳定市场和物价。
  1962年5月,县高价自行车(沪产永久28型)每部销售650元,当年8月份即降价为310元;1963年上半年白糖每斤销价3元,1964年9月降为1.60元;1963年初,糖果每斤销价2.80元,年末降为2.40元。
  在提高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时,不使职工生活水平下降,国家规定,实行价格补贴。1965年,提高鱼、肉、蛋等8种副食品销价时,每月发给每个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
  国家在提高某些农产品统购价格时,销售价未作相应的调整,出现购价大于销价的情况,少数工业品、原材料价格上涨,为了照顾农民的利益,出厂价暂不调价,造成出厂价低于成本,企业由于以上情况发生的亏损均被视为政策性亏损,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对企业实行补贴,补贴的品种有按计划定量供应的粮食、食油、棉花、民用煤及县产磷肥、脱粒机等。
  1978年底,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价格管理权限逐步放宽。1982年至1983年,先后有490多种属于国家管理的三类小商品价格下放企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本身的情况自行制订和调整价格。1983年,县水产品、菜牛、毛竹,退出计划价格,实行议价购销。1985年,县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派购制度,改按合同定购,定购内粮价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定购内棉价按“正四六”比例计价,定购以外的部份,允许进入集市,以自由价格成交。同年,生猪、木材、茶叶实行指导性价格,麻类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正四六”比例计价即:四成按原超购价,六成按原统购价。有关部门或企业可在指导性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参考市场行情,对购、销价格作适当调整,上下浮动。
第四节 物价监督
  县物价监督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国家监督,县物价检查所经常配合工商、计量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各企业、事业单位价格和收费进行监督;二是社会监督,1981年,本县从社会聘请义务物价检查员20人,参与县市场物价监督工作;三是企、事业内部监督(即由各企、事业单位的物价员对本单位的门市部、店铺、柜组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监督)。
  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价格检查主要采取审价方式,一般以业务主管部门为主,组织人员对下属企业或企业之间的商品价格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和互查。
  1963年9月,县供销社在县物委的配合下,对陈汉区供销社下属的9个门市部、3个收购组、一个加工坊的1098种价格,进行审查,发现差错价格378种,占被审商品的34.4%。这次审价是本县最早的审价实践。
  1964年,审价工作在商业、供销、粮食、轻工四个系统全面展开,被审单位76个,被审商品1051种,发现差错727种,占被审商品总数的17%,从此,审价工作成为价格管理的重要环节。
  1980年以后,国家逐年扩大了企业管理价格的权限,长期以来,在价格上管理过紧过死的规定逐步宽松,但近年来由于管理不严,一些企业价格纪律、制度松驰,审价工作开展甚少,造成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歪风逐渐滋长。为维护国家、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最近每年都开展了多次不定期的市场物价大检查。
  1983年7、8月间,根据国务院和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通知精神,县物价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关市场的钢材、生铁、水泥、煤炭、木材5种生产资料价格进行了自查和重点抽查发现:县煤炭局将计划外供应的无烟煤饼,由每吨销价47元提高到51.15元;县物资局将国家调拨价购进的钢材加价10%至20%供应用户,计多收款7333元;县磷肥厂将每吨磷肥提价5元出售。上述违纪问题,经报请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非法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财政。至于克扣斤两、短尺少码、降低质量等变相涨价现象,在多次检查中,都作了纠正和处理。
  宿松县主要农副土特产品若干年度收购牌价表
  宿松县城关市场若干年度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牌价表
  宿松县城关市场若干年度粮食、油料收购牌价表
  宿松县若干年度地产工业品厂、销价格表
  宿松县主要农产品与工业品交换比价
  宿松县城关市场若干年度日用品工业品零售牌价表
  宿松县城关市场集市贸易价格
第三章 审计
第三章 审计
  建国后,在长达34年时间内,宿松县没有单独设立审计机关,1984年3月宿松县审计局建立,为我县审计工作之始。对全县行政事业77个单位施行分级、分期审计制度,176个单位与企业施行定期内审和重点查处。1984年至1986年内审查处有问题金额137.93万元,其中违纪金额89.06万元,帐务差错48.87万元,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达55.25万元。1986年,配合县纪委、县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等有关部门,重点查处了石油公司、磷肥厂、煤炭局、工商局四个经济大要案。该四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79.13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8.82万元,有关人员均受到党纪、政纪与法纪处理。
  宿松县出现的违纪金额数字巨大,主要问题是滥发奖金、截留上交款和私借挪用等。这些问题,建国以来,国家均制有法规、条例和准则,全县多数单位执行较好。1984年前这些违纪问题出现也较少。1984年后,有些单位的领导人钻改革、开放的空子,利用手中的权力,慷国家之慨,损公肥私。审计工作开展后,兼之整顿经济秩序,经济违纪现象有所收敛。
经济管理与监督
二级目录:第一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节 企业管理
  登记核证
  民国时期,宿松县曾颁行《工商注册规则》,要求证卷交易所经纪人和牙商登记并领取执照后方可开业。
  1951年,根据国家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公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应进行登记》的有关规定,对全县工商企业的开业户数、从业人员、资金设备、生产销售、劳资关系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登记,工商企业管理的基础初步形成。
  1962年12月,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坚持各种经济必须服从国家计划和社会主义需要的原则,对工商企业普遍进行清理,按开(开业)、停(停业)、并(网点合并)、转(变经营性质或易业)进行调整,建立《经济户口》并立档管理。
  1979年,县成立“工商企业发证领导小组”,对全县967个工商业户和1604个企业网点,按照有关政策重新进行审定,凡工商企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政府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开业。至1985年,全县获准登记发照营业的工商企业915户,从业人员31804人,固定资产6500万元,流动资金5400万元。
  合同管理
  经济体制改革中,跨区域、跨行业企业逐渐增多,横向经济关系不断发展。1982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正式办理购销、建筑工程、加工承包和运输、供电、仓库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等项经济合同业务。1984年管理县内各类经济合同2.6538万份,金额1062万元,管理外地经济合同78份,145.8万元。1985年5月,县成立“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经济合同中的纠纷,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合同法规的实施。
  商标管理
  1979年,根据国务院颁发《商标管理条例》和省《商标管理试行办法》,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办理商标注册的有:龙井牌宿松粮酒、健群牌蛤蜊油、龙湖牌浆湖、自力牌袜子、松城牌兽药、劲松牌粉笔和墨汁、华阳河牌葡萄糖粉、羚羊牌墨水、江山牌香油、三湖牌罐头、新升牌陶瓷锦砖、新升牌电瓷等。1985年后,乡镇企业发展,涌现一批新产品,商标也随着增加到百余个。
第二节 市场管理
  1968年4月,成立县打击投机倒把指挥部,同年9月改为领导小组,自此县工商局把打击投机倒把作为市场管理的重点。30多年来,在公安局,法院和各区、镇、乡的配合下,抓住各个时期不同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五十年代,少数不法分子套购国家粮食,破坏统购统销,工商部门根据群众举报,认真查处,立足证据,依法处理。1960年至1976年期间,少数不法分子贩卖票证,倒贩耕牛,开地下厂店等,县领导小组和工商局一面宣传省革命委员会“通告”,一面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根据线索认真查处,这期间共查处案件355起,446人,没收和处罚了非法利润8074元,135人并得到行政处理。各区、乡还举办了366期学习班,教育了有投机倒把行为的人。1979年后,一些不法分子,贩运走私物品,倒卖化肥,贩卖金银和珍贵药材。工商部门根据投机倒把活动的变化,调整部署,加强工商企业和集市贸易管理,严励打击走私贩卖活动,尤其是严励打击贩卖金银活动,使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安定。
  自1968年至1984年底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2322件,罚没款21万元,其中集团性案件25个,暴利千元至万元案件66起。
第三节 标准、计量管理
  标准化 1978年,宿松县开始试行“标准化管理”,1980年至1983年,从北京、上海等市收集国家级、部级、省(企业)级产品标准1008个,共16个项目。1984年,对全县29个厂、矿、企业生产的181个产品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执行国家级标准有41个,执行部颁标准有56个,执行省级(企业)标准有65个,19个产品没有制订标准,对未制订标准的产品均予以纠正,补齐手续登记入册。1985年,对全县乡镇企业执行产品标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44个企业中建立标准生产的有28个企业,未建立的16个企业。乡镇企业中检测设备不全,检验人员少,质量不稳定,县主管部门不定期地会同有关单位,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促进产品质量提高。1980年至1985年底,产品抽样检验达191样次,其中水泥11样次,磷肥55样次,农艺1样次,酒41样次,饮料69样次,酱、食油10样次,食品罐头3样次,糕点2样次。
  计量 自民国至解放初期,县一直沿用古制、市制和英制(米)度量衡器具计量。
  1958年,本县试行安徽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省计量暂行管理办法”,县成立计量检定所。1959年,国务院实施《关于统一国家计量制度的命令》,8月,县成立“秤改委员会”,开展“秤制”改革。1960年,废除16两计斤制,统一实行(市制)十进位计斤制。1977年,中医处方用药以克计量。1985年4月,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我县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命令的通知》,同年县试制千克公斤衡器具,并着手实行测量长度、容量、体积、重,统一按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规定的衡器具计量的筹备工作。
第四节 统计
  建国初期,县无专门统计机构,统计工作由县民政科办理。1952年4月成立县计划统计科。1954年11月至1976年8月,经过七次撤、并、分,于1978年10月才成立宿松县统计局至现在,1982年8月新建立县农村抽样调查队,承担农村抽样调查工作任务,与统计局合署办公。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即“一五”时期,统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参与1953年的全县第一次人口普查;1954年私营工业和手工业的普查;1955年私营商业的普查;物资库存普查。开始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初步整理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统计资料,编制第一个五年计划和各年度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即“二五”时期,统计机构系统地整理了建国后十年国民经济发展资料。但这一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各个领域刮起了严重的浮夸风,导致统计数字虚报不实,特别是工农业产量产值的统计分析,给国家和人民带来重大损失,直到“二五”期末对虚报数字才作了纠正。
  “文化大革命”时期,即“三五、四五”时期,统计部门根据县情整理了全县财贸、农业1949~1966年的历史资料,但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统计工作受到严重冲击,机构被撤,人员锐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县统计局积极开展工作,统计工作转轨定向,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历年来除准确、及时、全面地编制年报和定期统计表外,并开展统计分析,反映改革成果和问题,整理“六五”期间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为县委、县政府研究县情提供依据。传递统计信息,为各个部门服务,选定题目,进行专项调查,准确掌握社会经济动态。1985年会同经委开展工业系统普查,为发展工业生产提供了资料。
第二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市场物价
  1918年至1940年,县内城乡私人经营的行店,商品价格由商会下属组织“同业公会”掌握。价格的涨落,主要视市场行情变化而定。“同业公会”建立轮流值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邀集同业各店,交流信息,评定价格,并通知各家商店共同遵守,唯布业价格,由买卖双方面定,不作统一规定。
  1943年至1944年间,县内物资供应因战事频繁而十分紧缺,为了控制物价上涨,民国县政府设立了物价评议委员会,由县长兼主任委员,县评议会职责是评议、制定、公布、监督物价,并对物价、工资、运价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1943年3月,安徽省颁发的《加强粮价管制实施办法》规定:“除沦陷区或情况特殊县准缓实施外,其余均应对稻谷、大米、小麦、面粉实施限价,价格由各县议订后报省政府核定公布实施,每隔3个月改订一次,非因产销情况发生特殊变化,不得变更”。如:宿松县当时核定之大米限价为每市斤国币75元(旧币)。
  抗日战争爆发不久,长江被封锁,食盐供给困难,城乡居民吃盐主要从桐城青草塥等地购入,交通不便,全靠土车推运,盐价昂贵,一日三涨。1940年食盐每斤平均价8200元(旧币),最高盐价竟要一元银元购一市斤,或以斗米换得斤盐。当时,民间很多地方用土硝炼盐,可见缺盐之苦。抗战胜利后,盐价趋于平稳。1946年,一元银元可购食盐6.5斤至7斤。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重视物价工作,成立工商科兼管物价管理与监督。但当时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民生产的农、副、土、特产品,除按规定,每年以计划价格向国家交售部分外,还有相当数量进入集市,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价格,自由交换,在正常情况下,这种集市价格,总是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上下浮动。
  1959~1961年,连年歉收,商品供应紧张,集市价格急剧上涨。1961年9月,县集市大米每市斤销价1.2元,高于当时国营零售牌价11倍,菜籽油每市斤5元,猪肉每市斤4元,均高于牌价5倍以上;鲜蛋每市斤3元,鸡蛋每个0.2元。政府及时采取一系列发展生产、稳定市场的措施,情况逐步好转,1963年集市价格基本恢复正常。
  1985年,按国家规定,县生猪、木材等农产品,取消统派购制度,价格由国家统一管理的改为指导性价格,实行这一改革的初期集市价格短期内呈上涨趋势,猪肉最高市价每斤1.5元,鸡蛋每个0.13元,鲭鲤鱼最高价每斤1.8元,价格的放开促进了生产的发展,集市价格随着上市物资数量多寡,有升有降。
  宿松县位于皖、鄂、赣三省结合部,湖北在省界一侧芭茅街、檀果树岭、柳林、亭前、独山、刘佐等地设有综合性的收购供应门市部,宿松本县在两县接壤的柳坪、铜铃。松梅、洪岭、佐坝及与江西相对的套口、汇口、复兴、程营等地设有相应的商业网点,毗邻各点因行政归属不同,常有部份商品价格水平高低不一,如:1966年黄豆收购价,县每担14.5元,江西省彭泽县每担16.5~16.9元,湖口15元。表纸收购价,甲级中炕本县每担27.50元,黄梅每担33.70元。五级毛竹本县收购价每根0.75元,黄梅每根1.25元,蕲春每根0.9元。1973年11月,县商业局对边区价格调查结果,发现与邻县不衔接的商品价格有163种,计444个价格,其中邻区高于宿松县的有133种,计346个价格。县内高于邻区的有30种,计98个价格。1978年5月,县供销社调查边区价格时,发现双方不衔接的仍有163种,计519个价格,从而,导致县复兴地区的黄豆、陈汉地区的毛竹、土纸等物资大量外流。
  为了有利于促进商品的正常、合理流通,早在50年代,皖、鄂、赣三省就建立了边区价格协商衔接制度,并由毗邻各方的有关地县组成价格协作小组,定期轮流召集和主持边区价格衔接会议。1957年下半年,首次边区价格会议在九江市召开,宿松县计委、粮食、商业、供销等部门派员参加会议。1962年4月,边区价格会议又在安庆市召开,在这次会议上,宿松县与湖北黄梅、蕲春二县协商衔接了5个毗邻点,40个品种,计150个多个价格及物资奖售标准。1972年12月,三省边区价格衔接会议在湖北省黄岗地区举行,这次又衔接了44个品种,共127个价格,此后,边界地区价格会议还开过多次,但规模较小,收效甚微。
第二节 商品定价
  全国财政经济开始统一后,物价管理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内物价管理委员会及其物价科,主要是根据国家物价政策,综合县内各企业之间商品价格的衔接和控制既定的物价水平,禁止随意升价、降价、哄抬物价等。此外,根据各个时期国家的物价政策,县内对部份产品有定价权。
  1、农产品收购价,全部由省物价或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安排下达(少数品种由地区安排)。
  2、农产品销售价:①粮食、油料、棉花、菸叶、麻类、茶叶、生猪、鲜蛋、水产品、木材、毛竹等一、二类物资及部份三类物资按省下达的价格执行。②一般三类农副土特产品,在县内收购后就地销售的,其销售价=收购价×(1+购销差率);从外地购进或从本县产地调往销地的批发价=(产地或中转地购进价+运杂费)×(1+综合差率);其零售价=批发价×(1+批零差率)。
  3、农药、化肥按省制订的全省统一零售价执行。
  4、农机产品,销售价=出厂价或(调拨价)×(1+销售调拨费率)。
  5、百货、文化、五金、交电、棉纺织品、糖、烟、酒等日用工业消费品,县内主要从产地或中转地购进,市场销价按以下公式制订:
  批发价=产地或进货地批发价×(1+地区差率),
  零售价=当地批发价×(1+批零差率)。
  6、物资部门经营的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化工产品、建筑材料,其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制订:
  批发价=(进价+运杂费)×(1+综合差率)
  零售价=批发价×(1+批零差率)
  7、饮食业实行统一综合毛利率及分类计价办法;
  饮食零售价=成本×(1+毛利率)。
  8、各种收费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管理的由哪一级制订。
  9、产地工业品的出厂价,由物价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成本后,再按管理权限规定,审批或转报,出厂价一般按以下公式汁算:
  出厂价=
  上述各计价公式中的购、销差率、综合差率、地区差率、批零差率、物资综合费率、饮食毛利率及运杂费等均由业务主管部门制订。
第三节 调价
  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按质论价,分等计价,薄利多销,保持合理的品种比价,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等办法,是制订和调整价格的基本政策。
  农产品价格 县粮油价格经历了由低到高的逐步演变过程。
  1953年,稻米购价在每百市斤510元至650元(旧币)之间波动,年底,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价格保持稳定。1961年,全面调整了粮食统购价,按籼稻等9个品种计算,县统购价平均提高33.7%。1966年,进一步缩小地区差价,农村粮价提至与同县县城持平,统购价又提高16.34%。1979年,从夏粮上市时起,粮食统购价再次提高21.32%,在提高粮食统购价的同时,为鼓励农民增产和交纳商品粮,从1960年开始对粮食收购实行加价奖励办法(即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向国家交纳的公余粮,按人口平均,超过200斤的部份,加价10%)。1965年规定,按人平均超过100斤的加价12%;1965年至1971年,籼稻、小麦、绿豆等加价30%,其它品种加价20%~25%;1972年起,不分品种,统一加价30%;1979年开始加价幅度扩大到50%;1985年,粮食超购加价办法取消,改按比例价收购。
  食用油脂油料的收购价格,除个别调整外,有三次大的变动。1961年,油菜籽、花生果、芝麻分别提高15.6%、45%和39.1%;1971年,又分别提高21.7%、41.2%和31.39%;1979年再次分别提价28.6%、25.9%和16%。对油脂油料的收购也同样实行加价奖励。1971年,除棉籽、棉油加价10%外,其余一律加价20%;1972年不分品种统一加价30%;1979年加价幅度扩大到50%。
  1958年下半年,九二米销售价每百斤9.6元,1965年调整为11.6元,1966年再次调整为13.90元。城镇人口定量供应的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1961年和1964年先后进行两次大的调整,以后价格一直保持稳定。
  棉花及二、三类农副产品收购价,60年代初期进行过一次全面调整。1961年,县生猪、鲜蛋购价分别提高31.1%和37.7%,鲜鱼提高60%以上,1963年和1964年,皮棉和茶叶分别提高8.3%和20.5%。1979年,农副产品收购价又一次进行大范围、大幅度的调整。粮棉等18种农副产品价格全部上调,县生猪、鲜蛋分别提高29.5%和29.9%,鲜鱼提高24%至27%,皮棉和茶叶分别提高15.2%和17.6%。
  工业产品价格 工业品销售价格,宿松县有两次大变动。第一次是1965年到1966年,石油、煤炭、棉布、胶鞋、铝锅、肥皂、白酒、自行车、手表等主要商品价格都进行了调整。第二次是1981年至1982年。1981年全面提高烟、酒销售价,同时涤棉布的销价降低10%至16%;1982年底,涤棉布再次降价20%至30%,纯棉布海米提价0.24元至0.36元,同年,还降低了钟表、布胶鞋、彩电、电风扇等价格,提高了三种内衣、床单、毛巾等价格。这一年价格的调整范围,占全部消费品额的四分之一。
  特殊情况下的物价政策 1960年至1962年,国家经济处于困难时期,出现物价上涨,根据国家规定,冻结了粮食、棉布、食盐、煤炭等18类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并对自行车、钟表、食糖、白酒、糕点、糖果等部份商品实行限量平价供应(自行车、钟表全部高价),限量以外,实行高价销售,回笼货币,稳定市场和物价。
  1962年5月,县高价自行车(沪产永久28型)每部销售650元,当年8月份即降价为310元;1963年上半年白糖每斤销价3元,1964年9月降为1.60元;1963年初,糖果每斤销价2.80元,年末降为2.40元。
  在提高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时,不使职工生活水平下降,国家规定,实行价格补贴。1965年,提高鱼、肉、蛋等8种副食品销价时,每月发给每个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
  国家在提高某些农产品统购价格时,销售价未作相应的调整,出现购价大于销价的情况,少数工业品、原材料价格上涨,为了照顾农民的利益,出厂价暂不调价,造成出厂价低于成本,企业由于以上情况发生的亏损均被视为政策性亏损,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对企业实行补贴,补贴的品种有按计划定量供应的粮食、食油、棉花、民用煤及县产磷肥、脱粒机等。
  1978年底,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价格管理权限逐步放宽。1982年至1983年,先后有490多种属于国家管理的三类小商品价格下放企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本身的情况自行制订和调整价格。1983年,县水产品、菜牛、毛竹,退出计划价格,实行议价购销。1985年,县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派购制度,改按合同定购,定购内粮价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定购内棉价按“正四六”比例计价,定购以外的部份,允许进入集市,以自由价格成交。同年,生猪、木材、茶叶实行指导性价格,麻类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正四六”比例计价即:四成按原超购价,六成按原统购价。有关部门或企业可在指导性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参考市场行情,对购、销价格作适当调整,上下浮动。
第四节 物价监督
  县物价监督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国家监督,县物价检查所经常配合工商、计量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各企业、事业单位价格和收费进行监督;二是社会监督,1981年,本县从社会聘请义务物价检查员20人,参与县市场物价监督工作;三是企、事业内部监督(即由各企、事业单位的物价员对本单位的门市部、店铺、柜组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监督)。
  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价格检查主要采取审价方式,一般以业务主管部门为主,组织人员对下属企业或企业之间的商品价格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和互查。
  1963年9月,县供销社在县物委的配合下,对陈汉区供销社下属的9个门市部、3个收购组、一个加工坊的1098种价格,进行审查,发现差错价格378种,占被审商品的34.4%。这次审价是本县最早的审价实践。
  1964年,审价工作在商业、供销、粮食、轻工四个系统全面展开,被审单位76个,被审商品1051种,发现差错727种,占被审商品总数的17%,从此,审价工作成为价格管理的重要环节。
  1980年以后,国家逐年扩大了企业管理价格的权限,长期以来,在价格上管理过紧过死的规定逐步宽松,但近年来由于管理不严,一些企业价格纪律、制度松驰,审价工作开展甚少,造成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歪风逐渐滋长。为维护国家、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最近每年都开展了多次不定期的市场物价大检查。
  1983年7、8月间,根据国务院和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通知精神,县物价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关市场的钢材、生铁、水泥、煤炭、木材5种生产资料价格进行了自查和重点抽查发现:县煤炭局将计划外供应的无烟煤饼,由每吨销价47元提高到51.15元;县物资局将国家调拨价购进的钢材加价10%至20%供应用户,计多收款7333元;县磷肥厂将每吨磷肥提价5元出售。上述违纪问题,经报请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非法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财政。至于克扣斤两、短尺少码、降低质量等变相涨价现象,在多次检查中,都作了纠正和处理。
  宿松县主要农副土特产品若干年度收购牌价表
  宿松县城关市场若干年度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牌价表
  宿松县城关市场若干年度粮食、油料收购牌价表
  宿松县若干年度地产工业品厂、销价格表
  宿松县主要农产品与工业品交换比价
  宿松县城关市场若干年度日用品工业品零售牌价表
  宿松县城关市场集市贸易价格
第三章 审计
  建国后,在长达34年时间内,宿松县没有单独设立审计机关,1984年3月宿松县审计局建立,为我县审计工作之始。对全县行政事业77个单位施行分级、分期审计制度,176个单位与企业施行定期内审和重点查处。1984年至1986年内审查处有问题金额137.93万元,其中违纪金额89.06万元,帐务差错48.87万元,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达55.25万元。1986年,配合县纪委、县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等有关部门,重点查处了石油公司、磷肥厂、煤炭局、工商局四个经济大要案。该四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79.13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8.82万元,有关人员均受到党纪、政纪与法纪处理。
  宿松县出现的违纪金额数字巨大,主要问题是滥发奖金、截留上交款和私借挪用等。这些问题,建国以来,国家均制有法规、条例和准则,全县多数单位执行较好。1984年前这些违纪问题出现也较少。1984年后,有些单位的领导人钻改革、开放的空子,利用手中的权力,慷国家之慨,损公肥私。审计工作开展后,兼之整顿经济秩序,经济违纪现象有所收敛。
本文由宿松新世纪论坛编辑采集整理,原载《宿松古今纵览》博客,未经作者许可,严禁转载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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