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边乡镇 进入微博 微信抖音

宿松世纪网

宿松县志(1990年版)(卷三)

[复制链接]

2012-7-15 19:36 8711 0

论坛编辑 发表于 2012-7-15 19:36 |阅读模式

论坛编辑 1#

2012-7-15 19:36

宿松县志(1990年版)(卷三)  

2012-05-19 21:21:00|  分类: 宿松县志(1990年 |   



宿松县志(1990年版)(卷三 人口)

卷三 人口
第一章 人口变动
第一节 人口发展
  根据1979——1982年在本县柳溪的戴家嘴、隘口的野人湾和程岭的黄鳝嘴等地,发掘出新石器时代遗址和文物的证实。早在四千多年前,这里就是祖先开疆拓土和生聚繁衍的地方。
  明代以前,宿松县人口无史可考。至明朝初年始有明文记载。
  明:洪武十年(1377年)为41480人;二十四年为78844人;永乐十年(1412年)为90430人;宣德七年(1432年)为99644人;成化十八年(1482年)为98520人;弘治十六年(1503年)为98715人。
  清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为10270人;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为391731人;嘉庆六年(1801年)为401128人;道光元年(1821年)为301521人;咸丰元年(1851年)为233150人;同治八年(1869年)为178682人;宣统三年(1911年)为305618人。
  民国八年(1919年)为309814人;三十三年(1944年)为345229人,其间人口净增51415人。每年平均净增1318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人口发展较快。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三年困难时期;人口锐减。1962年后,人口逐年增长,60年代末、70年代初出现生育高峰,1969年人口净增率达39.3‰。70年代后期,国家采取有力措施,育龄夫妇普遍实行计划生育。县人口自然增长率基本得到控制。
  几个代表年份人口情况表
第二节 人口密度
  民国八年(1919年)全县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31人。1964年人口普查统计每平方公里为180人。1982年第3次人口普查每平方公里为269人。城关镇密度为最大,每平方公里为909人;山区密度最小,朱湾乡每平方公里为149人;洲地汇口乡每平方公里为460人;沿湖地带的九姑乡每平方公里为523人。
  全县各乡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如下(人/km2):
第二章 户口变动
第一节 自然变动
  户口在明代始有记载。洪武十年(1377年)全县为8322户,永乐十年(1412年)为8135户,宣德七年(1432年)为8911户,成化十八年(1482年)为7063户,弘治十六年(1503年)为7720户,清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为2130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若干年份全县总户数如下
第二节 机械变动
  1958年根据全国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条例》,本县户口委托乡代管,建立了出生、死亡、迁入,迁出4项基本户口管理制度。
  1981~1985年全县户口机械变动情况表
第三章 人口构成
第一节 民族
  宿松县人口,大部分属于汉族居民。根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县有汉族居民64.7553万人(包括华阳河、九城两农场),占总人口的99.95%;其他民族居民300人,占总人口的0.05%。
  少数民族,按族别统计:回族269人,壮族、满族各8人,黎族6人,蒙古族、高山族、苗族各3人。分布地区:城关镇回族22人;复兴镇回族8人,高山族3人;坝头乡壮族3人;洲头乡回族9人;汇口乡回族11人;程营乡回族4人;碎石乡回族2人;长铺乡回族2人,蒙古族1人;乔木乡回族3人;高岭乡回族4人;新兴乡苗族3人,壮族2人,回族1人;梅墩乡回族3人;铜铃乡回族5人;河塌乡回族2人;柳溪乡回族1人;五里乡回族1人;雨岭乡满族1人;马塘乡满族1人;碎石乡满族1人;东洪乡满族2人;华阳河农场回族70人,黎族6人;九成畈农场回族121人,满族3人,壮族3人,蒙古族2人。
第二节 姓氏
  宿松县现有姓氏:
第三节 性别
  根据1964年和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记载,性别构成分为全县总人口的性别比例和分年龄组性比例。
  全县总人口性别比例
  上表说明,男性多于女性,性别构成女性比例略有上升,男性比例略有下降,男性比例下降3.91%。全县男性18年增长52%,女性18年增长57.63%。
  分年龄组性比例(女=100)
  人口性比例。35岁以下比较正常,男性略多于女性;36~55岁人口性比例不正常,形成寡汉比例大,这批人是建国前出生的,由于重男轻女、溺弃女婴和轻视生育女婴的妇女所致。56岁以上人口,男少女多,这属自然现象,在老年中,男性死亡率高于女性。
第四节 年龄
  县人口年龄历代无史料记载。根据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人口的年龄构成如下表:
  各年龄组人口构成表
第五节 文化
  清末,全县只有进土22人,举人27人,贡生6人,官立高等小学堂毕业生54人(社会私设学馆毕业人数不详)。至解放前夕,全县受教育人口为6.2%。
  1949年,全县有在校小学生3146人,1958年增至59347人。1964年全县有大学生615人, 占总人口0.157%;高中生3971人,占总人口1.014%;初中生15995人,占总人口4.084%;文盲半文盲284344人,占总人数72.627%。
  1982年全县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317217人,占总人口的48.96%(其中大学964人,占总人口0.15%;高中19817人,占总人口3.06%;初中77521人,占总人口11.97%;小学218861人,占总人口33.78%),文盲半文盲256345人,占总人口39.5%
  (其中12周岁以上文盲半文盲209872人,包括男46677人,女163195人,占该段人口73.22%)。
第四章 人口控制
第一节 自然生育
  民国时期,宿松县城乡人民普遍是早婚、早育、多生。一般男女在16~18岁都已婚嫁,最小婚龄只有13~14岁。由于贫穷落后缺医少药,婴儿的死亡率高。一般妇女生孩子5~7个,最多达10个以上,一般能成活1~3个,有的全部夭亡。民谚云:“只见娘驮犊(怀孕),不见伢走路”。高出生,高死亡,造成人口增长缓慢。民国八年至三十三年,净增人口35425人,平均每年净增1417人,平均增长率为4.56‰。
  建国后。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人口增长的速度大幅度上升。虽在1957年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因无具体的措施,人口生育仍然是无计划的、盲目的,这种状况一直到1972年。1949年至1972年净增人口140569人,平均每年净增5857人,平均增长率为15.43‰。
  几个代表年份人口自然变动情况
第二节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是长期的、复杂的、艰苦的、细致的工作,自1972年全县普遍开展以来,人口增长基本得到了控制。从1972年至1978年的7年间,只净增人口88460人,净增率21.5‰。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口问题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到了基本国策的高度,因此,1979年至1985年7年间,净增人口46317人,年均净增率为10.16‰。全县已有2455对夫妻领取了《计划生育光荣证》,保证终生只生1个孩子。独生子女领证率占1孩夫妻的18.2%。进入80年代,计划生育工作全党上下一齐抓,形成了经常化,制度化,到1985年出生婴儿为8250人,一孩率达61.77%,二孩率为27.22%,多胎908人,多胎率已降到11.01%。全县已有45个无多胎村。
  节育手术有效的控制人口增长,目前我县实施的节育手术有:
  宫内节育器:安放手术简便,避孕效果较为理想。1985年育龄妇女为88960人,安放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总数为37861人,占全县育龄妇女的48.64%。
  输卵管结扎是一项长期的有效的节育措施。本县采用“输卵管近端包埋”、“双折切断结扎”、“伞端切除”、“银夹法”等4种结扎术。
  输精管结扎痛苦小,恢复较快,手术简便,受术者无需住院。
  人工引、流产主要是对计划外怀孕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手术较为复杂。
  以上节育手术实绩见表:
  控制人口增长,应以避孕为主。1956年宿松县开始宣传、介绍避孕方法,并结合出售“阴茎套”、“子宫帽”。1979年避孕药具全部免费,药具发放是多渠道的,药具有“阴茎套”、“子宫帽”、“复方十八甲”、“探亲片”、“避孕针”、“外用避孕药膜”、“避孕药膏”等10种。仅1985年全县采用避孕药具的夫妇有3251对。
  1981年妇女生育状况  育龄妇女的基本状况 根据100%机器汇总资料,县1982年普查时15~49岁妇女14.4173万人,占总人口22.25%,占女性总数的45.71%。普查时的育龄妇女,出生于1933年至1967年,各年龄的人数大体是:解放前出生的即普查时33岁至49岁的妇女每个年龄2000—4000人;1950年至1958年经济发展,生活安定,人口稳步增长,普查时24岁至32岁妇女,每个年龄为3000——5000人;1959年至1961年三年自然灾害,出生人口急剧下降,普查时21岁至23岁的妇女,每个年龄只有1350—2270人;1962年出生,普查时20岁妇女为5000人;从1963年开始至1976年止,人口出现了持续14年的生育高峰,普查时6岁至19岁女性,每个年龄达8000—11000人,即我县从1983年下半年开始至1996年止,每年将有8000—11000名妇女进入法定婚龄(20岁)生育期。对这场严重的持久的人口挑战,应有准备。
  育龄妇女的生育率和胎次 在14.4173万名育龄妇女中,有生育能力的13.1596万人,占91.28%。1981年末生育小孩1.2577万人。其中,第一胎3748人,占全年生育人数的29.8%,第二胎3178人,占25.2%,第三胎2494人,占19.83%,第四胎1493人,占11.87%,第五胎及其多胎1664人,占13.23%。生3胎以上的5651人,占生育妇女总数的44.9%。这部分妇女按照杜绝3胎的要求,及早采取措施,就可以少生5651个婴儿,县1981年出生率就可由19.61%下降到10.77‰,自然增长率就可以由13.15‰下降到4.31‰。
  从有生育妇女的统计中,还可以看出早婚早育现象比较严重,在15~19岁43926名妇女中,生育第一胎546人,生第二胎61人,生第三胎2人,共计生育609人,早婚早育率达13.86‰。
  生育高峰年龄
  不同年龄的妇女,生育情况有明显的差别,从统计表可以明显看出育龄妇女从20岁至34岁为旺盛生育期,这个年龄段妇女生育量占总生育量的87.06%,而25岁至29岁为妇女生育高峰年龄,这5个年龄妇女生育量占全部育龄妇女总生育量的44.25%,这部份妇女生育率高达267.66‰,即每千名25岁至29岁妇女中一年有268人生孩子,比全部育龄妇女生育率87.24‰高2.07倍,而且这部份人的二胎率和多胎(三胎以上)率都比较高(二胎率为35.13%,多胎率为43.34%),是计划生育的主要对象。30岁至34岁妇女生育率也较高,达107.53‰,这5个年龄妇女生育量占全部育龄妇女总生育量的18.03%,问题还在于这部份妇女生育一、二胎的极少,多胎率高达89.51%,即每百名30岁至34岁生孩子的妇女中有90人是生三胎以上的,这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对象。35岁至49岁妇女基本上是生育第三胎和三胎以上,这部份人生育量占总生育量的8.1%,也不可忽视。
  不同文化程度妇女的生育状况
  从上表可以看出,妇女的文化程度不同,对生育率和多胎率有很大影响。144173名育龄妇女中,受过小学以上文化教育的有43381人,占育龄妇女人数的30.06%,说明全县育龄妇女中有文化妇女的比例是相当低的。受过小学以上文化教育的妇女在1981年生育2806个孩子,生育率为64.68‰。没有文化即文盲,半文盲育龄妇女有100792人,占育龄妇女人数的69.91%,生育9771人,生育率为96.94‰,也就是说没有文化妇女生育率比有文化妇女生育率高得多。一般来说,文化程度越高,生育率多胎率越低,反之,文化程度越低,生育率和多胎率越高。
  不同职业育龄妇女的生育状况 根据100%机器汇总资料,县育龄妇女在业人数为132550人,由于他们的职业不同,生育状况也有很大差别。
  上表说明,八大类职业育龄妇女生育状况是:农林牧渔劳动妇女生育率最高为93.11‰,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商业人员、生产运输工人及其它人员生育率较高,均在50‰以上,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办事人员、服务性工作人员生育率较低,都在35‰以下。
  八大类职业育龄妇女的多胎率最高的是农林牧渔劳动妇女为46.01‰;其余七大类职业育龄妇女多胎率为9.11‰,生育三胎以上人数为37人,占在业育龄妇女总生育量的0.31‰。由此可以看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农林牧渔劳动者育龄妇女中。
第三节 晚婚节育
  晚婚、晚育又是一项控制人口增长的有效措施。全县1949年平均婚龄为18.5岁,大力提倡晚婚后,到1982年平均婚龄为22.7岁,比建国初期晚4.2岁。
第五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婚姻制度
  清末民初,承袭着数千年封建婚姻制度。官宦贵族和地主豪门,穷奢极欲,蓄婢纳妾,盛行一夫多妻制度。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后,法律虽有禁止重婚律例,但一直徒具虚文,至于工农劳苦大众,终身充当寡汉的比比皆是。
  建国后,人民政府颁布了《婚姻法》,提倡婚姻自主,严格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强令取缔包办、买卖和强占婚姻,砸烂了数千年封建婚姻枷锁。
第二节 联姻形式
  在旧社会,无论男婚女嫁,全由父母作主,央媒说合,讲究同姓不联姻,贫富不开亲,俗谚有“花对花,柳对柳,剃头只对剔脚手”,只要门户相称,凭媒说合即可。建国后,提倡男女平等,实行婚姻自主,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受到法律保障,自由恋爱已在城乡广大青年中蔚然成风,联姻形式,一般为男娶女嫁。另有几种特殊联姻形式:
  (一)招亲:多为女方招婿入赘或失偶招夫养子。男到女方落户,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和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今天,这种联姻形式已经普遍为群众所接受,并形成新风。
  (二)换亲:俗称“兑汤罐”。系由男女双方将女儿互换为媳,相互成全儿女的婚事,在旧社会,贫苦人家多有采取这种联姻形式,就是今天,在贫困山区仍未绝迹。
  另有转亲,俗称“三家推磨”,与换亲同出一辙,只不过多了一家参与女、媳转换(即由甲家女嫁乙家,乙家女嫁丙家,丙家女嫁甲家)这种转亲,婚、嫁三家都同时进行,此制现在已不多见。
  (三)再嫁:旧社会,妇女受封建礼教的束缚,“从一而终,夫死不得再嫁”,即使再嫁,只能在三更半夜,偷着由新夫领回成亲。解放后,实行婚姻自主,政府鼓励丧偶妇女再嫁。
  (四)抢亲:旧社会,有富贵豪门娶妾,女方不从;有游子懒汉无人许婚;有穷苦贫民绝路卖妻,都是采取将女人抢去强迫成婚,被抢者多为穷家弱女或年轻新寡之妇。此风已在解放初期强令取缔,早已绝迹。
  (五)童养媳:或叫等郎媳。旧社会,穷苦劳动人民,或因天灾人祸,或因子女过多,生活无着,忍痛将未成年的幼女抱给别人做童养媳。领取童养媳的人家,情况亦各不相同,有因家中缺少人手,有因家贫娶不起亲,有因生育无男,迷信抱媳等郎可以达到求子目的。童养媳的婚配,绝大多数是不相称的,尤其是等郎媳,男女年龄相差悬殊。俗谚有“红颜女儿十七八,终日地里拣棉花,抬头来把家门望,小小的丈夫地下爬!”解放后,此习已被严令取缔而绝迹,仍有收养女婴的,系属缺儿缺女的中年夫妻。
  (六)近亲联姻:旧时,群众缺乏优生科学知识,不懂血缘关系,多有近亲联姻,如异姓表兄、表妹或异父同母兄妹之间进行联姻的很多,美其名曰:“亲上加亲”。《婚姻法》禁止五代以内的血亲通婚。现在这种近亲联姻习惯,除少数边远山区外,则已罕见。
第三节 家庭结构
  宿松县在清末民初,普遍习惯于多代同堂、一人当家的家庭生活。妇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完全处于附属位置,男子亦依据封建伦理,长幼尊卑次序,祖孙父子,层层节制,界限森严,家庭无异于一个小朝廷。
  民国八年(1919年),“五四”新文化运动兴起,落后的家庭形态受到冲击,使代表新生产力的成年男女,逐渐从旧的大家庭中分离出来,出现了以夫妻为主体的新型小家庭。
  建国以后,实行男女平权,妇女积极参加生产,共同承担赡养老人和教育子女的责任。过去那种集权于家长一身的旧式家庭,现除少数边远山区外,已不复存在。
本文由宿松新世纪论坛编辑采集整理,原载《宿松古今纵览》博客,未经作者许可,严禁转载复制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返回列表 本版积分规则

:
少尉2
:
786531056@qq.com
:
未填写
:
未填写
:
未填写

主题1339

帖子2010

积分407665

图文推荐

  • 宿松新世纪论坛公益协会程岭联络站开展“庆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为弘扬劳动精

  • 宿松县柳溪初中八〇届毕业40周年首聚

    宿松县柳溪初级中学(入学时名宿松县枫驿初级中学)

  • 防溺记心中,安全你我他

    防溺记心中,安全你我他——洪岭初中开展防溺水系

  • 他任安徽中医药高专党委书记,籍贯宿松

    日前,安徽省委决定,陈海俊同志任安徽中医药

  • 新派龙婚纱摄影为龙跃社区50岁以上夫妻免费

    在母亲节来临之际,新派龍婚纱摄影联合宿松公

  • 发布新帖

  • 在线客服

  • 客服微信

  • 客户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