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宿松县新世纪论坛公益协会”,(中文简称:宿松公益);英文名称为Susong County New Century Forum Public Welfare Association,(英文简称:XSJ)。 第二条 本协会是国内外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及从事社会福利工作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自愿组成的全区性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而依法成立的对区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发动、组织社会力量,募集公益慈善资金,开展流动人口信息资源服务整合,环境保护治理,社会救助,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在社会团体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的组织。党的组织在社会团体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与社会团体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与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与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社会团体党组织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宿松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安徽省慈善总会、安庆市慈善总会、宿松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参加县民政局年度检查工作。遇重大事项,报请县民政局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位于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光头岭街道,宿松世纪网办公室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参与社会文明建设;开展助学助残助困;服务流动人口信息资源整合;传承地域文化等。 (一)筹集和管理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港、澳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收中华慈善总会和安徽省慈善协会、安庆市慈善协会、宿松慈善总会和县民政局委托的项目及其他捐赠;开展其它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积极加强同国内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港、澳地区的公益机构和公益性团体及个人的交流与工作,增进友好往来,引进慈善资金,扩大我县公益事业的发展能力。 (三)沟通社会与政府间的联系,发挥桥梁与参谋作用,呼吁全社会关心、支持我县公益慈善事业,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承办县管委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四)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通过本协会捐赠的资产,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援助活动。宣传、资助和兴办安老、助残、助孤、助学、助医、扶贫、济困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推动和谐文明社会化进程,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六)严格遵照慈善资金捐赠者意愿,实施各项慈善活动项目。 (七)开展调查研究,组织慈善事业理论研讨及经验交流活动;提供有关慈善事业的资料和书刊,研究和介绍国内慈善事业的理论、经验和方法,为会员单位及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支持会员依法开展各种有利于公益性慈善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设荣誉会员、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热心公益事业,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为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四)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决定,可吸收县内文化、艺术、企业界、宗教界有威望,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为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一位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团体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监督本会的工作及年度的财务收支状况,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理论研讨学术考察及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有依法享受公益慈善协会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监督,积极工作廉洁奉公,维护本会的团结和声誉。 (三)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关心支持并积极宣传国家的公益方针、政策,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总顾问; (九)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表彰奖励优秀会员;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议在会长主持下不定期召开(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会员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四)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监事; (五)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既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视频或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酝酿,理事会推荐选举,报请党支部决定后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个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和自愿赞助; (二)国内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协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资金利息; (六)公益年会、义拍、筹款筹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企业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元。使用县财政印制的收款收据,并健全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单笔开支5000元以上的报民政局备案。 经费使用范围: (一)开展社会救助,主要是开展救灾、安老、助孤、助学、助医、扶贫、济困等项目及其活动; (二)兴办、资助各类慈善机构和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三)开展各种公益活动所需费用; (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有关会议开支; (五)协会日常办公费用及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六)其它合理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人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岗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有关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 9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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