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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光清巧断“斗米斤鸡案”
张振华
段光清(1798—1878),字明俊,号镜湖,宿松县凉亭镇仙田村段家老屋人。清道光十五年(1835)举人,道光二十四年以大挑一等分发浙江。历任建德、慈溪、江山等地知县,为官清正、干练,口碑颇佳。咸丰二年(1861),调任鄞县知县,在任内采用恩威并施的办法,平息了数起民变事件。超擢为宁波知府,旋升宁绍台道,兼署(代理)宁波知府,摄鄞县知县,兼任垂直三级的地方长官。咸丰八年升任浙江按察使。段光清在浙江为官期间,有“浙省第一能员”之称。因治绩出色,咸丰九年(1859)三月受咸丰皇帝连续五天五次召见,并被授予“平易近民”匾额。
段光清在浙江任职期间,经常深入民间察访民情,深受百姓的爱戴。浙江民间流传他的 “巧断毙鸡案”,其案件虽小,但影响广泛,被载入《中国古代经典奇案》、《中国近代史通鉴》、《清朝野史大观·清人逸事》、《清代州县审判衙门》等多部书籍。虽然每本书里的标题各不相同,有的称作“段光清之折狱”, 有的称作“县令辩鸡” 还有称作“斗米斤鸡案”,但内容都一样。
2002年,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笑侠先生在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部演讲时,还将“巧断毙鸡案”作为案例来反映法官对弱者的倾斜。这到底是一件怎样的案子,自古至今仍产生如此深远而又广泛的影响呢?在此,特录出以飨读者。
咸丰二年,段光清任鄞县知县。有一天,他帶着两个隨从微服察访。当来到城隍庙附近时,见一间米店门口,围聚二三百人,发出一片喧闹之声,忙叫隨从前去询问。不一会,隨从帶来兩人。那兩人已从隨从口中得知段光清的身份,立刻俯伏在地,口称:“青天大老爷,为小民作主。”
段光清叫他倆起来说话。见一个是面帶愁容农民打扮的老实乡下人,一个是头戴瓜皮小帽,身穿青綢衫裤,脸露狡黠的生意人。那个乡人开口说:“稟告大老爷!只因父親患病卧床,小人一早来鄞县城里抓药,心急慌忙在米店门口不小心踩死了米店老板家里的一只毛鸡儿。店老板一看,连忙赶出来,揪住小民的衣领,要小民赔偿九百文钱,而我囊中只有为父親抓药的三百文钱,哪里拿得出这么多钱来赔偿,因此吵起来。
段光清听了即问:“唉!一只毛鸡儿难道真的就值九百文钱吗?”乡人回答:“店老板说,这只毛鸡儿,是特种鸡,只要喂养二、三个月,就可重达九斤。按市价计算,一斤鸡可卖一百文,九斤的鸡就可卖九百文,因而索赔九百文钱。小人无力赔偿,求大老爷作主。”段光清回首问店老板:“此话当真?”,店老板察看段光清脸上並无慍怒之色,就回答:“大老爷!小人的鸡的确是一特种鸡,求大老爷公断。” 段光清在心中暗想,如此奸商何愁不发大财。此時,周围观看的人越來越多,要看新来的知县老爷如何秉公判断。 谁知段光清只淡淡一笑,说:“果真如此,索赔之数也不过分。”转向对乡人说:“你走路不慎,踩死了人家的毛鸡儿,理应赔偿,还有何话可说?”
乡人听段光清此说,急得泪水潸潸流下说:“县老爷!我不是违抗不从,实在是没有那么多钱赔偿啊!”
段光清听了此言,不动声色地说:“赔钱不足其数,也可典衣作押。本官念你有一片孝心,与你湊足此数。”乡人听了甚感委屈,但无可奈何,只得唯唯听命,脱了布衫典押衣裳得三百文钱,连同身上的三百文钱,共六百文钱,全部交给店老板。还差三百文,段光清叫隨从自包裹中取出三百文,补足赔款,交予老板。
周围观看的百姓見段光清这样判断,都憤憤不平,交头接耳責骂段光清昏庸。说:“昏官!,踩死一只毛鸡儿,居然要赔九百文钱,偏偏有这样的糊涂县官,竟然答应下來。”这時,大街上人越聚越多。
當店老板拿了九百文铜钱,眉开眼笑,叩谢段光清后,起身正要回到米店時,却被段光清叫住:“且慢!”。店老板停住腳步,心中忐忑不安,只听见段光清慢慢开口道:“这案件,本官只判了前半段,还有后半段未判,你说你这只毛鸡儿三个月可养至九斤,但如今尚未到九斤,俗话说:『斤鸡斗米』,饲鸡一斤需米一斗。現在毛鸡儿已死,不再需要饲养,不是替你省下九斗米了吗?今天他既然赔了你九斤鸡的鸡钱,你也应该将省下的九斗米还給他,才算公平合理。”
周围群众听了段光清后半段的判決,不禁竖起拇指,高声叫好,不断说:“段大人,实在是包公再世,判得让人服服帖帖。”店老板哪里敢说不,只好派人取来九斗米,赔給乡人。要知道一斗米的时价是六百文钱,九斗米的价值是九百文钱的好几倍,店老板真的是偷鸡不着蚀把米。只好闷闷不乐地回到店里,足足气了三天三夜。
通过这么一个小小的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段光清执政为民的思想,和他惩治邪恶,同情弱者的办案情怀。同时,也闪耀出段光清灵动智慧的光芒。所谓的『斤鸡斗米』只能是他针对米店老板的『特种鸡』而杜撰出来的。真可谓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无怪乎浙江老百姓将段光清称作“段青天”和“浙省第一能员”。
再续说几句题外话。我在一些报纸书刊以及网站上看到许多介绍段光清的文章,都说 “段光清由浙江按察使晋升吏部左侍郎(正二品)、光禄大夫(正一品)”。此说与史实不符,查无实据,即使在段光清的《镜湖自撰年谱》里也难觅踪迹。
据多种文献记载:咸丰八年,段光清升任浙江按察使,咸丰九年三月,皇帝召见段光清时,段还是浙江按察使(正三品)。咸丰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太平军攻陷杭州城,浙江巡抚罗遵殿全家殉国。前一天,罗遵殿自知杭城难保,命段光清带兵五百先期撤离杭州城。为此,段光清被清廷追责罢职。直至同治四年复任杭嘉湖兵备道(正四品),同治五年即在杭嘉湖兵备道任内致仕回乡。何时晋升“吏部左侍郎、光禄大夫”?
假如段光清是在咸丰九年三月至十年二月间“晋升吏部左侍郎、光禄大夫”的话,作为从二品官的巡抚罗遵殿又怎能指挥正一品官的段光清呢?况且此说亦不合清朝规制:“吏部左侍郎”是正二品官的实职,而“光禄大夫”则必须是正一品官员才能享受封赠的荣誉衔。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历史人物、事件的表述,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切不可不加考究地人云亦云。更不能拿来主义,以讹传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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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23
廖理南注:2012年8月24日上午,张振华先生特别邀约笔者,商读了本文。此前,张先生已多次跟我谈到过他在文章中的观点。这里特别要提到的是,笔者曾在自己主编的2009年6月出版的《宿松古今纵览》首辑中写过《丹心一片耀松兹——缅怀宿松首届县令张何丹》。该文由于采用了1990年版《宿松县志》关于张何丹的材料,故而错把“斗米斤鸡”的故事张冠李戴地弄到张何丹的身上。在此,郑重声明,我错了! 关于“斗米斤鸡”的故事,应按张先生本文所言来进行勘误止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