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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让爆竹烟雾受伤 肇事燃放者均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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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2 14:38 10140 1

12580 发表于 2013-10-12 14:38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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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2 14:38

    为避让烟花爆竹的烟雾,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越过马路中心线,结果迎面撞上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及燃放者程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宿松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自身承担40%的民事责任;被告李某及燃放者程某各承担30%的责任,即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5000元、被告程某赔偿25000元。
  2013年5月1日8时28分左右,程某为庆祝新店开张,便在自家店面前的孚玉西路边燃放起了烟花爆竹。此时,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途经该店门前地段,为了避让正在燃放的烟花爆竹,他越过马路中心线与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迎面相撞,王某跌倒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被评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当地交巡警部门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调阅事故地段视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双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但不能确认程某在自家店面前场地燃放烟花爆竹对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该地段的影响,对事故责任未作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避让烟花爆竹的过程中,未能注意到行进路线已偏离自身车道,自身存有过错;被告李某途径事发地段时,未能仔细观察路面通行状况,遇有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通行,对事故的发生亦存有过错;被告程某燃放烟花爆竹的位置邻近事发地段公路,虽未占用公路燃放,但是烟花爆竹属危险品,在燃放过程中产生的声音、烟雾、碎屑及气浪并不局限于狭小空间,事故现场照片中显示的事发公路上散落的烟花爆竹碎屑,证明当日烟花爆竹波及范围较大,已影响到公路的正常通行,被告程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综上,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律人〉
  作者小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县城居民人舍得花钱燃放烟花爆竹,许多人结婚、进新房或商家为了图吉利、表示喜庆不惜花钱或深夜或黎明无顾忌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也越做越大、越来越响,往往是电闪雷鸣,硝烟弥漫,刺鼻炝人气味令人窒息,灰尘铺天盖地。由此引发许多人的心里或口头的怨恨和诅骂。同时伤人事故更是屡见不鲜,轻则伤人皮肤,重则炸伤眼睛、手足,甚至危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以增添节日喜庆气氛本是无可厚非,但做任何事都要有个尺度,如果放起来肆无忌惮、毫无顾忌,只图自己痛快,完全不顾别人的感受。
  在此提醒大家,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要时刻紧绷安全弦,要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不得在车站、码头、飞机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附近燃放,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家长还要加强对少年儿童燃放烟花爆竹的看护和引导,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法律提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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