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1日,宿松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燕某(绰号“的棒”,男,46岁,汉族,宿松县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2013年7月18日,罪犯燕某私自外出到浙江省临海市,并于7月20日上午8时许,伙同他人驾驶轿车,途经临海市小芝镇时,将在路边行走的蒋某以要求指路、带路为名骗上车,对蒋某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2300元,燕某盗窃数额600余元。2013年9月13日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决定对燕某行政拘留15日。 对此,宿松司法局提出,罪犯燕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多次私自外出,并在外出期间实施盗窃,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撤销燕某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宿松法院受理认为,罪犯燕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近期,宿松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裁定,对罪犯燕某收监执行原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法律人〉 法律链接: 在平时本从多次接到有关缓刑是否是免刑、缓刑是不是不需坐牢、什么情况下才能判处缓刑的咨询。为使公民对我国这一刑罚执行制度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特写此文。 (一)缓刑的概念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我国刑法典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一年以上,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与免于刑事处罚不同。免于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即只定罪不判刑。缓刑与监外执行不同。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犯罪具有某种法定原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暂时不羁押而交付一定机关监管。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这说是说缓刑的只能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也就是说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我国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三)缓刑的法律后果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判决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返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按刑法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返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四)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同,依法实行社区娇正,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③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④离开所居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