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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城区乱扔乱倒垃圾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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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7 18:15 22690 0

12580 发表于 2013-10-17 18:15 |阅读模式

12580 1#

2013-10-17 18:1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环境卫生管理,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县城文明创建活动,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区市容环境,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宿松县城区范围,是指东至白洋河桥、西至振兴大道、南至一天门大桥、北至韩文路以内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实名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报、投诉影响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乱扔乱倒垃圾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乱扔乱倒垃圾行为是指:被举报人有在城区范围未按规定的时间(早7:00前,晚19:00后)、地点(入垃圾桶、垃圾箱、垃圾点)、方式(袋装化)随意乱扔乱倒垃圾的行为。
  第五条 奖励条件
  1、有具体的举报对象。
  2、能如实提供乱扔乱倒垃圾行为的证据(图片、视频等)。
  3、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证属实的。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举报人所举报的乱扔乱倒垃圾行为应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时间内办结。对举报单位的给予50元奖励,对举报个人的给予20元奖励。奖励的对象为第一举报人,对同一违规行为的举报只给予一次奖励。
  第七条 奖励程序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举报人所举报的违规行为应在15日内,将查处情况、奖励情况告知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在7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件办理执法中队)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来信、网络、来访等形式,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县人民中路199号。24小时举报电话:0556-7821120
  第九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虚假举报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其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条 宿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宿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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