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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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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2 08:14 13291 0

何仁 发表于 2019-4-2 08:14 |阅读模式

何仁 1#

2019-4-2 08:14

宿松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松政(2018]27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严禁距离林地边缘水平3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燃放孔明灯
     (五)严禁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五、各级禁火队要加强野外巡査,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保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须立即报告(联系电话:0556-7811158)。
      八、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在禁火期野外用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宿松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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